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司法观察】警察遭遇刑讯逼供 陷入反腐刑讯怪圈

发布时间:2015-06-22      来源: 法律共同体论坛    点击:

看守所中的叶余庆

 

 

 

摘要:一个曾经的公安局法制科长竟然也遭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且手段之狠,令人发指;其状之惨,不忍卒闻。最终,这位法制科长也经受不住这番手段,不得不“交代”了其受贿十六万余,为他人减轻刑责,逃避处罚提供方便的“犯罪事实”。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3年年初,江苏教育电视台以《刑讯逼供》为题,播出了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遭刑讯逼供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专题节目。《中国法治报道》也以《反腐何时才能走出刑讯逼供的怪圈——公安局法制科长也遭遇刑讯逼供之随想》。此前,新华网、新浪网、网易、搜狐、扬子晚报等国内多家媒体也对叶余庆案进行了报道。“受贿11万被判10年刑”的“叶余庆案”为何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背后有着怎样的真相?今天,我们整理相关报道,希望唤起司法良知,期待反腐回归法治轨道。

 

祸起一封举报信 叶余庆躺着“中枪”

 

2010年8月17日,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在对方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泰兴市检察院侦查人员带走。

 

叶余庆的妻子毛秀华是泰兴市的一名小学教师。她向记者反映,叶余庆以“受贿罪”被检察院调查,源于一封来自看守所的检举信,但这封检举信并不是检举叶余庆的。“和叶余庆一点关系也没有的检举信,却让他成了‘替罪羊’。”

 

2008年 5月,泰兴市马甸镇丁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兴市检察院批捕。丁某的妻子出资让亲戚秦斌找人运作,最终获得取保候审。此间马甸镇的周某同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捕,通过其舅舅陈某找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也想获得取保候审,但未能办成。丁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案二次被抓,他在看守所与周某谈及行贿之事说,“有钱就能办出去!”周某很不平衡,遂向泰州市检察院写信举报了泰兴检察院和公安局的有关人员,但其中没有叶余庆。

 

泰州市检察院接到举报信后决定查处责任人。泰兴市有关部门揽下此案后,却将此案交予被举报的泰兴市检察院办理。毛秀华说:“叶余庆在工作中因秉公执法得罪了泰兴市一位领导,这位领导要求调查叶余庆的经济问题,既交了差,又解了气,一箭双雕。”

 

外围突破 先把“行贿”证人搞定

 

毛秀华说,泰兴检察院先将所谓“行贿人”陈龙海和秦兵关押一个月,通过逼供、指供、诱供等方式获得期待的证人证言。

 

“行贿人”李建文曾在笔录中承认给叶余庆送钱贿赂,而李建文后来却对律师说:“本人在检察院做的笔录,是检察院说叶余庆都已经承认了,让我按照他们的思路配合着说的,但与事实不符,因为我没有送钱给叶余庆。”

 

“行贿人”秦兵后来跟叶余庆的律师说,他被关押的一个月遭受了残酷的折磨,也曾绝食斗争,生命垂危时被送医院抢救,但还是无奈地承认向叶余庆行贿。秦兵告诉律师:“侦查人员说叶余庆本人都承认了,你还坚持什么!于是我就按照他们的授意说给叶余庆送钱了,其实与事实不符。”

 

有了秦兵等人的“材料”,侦查人员开始以“涉嫌受贿”为由对叶余庆展开调查。

 

 

 

《中国法治报道》杂志报道叶余庆案

 

 

 

刑讯逼供 警察承认收受贿赂

 

从2010年8月17日到9月19日的这33天,在叶余庆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情,让这个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多次立功受奖的优秀警察,突然地成了令人不齿的“阶下囚”?法庭上,叶余庆声泪俱下地控诉了他被非法拘押的33天里遭受的非人折磨和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残忍手段。

 

他向法庭陈述,侦查人员先是对他精神恐吓,编造女儿因为叶余庆的遭遇而弃学不上流落街头被流氓欺负,妻子因此变成了疯婆子用手抓屎吃,丈母娘生气住院下病危通知命悬一线,等等,同时还说有关领导对他的交代材料不满意,要送他去泰州市(泰兴的上级城市)严惩,“到那时你想哭都找不到坟头儿了”。

