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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改革全总结 人员待遇与其负荷相当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 深圳市法学会    点击:

一、前 言

按司法是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人民能信赖司法,司法制度才能确实发挥伸张公义、定纷止争之功能。倡言司法改革,应首要站在人民的立场,落实司法公平审判,以强化法治精神,并指出司法改革不能轻忽基本人权,包括受刑人及涉讼人在内均应受到完整的尊重。因此,“司法改革”必需由人民的角度切入,使人民感受“改革”的实质利益,进而了解司法、信赖司法。

 

目前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偏低,对司法体制亦多批评。据了解,民众对司法的要求非常简单,只要有操守廉洁的司法人员,高质量、高效率的侦查、裁判,及在侦、审过程中受到适当的尊重,则司法机关受信赖的程度必可大幅提高。

 

为改善审检体系的清廉与效率,目前“司法院”已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分组实施研究,决定改革方向;“法务部”对于整饬司法人员风纪问题,至为重视,一向秉持不掩饰、不护短之原则,督饬各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首长对于所属人员生活及行为应加考查,励行重奖重惩。“法务部”特别将司法人员列作“端正政风项目”中严密查察之对象,即秉持“正人先正己”的精神,率先严肃纪律,整饬风纪。另持续办理检察官在职训练,研究特别刑法除罪化以疏减讼源,实行检察官协同办案,实施业务检查与考核,以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

二、清廉方面

(一)加强司法官的品德与伦理教育

经由思想训练、在职教育等方式来体认“廉洁”的可贵,使之有高尚、健全的品德,树立职业尊严以建立司法的公信力,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1、职前训练:目前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对于新进司法官排有“司法伦理”课程共二十小时。强调司法官应廉洁自持,重视荣誉,言行举止应端庄谨慎,以维司法形象,将适时增加时数。

 

2、在职训练:在定期举办之现职检察官实务研究会中,排有业务座谈时间,将由参加研讨的检察官提出个人体验与心得,透过讨论互相砥砺。

 

(二)整顿司法风纪

1、发布实施“检察官评鉴办法”、“检察官个案评鉴作业要点”及“检察官守则”,以加强检察体系之内部自律及外部监督。

 

2、从严调查及侦办违反风纪案件:各检察署检察长对于违法失职的司法人员,事证明确者,应即自动检举,从速侦办,如有违失,应予惩处。情形严重者,并予调离首长职务。

 

3、加强查缉司法黄牛案件,严予追诉破坏司法信誉案件,并具体求刑。又上开案件之判决如量刑过轻,依法上诉。

 

(三)提高司法人员之待遇,与其工作负荷相当,以减少贪污诱因。

 

(四)鼓励民众检举贪渎之司法人员

全面加强倡导,鼓励民众勇于提出具体之检举资料。同时,告知民众法务部订有“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以奖励及保护检举人。

 

(五)严明执法的决心

执法的对象可能是歹徒、群众、朋友、官员或民代,加强执法人员确实执法的信念,在威迫、利诱、人情的压力下,仍能铁面无私的贯彻公权力。

 

(六)人事制度透明化

将升迁、调动及奖惩过程透明化,例如:检察官部分,即由“检察官审议委员会”决定,并有检察官代表参与,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标,以杜绝关说并确实奖贤惩恶。

三、效率方面

(一)司法信息公开化,查询计算机化

加强民众的法律知识,使其了解诉讼流程,并正确利用司法程序,以免当事人不知主张或主张错误,徒劳无功,浪费司法资源,或为“司法黄牛”所乘。

 

(二)侦查庭外除设置庭期表外,并设置光标,以标明庭讯进度。

 

(三)继续充实检察业务相关设备,以提高办案绩效

拟定长期规画,逐步更新,扩建老旧、狭小之办公厅舍及侦查庭,并持续推动检察业务计算机化,以改善检察官办公环境,提升士气,进而提高办案绩效。

 

(四)贯彻检察一体的指挥监督及合作联系

1、检察首长指挥监督之透明化:检察首长之指挥监督应采取何种形式及是否公开,现行法令虽未作一定要求,但仍宜透明化以免发生权责不清之争议。

 

2、厘清检察首长指挥监督权之界限:检察权系准司法权,为对外独立,对内统一的体制,其内部的指挥监督范围,应包括具体个案的处理,以求检察权运用之公平与必要性,并有“职务移转权”及“职务承继权”以统合检察官之人力,机动调配。

 

3、发挥检察官协同办案之精神:“检察一体”包括横向的分工合作。对于案情复杂、事涉公益或重大案件,尽量采取内部分工或协同侦查的方式,发挥检察团队精神,以有效打击犯罪。

 

(五)合理运用司法资源

国家司法资源有限,司法资源的利用,必须考虑司法机关的负荷能量,以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作有效而合理的运用。因此,如何设计合乎经济原则的司法权使用,乃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为达成此一目标,法务部已研采以下办法:

 

1、加强运用退查、发查及乡镇市调解制度:对于司法警察机关移送或告诉、告发、自首等刑事案件,侦查中将由专人先行审核,如对司法警察机关移送之案件,认为调查未完备者,得将卷证发回,令其补足;或发交其它司法警察机关继续查证。另对于告诉、告发、自首等案件,检察官亦得命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一方面可提升司法警察(官)之办案质量,另方面可完成初步之搜证工作,有助于检察官侦查中之后续处理。此外,侦查中对于某些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之假性财产犯罪案件或二造当事人有争执之告诉乃论等案件,认为有和解息讼可能者,将转介各地乡镇市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亦可达到纾减讼源之目的,而节省诉讼资源。

