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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破解员额制后案多人少难题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广东历来有改革创新、领潮争先的传统,广东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亦是如此。广东是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省份,去年11月底,深圳、佛山、汕头、茂名成为首批试点市,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同时,广东也是全国的缩影,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实际情况悬殊较大。一系列改革举措顺利推进的同时,各试点法院也在思考,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矛盾怎样解决?法官一年能判多少案?案件数量和质量如何并重?

 

 

 

 

 

 

 

 

 
 
困局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彭亮说,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难题。“手上压着几十个案子,压力大的时候做梦都在开庭”。

  以顺德区法院为例,案件受理数呈逐年攀升趋势,一直在每年3万件以上高位运行,截至今年5月20日,已收各类案件21600件,全年收案量突破4万件的可能性极大。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顺德区法院现有各类人员410人,其中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14人,实际在编人数290人,经过两次选任,顺德区法院共选任130名主审法官,比例超过39%,但即便如此,案多人少情况依然明显。

  顺德区法院代院长万选才说,目前案多人少成为制约顺德区法院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官人均办案数是全国和全省平均数的4倍和3倍,常年位居佛山市基层法院首位”。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院长甘正培介绍,近3年,天河区法院一线刑事、民事、行政法官年平均办案量分别为213件、347件、430件,各类一线法官年总平均办案量348件。

 

 

 

 

 
 
尝试

如何以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方法推算法官办案量?甘正培说,征求各审判庭意见时,法官们普遍反映,应以正常工作日下的饱和工作量确定法官办案数量。”

  天河区法院做了一个大胆尝试——忽略各法院在案件数量、案件结构、案件类型、人员状况方面的不同与差异,单从统计学概率一致角度,提取广州及天河区法院近3年办案情况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按一名法官每月工作22天、每天8小时计算,每月工作时为176小时,扣除每月必要的培训、学习、间歇时间12小时,工作时间为164小时。天河区法院经过统计部分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由法官需完成的必要工作,包括开庭、阅卷、调查、撰写裁判文书、宣判以及接访、协调、汇报、程序性事务等,发现一件刑事案件平均耗时约13.6小时,民事案件耗时约11小时。

  甘正培按照这样的工作时间分布,我们推算出一名法官正常工作日的饱和工作量。刑事法官每年结案120件至150件,每月结案10件至12件,平均每天约结案0.5件;民事法官每年结案150件至180件,平均每天大约结案0.7件。”

按照饱和工作量计算,势必超出39%法官员额标准,如何在员额制改革中既符合法官员额要求,又解决好案多人少矛盾问题,是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短板

  按照广东司法改革方案,各法院要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以下简称“1+1+1”)模式组建审判单元,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从试点法院普遍反映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缺口大,短期内无法满足员额制改革需求。

  据介绍,顺德区法院现有人员配置远远达不到方案规定的“1+1+1”审判团队配置要求,甚至连一名主审法官配一名书记员的最低配置都无法达到。目前只能靠购买社会服务、增加政府雇员的方式,解决人员短缺问题。万选才呼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明确人力资源与案件数量的制度性挂钩、法官员额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制度性比例以及行政后勤人员的制度性保障。

  广东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坦言,审判辅助队伍严重不足和普遍缺乏职业预期将影响员额制改革成效。设立法官员额是为了把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法官大量减少,要增加审判辅助人员才能完成大量的审判任务。审判辅助队伍中有相当部分是合同制非编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失率高,造成专业性不强,影响了办案质量及效率,“我们正探索建立法官助理、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落实

  周玲介绍,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改革的首位任务。责任制是由权、责、利构成的统一关系。隶属于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改革,这一方案由国家和省的相关职能部门设计,权和责是法院按司法规律设计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广东明确了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审判权,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在不同审判组织中按照自己对案件裁判发表的意见确定责任,维护合议庭成员平权原则,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和工作机制,探索院庭领导通过参审参议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明确界定院庭长及审判长的审判管理权,厘清各自“权力清单”,其中,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建立院庭长对个案行使案中监督权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做到该监督的必须到位、不该介入的不能越权。

 

 

 

 

 

 
 
建议

  甘正培建议,确定员额时,避免一刀切,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实际案件数量、人员结构情况等因素,确定法官员额。尤其是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应给予充分倾斜。

 

 

 

 

 
 
心声

今年4月,茂名中院公布首批主审法官选任办法及工作方案。我报名参加了主审法官选任,经过民主测评、闭卷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成为首批55名主审法官中的一员,工作岗位也从行政庭调整到刑一庭。

选任程序既切合工作实际又比较科学。比如笔试,没有出现人人都得90多分好成绩的现象,各人得分的差距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命题、评分的科学性。正因如此,不论是参加选任的同事,还是没有参加选任的同事,对选任过程、结果,大多比较认可。

  判决客观化是法官自我约束的良方。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严格依法审判的前提下行使裁量权,遵循先例。这样,既不会因为法官遵循先例作出判决而损坏法律权威,又约束法官不能随意行使裁量权,使判决过程和结果更加客观。

  我们有幸遇上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伟大时代,就要挺身向前——为了一片法治的晴天。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忠圣)

 

 

 

 
融媒体新闻中心出品
 
《法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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