 

最让叶余庆难以忍受的是肉体折磨和人格侮辱,他用“痛不欲生、求死不能”形容自己的遭遇:

 

1、侦查人员不让他睡觉、喝水,还控制大小便次数,每次解手都说尽好话。

 

2、连续7天被侦查人员要求同一姿势坐在带锁的老虎凳上,不准倚靠、腰杆挺直,否则就挨打;又连续7天被要求只能站立,每天20小时,其间穿插着抱头蹲马步等姿势,侦查人员稍不满意便拳打脚踢,他多次虚脱晕倒被冷水泼醒后继续站立。

 

3、由于天热流汗,致使臀部溃烂、化脓出血,却不让换内裤,后来换下的内裤粘着溃烂皮肤、带着脓血。

 

4、侦查人员多次关掉空调,强制将冬天戴的加厚头盔戴在叶余庆头上,出汗虚脱后又禁止饮水,晕倒后再被冷水泼醒。

 

5、侦查人员把其换下的带血带脓的内裤连续数天塞进叶余庆嘴里,仅允许吃饭时取下,饭后再强制塞到嘴里,并拍照羞辱叶余庆说:“让你的女儿和她的同学看看这个人是谁。”

 

6、侦查人员用鞋底和苍蝇拍打叶余庆耳光,每天数次,每次打100多下,叶被打得满嘴是血。侦查人员打完后说:“打得太过瘾了!”有时侦查人员打累了,就命令叶余庆打自己的耳光,且边打边数,不准数错,否则重打。

 

7、侦查人员多次趁叶余庆被打得神情恍惚倒地时,突然跳起用双膝重压在其腰部,有时还趁叶余庆神志不清时,突然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叶的腰部臀部严重受伤。

 

8、侦查人员在叶余庆脚部受伤浮肿时,竟穿着皮鞋踩碾他的脚趾,导致右脚大拇指趾甲整体脱落…………

 

办案人员通过以上种种手段,逼迫他根据要求编出所谓的“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反复修改后,再强迫叶余庆将假口供背熟。9月15日至9月16日,他们用篡改的虚假材料和用微机打印笔录替换多份手记原始笔录的方法,一次性编成逼叶余庆签字。经过炼狱般的折磨,叶余庆出于求生本能,被迫在检察院设计好的材料上签了字。

 

叶余庆说,“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无奈之下,我被迫做出了侦查人员期待的口供。”

 

 

 

自我保护 拘留期间留下证据

 

2010年9月19日,叶余庆被刑事拘留,并送靖江市看守所羁押。叶余庆被送到靖江市看守所时,恰逢领导视察。看守所发现他的腿部和脚部有伤,为其拍了四张照片固定伤情。照片显示,叶余庆双脚脚面明显肿大,右脚大拇指趾甲整体脱落后又长出了部分新指甲。

 

作为一位法制科长,叶余庆也深谙法律手段来自我保护,进入看守所第二天即向管教干部和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形成材料,甚至还保存了被用来堵嘴的烂三角裤;同监室的其他服刑人员也出庭作证,证实了叶余庆刚入监室时的身体状况和伤势。

 

叶余庆在法庭上说,刑讯逼供给他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看守所为了防止他出事,每日指派两名同监室人员特别看护。

 

和叶余庆同监室的严小平、朱银松二人向看守所民警做笔录称:“叶余庆进监室时双脚浮肿,我看到他的脚趾甲也是坏的,无法行走。”

 

看守所对叶余庆做的笔录上记载:“脚肿得厉害,审查期间他们皮鞋蹬我,把我的指甲都蹬掉了。”

 

种种证据表明,叶余庆确实曾遭受过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

 

 

 

叶余庆被送到看守所时固定伤情,小腿和脚部肿胀

 

 

证据非法 起诉判决却一路畅通

 

2010年9月29日宣布被逮捕。

 

