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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法官为何成了出气筒?

发布时间:2015-06-21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史洪举,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据《华西都市报》和《成都商报》报道,3月24日,四川省蒲江法院对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当事人在法庭遗弃2岁女儿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以扰乱法庭工作秩序妨害民事诉讼,对遗弃孩子的左某罚款2000元,并对左某及其母亲予以训诫教育。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3月20日上午,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判决梁某与左某离婚,女儿(2岁9个月)随左某生活,梁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宣判后,左某因对判决不满意,电话通知其母亲将女儿带到法庭,强行将其放在法庭诉讼服务点的工作台上。未等法庭工作人员追出去,左某及其母亲已经乘车离开,将孩子遗弃在法庭。后法庭多次电话通知左某到法庭接走孩子,并前往左某家送孩子,左某及家人均躲藏不见,置之不理,其间左某还电话威胁承办法官。

看到此新闻,笔者心中五味陈杂,无奈、愤怒、悲凉、无力感顿时涌上心头。虽然法院依法对左某等人进行了处罚,左某也承认了错误并交纳了罚款,领走了孩子。但却凸显出当前部分当事人蔑视法律,无端迁怒法官,肆意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恐吓法官的事件依然存在。如何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措施,确保法官没有顾虑,依法裁判,公正司法,是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议题。

笔者刚到法院工作期间,曾听老法官讲过,某法官因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作出了离婚判决,男方便天天到法庭滋扰,要求承办法官和庭长负责“赔偿”其“老婆”一个。有当事人或亲属,因对裁判结果不满,便将家中老人拉到法庭扔下不管,法官只得放下工作,负责其食宿,甚至时时刻刻守在身边,生怕发生意外。于是,法庭除了是审判机关外,又成了托儿所、养老院、婚介所,法官除了审判业务外,还要身兼多职,甚至成为出气筒。

作为依法行使裁判权的法官,其中立地位及职业尊荣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维护。法官审理案件及作出裁判,理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对证据和法律负责,其所办案件方能经得起历史检验。而部分当事人及亲属,无视规则,肆意发泄不满情绪,工作期间对法官进行骚扰,扰乱正常秩序;单位门口或家门口贴大字报,散发传单诬陷法官;甚至工作之外也不忘加以滋扰,深更半夜打电话发短信辱骂威胁法官;或者无中生有地凭空捏造事实,诬告法官。

正如《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17日《损伤法官职业尊严的三把锉刀》一文所言,职业尊严的损伤是压垮法官职业坚守的最后一根稻草。“无权处罚扰乱法庭行为、诬告陷害成本低、无理取闹终结难”这三把锉刀时刻考验着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坚守。试想,当一名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依据证据与法律,还要顾忌当事人会不会心生不满迁怒自己,会不会蓄意报复自己或家人,其极有可能下意识地或多或少偏向会闹会访会撒泼的当事人。或者说,当法官坚持公正司法的代价是受到无法预见的打击报复、羞辱谩骂,其必然无法获得对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当法官以牺牲公正,迁就违规者换取自身职业保障与生活安宁时,谁来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为当事人及亲属,如果有合理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正当渠道与法官沟通交流,表达意见。如果认为法官有违反法律、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可据实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维护自身权益。抛弃正常的利益表达途径,单纯地对裁判不满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将怒气洒向法官,或者以违反常理的方式向法官施加压力,以满足自认为正当的诉讼请求。这种极不负责任、毫无原则地蹂躏法官职业尊严的行为,必须予以有效规制。

为净化法院、法官的办案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减少权力对审判的不当干扰。而实际上,无论是权力干扰还是其他因素干扰,其根源均来自于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在背后撺掇使坏,施加压力,各种干扰将大大减少。

遗憾的是,对当事人的不当滋扰,目前尚欠缺有效的规制措施。根据刑法或者各大诉讼法,惩处滋扰法官的行为一般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为前提,也即,如果当事人在法庭等工作场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法官的,可以依法处罚。要是当事人脱离工作场所,在下班途中拦截法官、跟踪法官,在法官家门口围堵谩骂法官,捕风捉影、捏造事实诬告法官,半夜三更打电话发短信恐吓法官,则难以依据现有法律及时惩处。于是,面对追究当事者的法律门槛、时间及程序成本,法官不得不放弃追责,无端滋事者毫无成本。由此,面对蚂蚁叮咬般的无理取闹,恶意滋扰,法官无计可施。不但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恶语相向,相反有时还要怀着满腹委屈笑脸相迎,耐心热情地当面解释道歉,可谓是惹不起也躲不起,尊严受挫,心留伤痕。

推进依法治国,树立规则意识,需要全体公众对法律及生效裁判的自觉遵守,需要对执法司法者权益的全面保护,更需要对肆意违规者的强力惩处。法官首先是正常的人,应该要受到起码的尊重,审判行为不受阻挠、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正常生活不受干扰是法官应享有的基本职业保障。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惩处措施,强化执行力度,给法官依法审判提供制度保障。以法官的心无顾忌,公正司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

(文/ 史洪举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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