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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公检法关系重构需以审判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 陈宝成 法律博客    点击:

 

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一把手,为实现诉讼制度由过去传统的“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夯实公检法三家的宪法关系提供了组织基础。
 

 

文 | 陈宝成

来源 | 记者陈宝成的法律博客

 

省级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时代悄然告终。《人民公安报》报道,6月23日,湖南省委决定,吉林副省长兼公安厅长黄关春任湖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提名任湖南副省长兼公安厅长。

 

黄关春的前任是60岁的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他自2012年5月兼任湖南公安厅长至今。孙建国卸任湖南公安一把手,标志着省级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时代结束。而在今年早些时候,时任宁夏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雁飞,也已转任四川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据统计,在31个省份中,除今年因人事调整而暂未到位的宁夏、吉林、广西三省份公安一把手之外,其余28省份公安一把手均已不由各自省份政法委书记兼任。

 

从历史的、比较的方法看,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公安一把手,值得肯定。根据宪法规定和中国政治生活实际,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高级法院院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均属副省级,省级公安厅(局)长属正厅级。

 

但在省级政法委书记均为同级党委常委的情况下,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侦查机关可以将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为由,通过政法委协调案件等职能,强加给法院和检察院,从而强化“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使得公检法三家关系在实际上极易倾斜于公安,导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媒体近些年所披露的佘祥林、赵作海等一些冤假错案,无不与此有关。学界有识之士也曾多次就此呼吁改变这一任职模式。

 

上述现象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和重视。据媒体报道称,中组部2010年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改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担任,保证公安一把手“进班子”。此后各省份借助换届等方式,调整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任职模式。五年之后的现在,省级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模式终结。

 

取而代之的是,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一把手渐成任职新模式。除了有待履行法定程序的河南许甘露、湖南黄关春和暂时空缺的宁夏、吉林、广西三省份,已有22省份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一把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当说,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一把手,为实现诉讼制度由过去传统的“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夯实公检法三家的宪法关系提供了组织基础。

 

而在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模式下,如何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还有更多文章可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从政法委层面,需要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

 

二、从公检法三家关系上,需要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三、从权力的纵向结构上,省级以下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任职模式同样需要“向省看齐”,逐步由行政副职兼任模式转变。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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