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我列了四点,限于时间,我集中讲第一点,关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第三点,关于司法责任问题。
第一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审理者裁判”,我的理解就是让法官独立起来;“由裁判者负责”就是法官独立起来,你有权,但是一定也要负责任,这涉及到终身责任制,责任倒查等等。
司法界在这两个问题上都面临了很多的困惑,或者是推行起来存在着阻力。从“让审理者裁判”来说,我们正在推行,全国有的地方做得也比较好。据我所知道,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而言的,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实践中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制约。外部制约主要是地方有关组织、机关的干扰。内部制约是指独任制审判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往往需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院独立审判从趋势上应当落实到法官的独立上,通过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让法官和合议庭独立起来。具体而言,首先要解决庭长、院长的直接干预,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适当扩大合议庭人数,庭长、院长直接参加合议庭的形式审理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专业法官会议也应当取消,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主持,实质就是庭长控制或影响裁判,不利于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审判。
其次,应当适度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之集中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关键还是要进一步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使我们的法官能真正的独立起来。
让裁判者负责。就是中央现在很强调的,关于司法责任制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并不完全一致。从法院来说,法官来说,怎么按照司法的规律来承担责任,有不同的认识。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法官责任制,司法责任制,中央提出来,我认为是没有错的。实际上有权必有责,这是法治社会必然的原则,权责统一,权独立起来,同时责任要跟上去。这是法治基本的原则。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规定了不同程度上法官应该承担责任这方面的规范,做法确实有所不同。错案负责制在德国规定得很明确,美国有不一样,美国重大案件有陪审团,陪审团是不记名投票,不能追究谁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责任追究起来相比来说就比较困难一点。但是我们国家同美国不一样,我们很明确的提出来司法责任制,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关键在于司法责任制的范围要严格、合理的界定。
根据各方面的规定,包括外国的经验,我认为就是两大项。一个是故意违法,有的甚至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追究责任,比如说受贿,只要你是受贿,哪怕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负责。故意枉法,故意违法,这一类一定要追究,而且有时候不一定产生后果,也要追究。二是重大过错,这个过错并不是故意的,但是确确实实没有负起责任来。在工作上明显疏忽,不负责任。重大过错,或者是造成了错案,或者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一定全部是错案,有的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个人好几年关在里面了。或者是错案,或者是严重后果,只要把握这两条,在程序上跟上去。
现在在程序上是不正规的。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法官的追究的程序还是比较正规的,我觉得以法官系统来说,应该建立惩戒委员会,由法院的法官、法院的领导、法院的纪检和监察部门来负责,另外社会人士参加一部分,防止部门的保护主义。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团体的代表,应该占相当一部分,究竟占多少还可以研究,至少是三分之一到一半,不能主要是由法官来组成。由惩戒委员会来进行,又公开,又严肃,还可以申诉。只要我们把握好度,程序上更加正规,就能把中央提出来的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习近平讲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这个“牛鼻子”就是关键,把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怎么样搞好,推动改革。“牛鼻子”的前提是必须要做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