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如果女法官王桂荣的有罪判决不纠正,那么将可能会有更多的法官成为阶下囚!
近日,一微信公众号上有一篇介绍一份十分罕见的刑事判决书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特别是在法律人朋友圈热传,该文标题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刑庭庭长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以下称为“刑事判决书”或“判决书”,本文所做分析仅针对判决书内容)。看到标题,笔者产生疑问,是刑庭庭长犯罪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吗,如果是这样,刑庭庭长知法懂法以身试法,被判刑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这好像并不足以使该判决书具有在朋友圈热传的能量。笔者看完判决书,感觉不寒而栗,于是询问了几个法官朋友对判决书的意见,他们的回答相对一致:气愤,如果这样以后就没法审案子了。这应该是该判决书被热传的原因——它使法官们在工作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出品
刑事判决书中女主角王桂荣法官曾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法院判决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如下:被告人王桂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条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认为,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但违反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的观点,不认真履行职责指行为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二、王桂荣法官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桂荣法官审理案件所做工作至少包括:
1、检察院第一次起诉后,作为主审人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2、审理后组织合议庭进行了评议;
3、合议庭意见分歧后向审委会报告该案,审委会进行了讨论;
4、检察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后,组织合议庭评议准许检察院撤诉;
5、检察院补充侦查重新起诉后,作为主审人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6、庭审前向院领导汇报,请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7、庭审后组织合议庭进行了评议;
8、向院审委会报告,审委会讨论决定向市中院请示;
9、撰写审理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详细记载于某某及辩护人无罪辩解的意见;
10、按照审委会决定,向市中院请示并移送全部案卷;
11、市中院书面回复于某某构成诈骗罪后组织合议庭重新评议;
12、再次向院审委会汇报;
13、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意见后书写判决书并宣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桂荣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但多次组织合议庭评议,还多次向院审委会汇报,并根据审委会的决定向市中院请示,为了让审委会委员更好地了解案情,还请部分审委会委员旁听了庭审。可以说,王桂荣法官审理此案认真、谨慎,并没有如判决书所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三、王桂荣法官是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刑事判决书为反驳王桂荣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桂荣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的意见,介绍了王桂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如下:“被告人王桂荣在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拟判处于某某无罪的情况下,合议庭评议同意川汇区检察院后擅自准许其撤诉,且在该案件第二次重新起诉后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但却始终没有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并对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且据该类证据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审理报告相继汇报到院审委会和市中院,后导致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
笔者认为,刑事判决书上述理由恐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1、关于擅自裁定撤诉
结合王桂荣法官辩称意见中“在检察院申请撤诉时进行了工作惯例的口头裁定”,笔者将刑事判决书中“擅自准许其撤诉”理解为口头裁定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案审理时间为2011年,适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可以作出口头裁定。王桂荣法官组织合议庭对检察院撤诉申请合议后,应作出书面裁定,不应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但是,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的结果是检察院撤回了对被告人于某某的公诉,这与书面裁定结果是相同的。口头裁定撤诉与于某某在之后再次被提起公诉后被判刑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产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未查出存在矛盾和来源不合法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书面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前提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即公安机关、检察院均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可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但是,于某某被指控构成犯罪一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没有核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下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没有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讨论事实问题,仅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不应仅指对法律适用进行讨论,还包括对案件事实进行讨论。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最困难的不是适用法律,而是查明事实。于某某案二次起诉并庭审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在有部分审委会委员旁听了此前庭审的情况下,审委会也没有发现“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于某某案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亦即需要对一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但是,二审法院也没有核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
刑事判决书没有载明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及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具体所指及内容,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审判委员会、二审法院均未能核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可见,发现上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不简单,可以说非常困难。另外,于某某案再审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原案中证人翻供,而不是某某独具慧眼,在没有新事实出现的情况下发现了上述证据存在矛盾等问题。
因此,王桂荣法官未查出存在矛盾和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属于不正确履行职务,不存在违法行为,最多仅勉强属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存在偏差。
3、关于未认真调查核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必须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刑事判决书内容,不能得出被告方对于辩解意见提出反证证明,也不能得出辩护人申请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的结论。在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明被告人犯罪证据,而被告人一方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不采信被告方的辩解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笔者没有见过王桂荣法官判决的于某某案判决书,但是根据王桂荣案刑事判决书,王桂荣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予以详载明,王桂荣法官并没有忽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