2010年10月,叶余庆告诉前来会见的律师说:“我在8月17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刑讯逼供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了虚假材料,在转送到靖江市看守所时对身体、靖江市看守所固定了我腿部和脚部伤情照片。”

 

律师随后向看守所要求调取照片,看守所以属于内部机密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请求。

 

2010年11月21日,叶余庆的案件由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转至公诉科。次日,公诉科办案人员去看守所提审叶余庆。叶余庆反映自己在2010年8月17日至2010年9月19日遭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并称所有材料全是屈打成招的假证。

 

公诉机关没有理会叶余庆关于刑讯逼供的供述,于2010年11月23日向泰兴市法院提起公诉。

 

叶余庆的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照片。一审法院通知检察院调取了上述照片。照片清楚反映,叶余庆双脚的脚面明显的肿大,右脚大拇指趾甲系整体脱落后又长出了部分新指甲。

 

叶余庆及其律师一系列关于非法证据的指证,让泰兴市人民法院首次启动了自2010年7月1日起刚刚开始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审理此案。

 

2010年12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叶余庆受贿案。叶余庆在法院开庭时再次翻供,声明自己签的是虚假材料,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签的字,并在庭上含泪控诉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残忍经过。

 

叶余庆当庭陈述:“我恳请法庭公布2010年8月17日至9月19日33天的全程录像,还我清白。”并声明:“如果我受贿一分钱,我强烈要求法庭判我死刑!!!”

 

2010年12月23日,泰兴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休庭进行补充侦查。

 

第二次开庭后,叶余庆的家人不断地向泰州市人大、政法委,江苏省人大、政法委、省检察院、国家信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泰兴市检察院对叶余庆进行刑讯逼供,炮制冤案。

 

2011年3月2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叶余庆律师提供的行贿人“我不认识叶余庆、我没有给叶余庆送钱”等证明叶余庆无罪的录音、录像及书面证词等证据全部不予采用。

 

休庭40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叶余庆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

 

“休庭40分钟后就宣判了,显然有人在背后干预,这起案件属于明显的先判后审,开庭只是走过场。”叶余庆的妻子毛秀华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证据存疑 上级检察机关如何回应

 

2011年2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泰州市检察院调查了叶余庆反映自己遭受刑讯逼供一事。但结果令毛秀华大失所望。

 

2011年3月21日,泰州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答复说没有刑讯逼供。毛秀华追问:叶余庆身上的伤情从哪来的?陈斌处长从上午10点到下午3点近5个小时都回答不出这个问题,最后以“我也没有办法,请谅解,我去向领导汇报”为由避开了。

 

对于这样的结果,毛秀华认为泰州检察院是上级袒护下级,是不负责任的调查。

 

2011年5月19日,泰州市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和一位朱检察官到北京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问:“叶余庆被损伤的脚趾和肿胀小腿的四张照片是哪里来的?照片中的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是怎么造成的?”

 

陈处长回答是:“我们至今没有查清楚这四张照片是谁拍的,也不知道拍照的时间,至于叶余庆照片中的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是怎么造成的我们也不知道。案件侦查期间都有人民监督员一起参与,证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

 

记者问:“当叶余庆向法院申请调取叶余庆的四张照片之后,指定由你们检察院去看守所调取,是这样的吗?”

 

朱检察官告诉记者,她是之后参加公诉的,对这个情况不是很清楚。她随即打了一个电话之后说:"检察院是派人去看守所调取了这四张照片,但不知道拍照的人是谁,也不清楚拍照的时间。”

 

陈处长和朱检察官还给记者出示了2010年9月19日靖江看守所有叶余庆本人的签字的“收监体检证明”,证明叶余庆体表无异常符合收押条件。

 

随后又向记者出示了《监室日记载》,证明叶余庆从进看守所到目前没有发现伤。

 

记者问:“毛秀华反映说叶余庆8月17日就被传唤审查,8月17日至9月14日期间叶余庆受到刑讯逼供,检察院只向法院提供了9月15号以后的审讯录像,之前的录像没有提供,您能解释一下吗?”

