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朋友圈的文章令人越看越冷,赶紧扔下手机点了一根烟。到底是一篇什么样的文章让我如此惊慌失措呢?我们先来大概回顾一下事情经过。
话说在中原大地有一名年近五十的女法官,在她还算年轻的时候办理过一起诈骗案件。说起来这个案件也挺蹊跷,蹊跷之处不在案件本身,而在那跟浆糊一样的程序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庭也开完了,合议也合议罢了。合议庭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一事上发生了分歧,最后只得上了审委会。审委会一合计最终得出结论:无罪。就在准备判处被告人无罪的时候,检察院忽然跳出来喊着要撤诉,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这位女法官也就同意了检察院撤诉的请求。结果这一个月后检察机关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卷土重来了,这一下又让女法官犯了难。只得硬着头皮再次进行了庭审,没想到这一次合议庭倒是统一了思想,大家都认为构成犯罪,但属于是未遂,应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女法官只得再次将本案提交审委会。审委会的大咖们坐在一起合计了半天,怎么都觉得不妥,没办法,向上级院请示吧。请示什么呢?请示的问题有三点:1、罪与非罪?2、定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3、即遂还是未遂?上级院的专家们看到这个案子之后也挺兴奋,认为彰显实力的时候到了。没几天就做出了答复,答复的内容也是简短精炼——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还不忘专门打来电话叮嘱一声:即遂!女法官只得将这一结果如实反映给了院领导,院领导一合计,这事还得上审委会。这个案子第三次来到了审委会的会场上,有了上级院的明确答复这一次审委会明显少了许多质疑声,虽然还是有少数委员对此提出了异议,但少数终究是少数,那是要服从多数人的。据此,女法官根据这绕了一大圈,征求了一箩筐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这被告人哪能服啊,紧跟着就上诉了。这种早就和上级院沟通过的事,甚至是直接依据上级院的意见下的判决,你上诉有用吗?只会换来四个字——维持原判!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事也就慢慢被女法官淡忘了。你淡忘了不代表被告人也淡忘了,人家觉得自己冤啊,那是天天喊冤,月月申诉。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2007年等到了法院给其的一纸无罪判决。现在问题来了,他是出来了,那这到底算是怎么一回事呢?从判决书中来看,基本案情就是这么一个案情。但是我又查看了一下相关资料,不查还好,一查吓一跳。原来女法官办理的那个案件可是在当年惊动了中央的大案,最后把办理那个案件中的公检法一口气抓了十几口子人。那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简而言之,就是一起“贼员外贿赂恶衙役陷害忠良”的故事。这里面收了贿赂的衙役都有谁啊?公安、检察,可偏偏就是没有这位女法官。
你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这案子是你判的把。大家伙儿一合计,不免点头道这得叫做错案吧。嗯,肯定是这样的,你看都无罪了。于是乎,在无罪与错案之间一道完美的等号诞生了。既然是错案那就得有人为此负责,谁来负责呢?想来想去,于情于理于法,只有女法官自己最合适。祸不及他人,你做出的判决你就自己承担上责任吧,毕竟那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后面清清楚楚的写着你的名字呢。这一下检察院的反渎可乐了,摆出一副悲天悯人的姿态对她说道:“给你个自首的机会,自首,你明白是什么意思吧。”终于,这个经常判定别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女人不但体验了一把自首的滋味,还知道了第一次站在法庭中间开庭的感觉。当审判长宣布对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时候,我不知道她作何感想。我甚至也不知道她是否提出了上诉,但这种案子即使上诉又有什么卵用呢。
事情就是这么一个事情,你说他判错了吗?没错啊,这可是中央过问的案子耶,谁敢说错。但单就这位女法官而言,无罪就等同于错案了吗?我注意到对女法官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但却始终没有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处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即证据复印件。”核实证据应该怎么一个核实法?你自己都说了有十来位证人做了伪证才导致最后的错误判决,那你想让我当时怎么去核实?哦,我觉得证人说谎了,但我有什么好的办法让他说实话呢?最好的办法是把证人叫过来一顿暴打,但那好像也够你把我抓起来的了。我相信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不会骗我。我坚信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检察机关,不会坑我。但实际情况确是一个案件中十来位证人的证言均系伪证,这不是摆明了给我下套呢,让我钻呢吗。同时,在对她的判决书中多次提到了“三无”证据一词,但又不明确说出那些是“三无”证据。话说回来,你这样一份判决敢肯定多年之后不会也是一个无罪等同的错案吗?对她作出判决的审判长,您自己后背发凉吗?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插句嘴,说说我们的检察机关。你这案子诉了撤、撤了诉怎么还有那个脸说出女法官违法让你们撤案这句话。你们在这个案件中给审判人员不但挖了这么大的一个“坑”,还亲手将人家推进了“坑”里,到头来在各方的压力下居然一股脑的将屎盆子全给人家扣头上了(从中国论文网的那篇《惊动中央的诬陷案始末》一文中可以得知,最后对参与办理诈骗案的公诉人判处了免予刑事处罚)。你这做法说真的,显得很不地道。