4、关于导致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
前文已叙,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审委会(根据规定,审委会除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可见,审委会委员都是法院的精英)和二审法院仅依据审理报告作出决定和判决,而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全面地审查,审委会和二审法院就形同虚设,严重失职。
因此,笔者认为,王桂荣法官在于某某案第一次被提出公诉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即对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口头予以裁定,但是该行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在于某某案第二次被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王桂荣法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的行为,相反可以说是认真、谨慎地履行职责。
四、将案件汇报合议庭及请示中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综合刑事判决书可以判断于某某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王桂荣法官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意见第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因此,审委会决定将该案向上级法院请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于某某案没有请示上级法院,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王桂荣法官的命运将会是怎样,恐怕判罚的刑期更重。
五、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原因
王桂荣案刑事判决书在朋友圈热传,原因是传播者不认可判决结果。笔者经过上述分析,也认为判决王桂荣法官犯罪依据不足,相反,王桂荣法官在案件审理特别是第二次公诉审理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谨慎,除了对于检察院撤诉申请口头裁定外,其他行为可以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可以说其审判行为不存在瑕疵。案件被改判的原因多样,原审法官不一定都需要担责。由王桂荣案刑事判决书可知,于某某案存在相关人员与证人相互串通造假诬陷的背景,公安机关、检察院、审判委员会、二审法院均未能核查出证人做伪证等瑕疵证据。于某某案再审改判的原因是证人翻供,承认在此前作伪证这一新的事实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原审法官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王桂荣案刑事判决书令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原因是,判决书关于“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的表述。王桂荣法官审理案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因案件疑难复杂请示了上级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且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判决。因出现新的事实,原判决结果被推翻,法院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甚至承担使法官成为阶下囚,毁了法官职业生涯和人生的刑事责任。
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深层次原因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审理、裁判,“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因以下因素出现就可能被追究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六、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后果
如果这样,法官将怎样判案?
大部分刑事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核查。即便如此,法官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事实进行认定。民事案件没有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完全需要法官根据审理情况运用法律规定的规则对证据真伪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受教育背景、生活背景、业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法官运用裁判规则认定证据及事实时可能意见不一。如果因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理解及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案件被发改就追究法官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
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离不开理解及适用法律,如果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案件被发改就追究法官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
在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出现致使裁判结果发生变化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及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被发改就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
法官只要审判案件,就需要认定证据和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官们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仍需要承担被追究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这样,法官将如何审案?如果照此判决,许多法官都会成为阶下囚。
七、需要合理界定错案范围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内容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需要对什么是法官需要负责的错案进行合理界定,使该制度既能制约法官,又能起到保护法官的作用。否则,不该追究责任的被追究责任,不该判刑的被判刑,不但违背法治精神,还将给法官们带来伤害。
笔者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错案只能包括两种:一是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二是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官遵守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因对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不同导致案件被发回、改判不属于错案,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同导致案件被发回、改判也不属于错案,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更不应认定为错案。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在第十条对合议庭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
王桂荣法官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辩解其不应承担责任,遗憾的是,刑事判决书未予直面回应。唯一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王桂荣法官案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是2011年,而不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将“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崭新高度)。笔者对此案更愿意想象的背景是,某领导对于某某案批示彻查,善于逢迎的下属们错误地认为必须要有人承担于某某被判刑的责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于是,王桂荣法官在审判前就已被定罪。但是,法院不认为王桂荣法官的行为构成犯罪,迫于压力无奈作此判决。否则,判决书大可不必使用“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这样认可王桂荣法官工作的词句。
希望在法治的春天里,这样的判决不再发生,法官们可以真正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不用担心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律规定裁判而成为阶下囚。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