 

陈处长告诉记者说:“叶余庆案件我们检察院是9月7日立的案,9月15日传唤的叶余庆,而且整个审讯过程都是全程录像的,而且法院和律师都观看了录像,证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至于8月17日至9月14日的录像,那是纪委传唤叶余庆,具体情况我们不太清楚。”

 

针对泰州检察院的态度,毛秀华提出质疑说:“叶余庆的四张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照片是上级来看守所视察时发现后安排看守所拍摄的,检察院说不知道叶余庆脚伤是怎么形成的,那是胡说八道,因为叶余庆一直在他们手上,还说不知道脚伤怎么来的?难道是叶余庆自己造成的?如果是叶余庆自己造成的,那检察院就更应该把8月17日至9月14日的录像公开来证明他们自己的清白。如果检察院无法说明叶余庆脚伤是怎么形成的,那他们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承担对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为刑讯逼供负责。”

 

 

叶余庆的内裤,被办案人员塞进嘴里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1年7月14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虽然认定叶余庆受贿金额少了两万元,但依然维持了原判。

 

法官给媒体的通稿显示:“叶余庆一审二审期间均没有认罪。”

 

自叶余庆一审被判刑后,他的亲属20余次到泰州、南京、北京等地逐级上访。他们坚持上访、坚信叶余庆无罪的理由有五条:

 

一是叶余庆在被关押的33天里遭受刑讯逼供且“手段令人发指”;

 

二是检方指证叶余庆“受贿”的19起案件,没有1起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

 

三是这19起案件均为“口供证据”,没有1起有直接证据证明叶余庆“受贿”;

 

四是这19起案件的中最为关键的13个“行贿人”,在开庭时不仅无一人出庭作证,更有很多“行贿人”称“根本就不认识叶余庆”或“我从未给他送过钱”;

 

五是“行贿人”中有四人是泰兴市公安局的高级警官,如果按照“行贿受贿同罪”的原则,他们不该至今“逍遥法外”。

 

亲属上访 多人却遭拘留处罚

 

“秀华,我回来了,我是清白的,一切都结束了。”喜极而涕的毛秀华扑向丈夫叶余庆,但她却怎么也抓不到丈夫的身子……毛秀华从梦中惊醒,泪水顺着脸颊滑落。

 

毛秀华已经记不清多少次做这个相同的梦了。但她不敢哭出声来,因为隔壁睡着女儿。毛秀华说,几天前的晚上,她发现女儿洗澡时开的水龙头特别大,在哗哗的流水声中,她隐约地听到了女儿的哭声,是那种压抑的哽咽声。她怕女儿出什么意外,便一边拍打卫生间的门,一边呼唤女儿的名字。不料,卫生间里突然传出了女儿撕心裂肺的嚎啕声:“我不上学了,我要去北京上访,给爸爸伸冤……”两个女人哭成一团。

 

毛秀华是泰兴市的一名小学教师。“为了给丈夫伸冤,我已经快一年的时间没上班了。”在她的心目中,丈夫叶余庆市是一个热爱工作而且顾家的好男人。“这些年他获得的奖励证书能摆满一张床,怎么就突然成了‘受贿罪’的犯人了?我真地想不明白。”

 

她更想不明白的是,一向坚持正义、不向邪恶低头的丈夫怎么自己也承认“受贿”了?直到她在四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叶余庆一案时,她才明白这些天在丈夫身上发生了什么。

 

若不是亲眼所见叶余庆被折磨得几乎认不出来,若不是亲耳所闻叶余庆的血泪控诉,我真得不敢相信他们竟能使出这样卑鄙下流的手段。

 

从在法庭上见到丈夫的那一刻起,毛秀华就下定决心为丈夫上访伸冤。毛秀华和叶余庆的哥哥叶国庆等几十位亲人连续到泰州、南京、北京等地逐级上访,后来,为了节省差旅成本,毛秀华在北京郊区租了一间平房,还办了北京的交通卡。

 

 