如果说一定要将无罪与错案划等号,那究竟都该追什么人的责?在这里我们不谈那些因为收了黑钱已经被查处的公检干警,就说说那些和女法官一样没收钱的人里,还应该去追谁的责。审委会是专门解决疑难案件纠纷的机构,那聚集了一堆能人异士,这些在这个案件中同意了她观点的委员们该不该追责?别以为一句“误导了审委会委员的观点”就能搪塞过去,那些爷爷们贴点毛比猴都精,是你几句话就能误导了的?一审完了还有二审吧,被告人上诉后对于全案要进行全面审查,你二审的出庭检察员、合议庭咋也没审查出来有疑点呢?哦,你现在说是由于二审的主管院长打了招呼所致的。那我也就要问一问了,这种对领导言听计从不辨是非的人要不要去追责?说一审审判长核实证据不严,你二审的就严格了?
对于市法院作出答复这事你在法律上还真没处说理去,法院不同于检察院,那上下级之间可是各司其职、独立审判的。虽然我们的法院遇到问题总是习惯性的问家长,但从这个判决无疑给了基层法院的童鞋们当头一棒。长点心吧,你费尽周折请示来的还不如一个屁,至少屁不会把你给送到监狱去。
有人说,在中国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效果,小案讲法律。我想这样一个案子虽然得到了大人物的关注,但还是应该算作是中案吧,咱要顾全社会效果就要有人出来负责。既然如此,也就别管那么多了,就把那个最后敲响法槌的抓起了判了得了。在此情况下,估计没有人敢说个不字。但是,你这样做真的不会造出另一起有罪的错案吗?
最后,从道义的角度出发送给办理女法官案的法检两家一首诗:“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兔死狐悲,物伤其类,毕竟,你还在这个系统内混的,还是要讲法律的,无罪不应该简答的等同于错案,更不应该迫于某种压力一定要找替罪羊。
微信号:fengruochen21 风起云涌,只为一吐心中所思。 若尘若风,只为飘逸无所拘束。
附录:
转自公号:刑事实务
裁判文书来源:www.openlaw.cn裁判文书查询网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荣,女,
辩护人史国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荣犯玩忽职守罪,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桂荣在2002年办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诈骗案件时,对该案证据不严格依法审查,对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同时错误采纳了程序违法的无效证据,于
被告人王桂荣辩称,自己当时作为于某某诈骗案件的主审人和审判长严格履行了庭前审查,开庭前汇报院领导并提出让审委会委员参加旁听,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四次合议,三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向市中院请示,市中院也作出构成诈骗罪的书面答复。同时,自己与案件双方均素不相识,无利害关系,亦未收受任何人的宴请及钱财,又如实向领导汇报请示,判决的结果也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只是因为业务能力有限,在证据上的采用上自己当时不知道什么是“三无”证据,在检察院申请撤诉时进行了工作惯例的口头裁定,特别是于某某案件被再审改判,是因为证人翻供等新证据出现而改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应不承担责任。
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荣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只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是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水平不高和能力有限等原因,以致决策不当,从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被告人王桂荣作为案件主审人员,依法对公诉机关移送卷宗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在判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合议,向主管院长进行了汇报,并经审委会讨论,后又向市中院请示,且根据中院的书面答复又重新进行合议、汇报、审委会讨论,最终依据审委会决议予以判决,王桂荣应当是认真履行了审判职责,不存在违法审判之处。同时当时案件审理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并且案件第二次起诉时,王桂荣又汇报院长让相关审判委员参加旁听,请示时又将全部卷宗移送,审理报告中也将于某某及辩护人无罪辩解予以详载,卷宗中可以完整地审阅到全部于某某无罪的书面材料,这也说明王桂荣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对构成于某某错案的损害后果根本无法预见。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重大损失,于某某被国家赔偿的赔偿数额与国家损失的标准有质的差别。即使造成赔偿,也是因工作失误或过失,依法不属于刑事追究的范围,再者于某某案件最终无罪是有新证据导致,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合议庭不应负责,王桂荣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发表意见亦依法不受追究。
经审理查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于