 

 

2、加强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及起诉裁量之运用:为使侦查精致化并达到审慎起诉之要求,以减少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机会,俾检察官确实走向法庭,充分实行公诉,以落实举证之责任,活络法庭活动,并使法院亦得以充分之时间、精力,致力于较繁杂或有争议之案件,达到合理、有效、妥适运用有限司法资源之理想目标,势必要大量筛选进入审判之案件,因此,一方面检察官对于合乎简易处刑之案件,应加强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另一方面则擅用起诉裁量之机制,对于合乎微罪不举之案件,给予职权不起诉处分,对于合乎缓起诉条件之案件,亦妥适予以缓起诉处分,如此一来可达提高起诉门坎之目的,亦可消化、纾解检察官手中之案件,不致延宕案件之处理而影响人民权益,并符合宽严并济之刑事政策。

 

3、简化处理假性财产犯罪案件:“法务部”为有效处理各地检署大量以刑逼民的假性刑案,并合理分配有限的侦查资源,在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颁行“‘法务部’所属各检察机关处理假性财产犯罪案件改进方案”,透过专人核案,对案件筛检分类并简化书类制作等方式来处理假性财产犯罪案件。此项方案之颁行,旨在简化并有效处理没有犯罪嫌疑,而系属民事纠纷之案件,并透过各地检署实施倡导,让民众了解并选择正确的解决纷争途径(例如循民事诉讼、转介乡镇调解等),使刑事司法程序的功能回归正常,使司法资源的利用朝向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希望透过此一转变,普及法律常识,建立预防法学思想,使台湾逐渐步上法治国家的大道。

 

(六)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推动缓起诉制度

九十一年(2002年)二月八日修正后公布施行之刑事诉讼法,扩大检察官之起诉裁量范围,赋予检察官有缓起诉处分权。凡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均有适用。其犹豫期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犹豫期间,检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条件,例如:赔偿被害人损害或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小区提供一定期间之义务劳动等。被告于该期间内,如故意犯他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前犯他罪而于犹豫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未遵守检察官所命应遵守之事项者,则检察官得撤销其缓起诉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缓起诉可有效筛选起诉案件,使原本预期进入审判之案件合理转向,达到审慎起诉之目的,并可使因检察官提高起诉门坎所累积之案件,能够有效的清理消化,而发挥纾解案件之作用,以避免案件延宕无法侦结而影响人民权益之情形。缓起诉符合诉讼经济之效益,对于司法资源有效运用、填补被害人之损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会化及犯罪之特别预防等目的均有俾益。对于被告可收以观后效之效果,促其洗面革心。本部将持续推动缓起诉之实施,使之发挥应有功能。

 

(七)推动检察官专责全程莅庭制

为强化检察官举证功能,本部指定士林、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自八十九年(2000年)六月一日实施“检察官专责全程到庭实施公诉”、九十年(2001年)六月一日起台北地检署加入实施,九十一年(2002年)十月一日起南投、云林、花莲加入实施,此一制度在办理初期,虽然遭遇到许多的困难,例如检察官人力不足、心理的排斥、相关硬件资源的不足、交互诘问技巧的陌生及与法院作业的联系配合不足(例如:股别及庭期对应)等,但在本部及这几个地检署的努力推动与公诉检察官全心全力的投入下,总算奠立了基础,并且有一定的成果,也获得外界一致的肯定。本部仍将继续推动,此一制度适足以因应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刑事诉讼法之修正公布,为日后圆满实施专责全程到庭实行公诉之任务奠定基础。

 

(八)推动快速终结案件机制

为提升结案效率,减轻民众再次出庭应讯之劳费,并避免对侦查结果不必要之臆测,而达到诉讼经济及便民之目标,推出“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快速终结案件实施要点”,对于司法警察机关随案解送之被告,如所涉系案情单纯之轻微案件,即鼓励轮值内勤之检察官于讯问时将该案相关案情一次查明,如认调查已完备且事证明确者,得立即将该案侦查终结,并谕知拟处结果(惟应同时说明须以正式公告侦查终结之结果,始生效力),以减轻民众再次出庭应讯之劳费,并避免对侦查结果不必要之臆测,而达到诉讼经济及便民之目标。本办法已自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实施初期法务部将指定部分地方法院检察署试办,并于一定期间后进行成效评估。

 

(九)落实平时考核与业务检查,提升办案绩效

为增进检察功能,提高办案绩效,辅导业务之推展及检讨缺失,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率同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到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实施业务检查,以避免稽压案件,督促案件应接续进行,以减少迟延案件。对平日默默耕耘、操守廉洁、绩效良好之检察官,可具检查之具体事实从优奖励,发挥奖优汰劣之功能。

四、结 语

司法改革虽然经纬万端,然应从“以民为本、视民如亲”的理念出发则毋庸置疑,也惟有获得人民支持,改革才能成功。法务部将秉持“人民的司法”一贯立场,逐步在司法的每个环节努力实践,透过理性的讨论与研究,深入的分析与评估,以建构一套兼顾人权保障与社会公义、符合我国国情与国民法律感情、可长可久的改革方案。司法改革大业有赖审、检、学、辩各界通力合作,更需要获得人力的信赖及支持,法务部有信心可以结合司法院、律师界及学术界,群策群力,共同推动并实践司法改革工程。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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