“我现在主要的工作就是上访,从叶余庆出事到现在,已经上访20多次了,有好几位亲属因为上访被抓回来拘留了。上访之路也许漫长,也许坎坷,也许危险,但为了丈夫的清白,为了让女儿能够抬起头来,我决定永远走下去,我不信泰兴的某些领导能够一手遮天!”毛秀华说,“现在之所以坚持上访,因为我还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的公平,如果哪天我绝望了,我怕自己做出不理智的事情来,那样我就对不起孩子了。”

 

 

叶余庆右脚趾甲被踩掉脱落后长出新指甲

 

 

专家说法

刑讯逼供证据无效 逼供者应受法律制裁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吴建新律师认为,本案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人员对叶余庆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精神恐吓,这样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起诉书指控叶余庆“受贿”只有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且口供证词之间矛盾百出。律师的调查证据证明,所谓“受贿事实”并不存在,因为有的所谓“行贿人”称“我根本就不认识叶余庆”,也有的说“我从未给叶余庆送过钱”,还有的“行贿人”一听说是律师的电话马上挂断。辩护人按照起诉书载明的证人情况对全部证人一一联系,只有极少数证人接受了调查,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外没有其他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尽管法庭一再说明已经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进行了通知,但是这种反常的状况应当得到重视——那些证人,尤其是说自己给叶余庆送钱的为何都不出来作证?

 

江苏省铭律律师事务所韩宁律师对此案提出3个疑点:一是检察机关提及“控辩双方共同观看讯问期间录像,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只是片面之词,被告人和辩护人一直要求查看检察机关的全部录音录像,尤其是叶余庆之前被非法拘押33天的录像,而不是被导演的“局部录像”,但是截至目前没有得到答复。二是“行贿人”叶宏青、周七斤、丁路庆、韩留祥等都是泰兴公安局的高级警官,叶余庆公然接受同事的贿赂,于情于理都不通。依照相关法律,行贿与受贿应该都是犯罪,而本案涉及行贿13人之多,更有多位国家公务员,怎么没有一个“行贿人”构成犯罪?三是假如本案真的存在行贿受贿犯罪事实,每一起案件都应该有具体的行贿日期和地点,可是本案中19起受贿案件都是“大概时间”,无法令人信服。

 

2013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会上说,最近披露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获取的证据,意义重大。朱孝清强调:“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制度已经布置实施了好多年,现在也有这个条件,应当实施到位。对刑讯逼供犯罪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程度的倒置。凡被告人身体有伤,而且提出控告的,侦查机关就负有证明损伤不是因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证明是因自残、同监犯殴打造成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就可以认定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著名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就“刑讯逼供”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律虽然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准打人,但实际工作中禁而不止,冤假错案不断发生。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虽然这么规定了,但有的地方就不落实——我就刑讯逼供了,你能把我怎么样?用我们诉讼法学的话来说,就是缺乏一种制裁措施:你再搞刑讯逼供,你拿出的口供和证据不能定案,这就把它落实了,这是“两个规定”中明确要求的。“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些参与刑讯逼供的责任人最终都要受到正义的追究,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从法律的执行者走到了反面,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著名刑事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就“证据合法性”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一个人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四个要求:一是犯罪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个证据经过查证都是属实的,三是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和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做了合理的排除,四是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同一个结果。如果这个案子的证据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是一个真实的案子,反之则有问题。

 

在采访叶余庆案期间,江苏教育电视台记者要求采访泰兴市检察院和泰兴市法院,均被婉言拒绝。

 

该台评论员在节目中指出:“如果叶余庆真的遭遇刑讯逼供,泰兴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已经触犯了法律,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是把鬼变成人的灵魂拯救者,而不能通过摧残肉体的方式,去做把人变成鬼的事情。”

 

据悉,叶余庆已经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此案结果如何,每一位关注中国司法公正的公民都拭目以待。

 

(本文由公众号辩护人根据江苏教育电视台《刑讯逼供》、《中国法治报道》杂志多多家相关报道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江苏辩护律师网

【司法观察】警察遭遇刑讯逼供 陷入反腐刑讯怪圈【司法观察】警察遭遇刑讯逼供 陷入反腐刑讯怪圈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