另查明,被告人王桂荣在2002年两次审理于某某诈骗案件中,一直未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存在矛盾及来源不合法的“三无”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对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在向院审委会和市中院汇报的审理报告中均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误导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
再查明,被告人王桂荣玩忽职守一案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桂荣供述证明自己在两次审理于某某诈骗案件的相关经过及存在的工作过错,与查证相一致。
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桂荣在审理于某某案件中未认真调查核实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对据以定罪的相关相互矛盾的书证。
3、证人司某某、董某某证言证明于某某诈骗案两次起诉到法院的相关情况及违法撤诉、违法重新起诉等情况。与王桂荣供述相印证。
4、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作为刑庭办案人员对于某某诈骗案两次审理的情况,与王桂荣供述相印证。
5、证人王某某、王一某、陈某某、翟某某、刘某某、王二某、钊某某、李某某、满某某、楚某某、孔某某等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桂荣在审理于某某诈骗案件时向审委会及院长汇报案件及讨论情况。
6、证人杜某某、李一某、王某某、张三某、张四某等证言证明原于某某诈骗案件中据以定罪的相关证言均系伪证。
7、原于某某诈骗案件两次审判的正副卷宗材料及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桂荣违法准予川汇区检察院撤诉、合议庭对于某某诈骗案多次的合议意见、向院审委会及市中院汇报情况,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的事实。
8、于某某被判刑及改判无罪的一、二审判决书,两次再审刑事判决书证明于某某被错判十年,最终无罪释放的情况。
9、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对于某某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证明国家对于某某作出赔偿20余万元的事实。
10、于某某提供的原于某某诈骗案件的相关真实票据证明被告人王桂荣在审理于某某诈骗案件时据以定罪的相关汇票及委托书均系伪造。
11、淮阳县土地局档案资料原于某某在办理土地调查表的签字及相关文件鉴定结论证明调查表签名不是于某某书写,亦证明被告人王桂荣在审理过程中未对于某某的辩解依法调查核实。
12、相关任命文件、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证明王桂荣的身份情况,与查证相一致。
13、归案经过证明王桂荣系主动投案的自首。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桂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责任,只是因能力不高造成工作失误,且不应受刑事追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桂荣在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拟判处于某某无罪的情况下,合议庭评议同意川汇区检察院后擅自准许其撤诉,且在该案件第二次重新起诉后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但却始终没有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并对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且据该类证据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审理报告相继汇报到院审委会和市中院,后导致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最终使于某某被错判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2085天,国家赔偿2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物质形态上还是社会政治影响上均属于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认定为一般工作失误,应依法予以刑事追究,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于某某提出的王桂荣构成枉法裁判罪的辩论意见。经查,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桂荣在审理于某某诈骗案时不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亦不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只是属于对证据和事实审核错误认定的过失犯罪,故该辩论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桂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德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
书记员张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