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曾任黔西县政府私房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他经历了被判有罪、出狱、申诉、纠正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的一系列曲折和艰辛。2014年10月,贵州省高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今年年初,李义向承担赔偿义务的毕节市中院提出了支付国家赔偿的申请。但是,半年过去了,他依旧没有收到这笔国家赔偿金。
李义是毕节市黔西县政府私房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1998年,他被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检方在提起公诉时指控,李义在任职期间,通过模仿领导签名报假账、骗取房改户房款等方式,共贪污3.3万余元。黔西县法院一审认定,李义构成了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之后,李义对该判决不服,向毕节市中院提出上诉。1999年8月 ,毕节中院二审认定李义只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应为2.2万余元,并终审改判李义有期徒刑2年。
李义依然不服判决,在狱中即提出申诉。2000年,出狱后的李义,走上了漫漫申诉之路。经过12年的申诉,2012年11月事情终于出现转机,毕节中院改判李义无罪,案件得到了最终的纠正。
在这份当事人提供的名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毕节市中院认为,原审判上诉人李义,在担任黔西县私改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消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黔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并且判决上诉人李义无罪,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得到纠正后,李义向毕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后者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书,决定赔偿李义16.6万余元。李义认为赔偿额过低,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300余万元。2014年10月,贵州省高院最终认定李义的国家赔偿金额维持在16.6万余元。
今年1月份,李义凭借已经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承担赔偿义务的毕节中院提出了支付国家赔偿的申请,原本以为事情能够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是没有想到的是,6个月时间过去了,至今李义仍然没有收到这笔国家赔偿金。
那么为何这笔国家赔偿金会迟到?记者联系了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的副院长陆川是这样答复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换句话说,国家赔偿有明确的支付期限,这笔钱也是有财政保障的。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赔偿法》起草人):法院有义务在收到赔偿决定书之后,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如果(赔偿工作)是卡在了法院,而不是财政部门电话,这就是法院的问题了。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
李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将他手中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描述为“迟迟不能兑现的司法白条”。马怀德表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仅仅规定了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必须执行,如何解决李义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家赔偿法》却没有具体适用的细则。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赔偿法》起草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那么细致具体,它只是规定了比如说国家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它相当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是如果拒绝执行,比如说我做出了一个赔偿决定,但是我就是不执行,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像不像法院的比如说民事判决、行政判决这样,能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赔偿决定书所赋予的权益,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差异也很大,但是多数情况下,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决定,就应该来执行这个赔偿决定,更何况这个赔偿决定本身它没有异议。况且赔偿金又是财政部门来支付的,所以说应该向财政部门要钱就可以了。它做出了赔偿决定但是不执行的这个确实比较少见。
记者: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