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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辉:员额制下基层法院机构怎么设?

发布时间:2015-07-07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耿辉,江苏泗洪法院院长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期一直在关注各试点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对于法官员额问题基本上形成了统一思路:按照不超过法院编制人数百分之三十九配置。对于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也明确划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但对于内设机构如何改、司法行政人员如何缩减,却没有见到操作方案。

 

窃以为,此问题需要早作研究论证。司改一个核心问题是去行政化,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必然要对现行臃肿的内设机构动大手术。

 

首先,就业务机构的设置来看,以往设立的庭室还是否需要保留?就基层法院而言,既然落实法官负责制,既然多数案件都不属于疑难复杂,业务庭似无保留之必要,应该修改法院组织法,取消院机关业务庭这样的内设机构,只保留基层人民法庭。因为以往院机关内设业务庭,要配庭长、副庭长,适应的是办案层层审批审判模式。而且为了解决干警职级待遇问题,各地法院前些年在争取内设机构方面年动了不少脑筋,如把刑庭分成刑一、刑二,又增设少年庭,有的法院民事庭都设到民五了。如果实行了员额法官负责制,一个庭也分不到几名员额法官,而且不搞签发审批了,设庭长副庭长还有多大意义?考核任命都费事。内设业务部门太多,案件反而不好分配,忙闲不均问题不好解决,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就值得研究。人民法庭由于主要实行地域管辖案件,机构尚有保留的必要,但庭长也无需单独任命,应由资深法官直接担任,或资历差不多的员额法官轮流担任。

 

其次,就综合部门来说,更需要大力精简。否则司法行政人员压降不下来,对于服务和保障审判中心工作反而不力。我院去年底探索建立了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警务保障中心和审判监督管理中心,将原先的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行政装备科、法警队等内设机构职能全部整合到三个中心,一人兼任多项工作职能,设置AB岗,必要时顶替工作,利用财务管理软件、车辆管理软件、办公管理软件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减轻人力资源负担。最终将司法行政人员压缩到了在岗人员的百分之十六,基本达到目前司改方案的要求。

 

第三、取消副院长设置,精简审委会委员,设七到九名委员。司法行政工作直接由三个中心主任负责(目前我院三个中心主任均由分管院领导兼任),接受院长领导。审委会委员由资深员额法官担任,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委员的法官等级应为四级至三级高级法官。委员应配置两名法官助理,负责承办全院百分之十左右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委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届,应在同一中院辖区异地交流任职,从而排除人情关系干扰。

 

第四、基层法院不再设立单独的纪检监察室,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下管一级。

 

第五、在员额法官之外,设若干非员额见习法官承办简易案件。我赞同无锡锡山法院蒋飞院长的观点,基层法院百分之九十是难度不大的诉讼案件,还有小额速裁、支付令、公示催告等程序性案件,这些简单案件没有必要由员额法官亲自办理,可配置通过司法考试经过培训的预备法官承办这类案件,由员额法官把关签发负责。以我院为例,每年15000案件,其中执行案件约4500件,诉讼案件10000左右。法院现有办案法官40名,其中助理审判员23人。我们实行8人独任,15名审判长带27名初任助审员和见习为助手,另有7名院领导参与少量疑难案件审理,基本可以完成年度任务,已达到极端饱和。如果人财物省级垂管释放院领导的精力,可以稍稍缓解办案压力。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优先从表现优秀的见习法官里选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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