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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旺:准备好了吗?人民陪审员要断案了

发布时间:2015-06-21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人民陪审员赖发盛(化名)第一次感到陪审员工作的“不易”。

  赖发盛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126名陪审员之一,他的本职工作是政府公务员。5年前,他被单位推荐成为江北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没想到,成为人民陪审员不久后,他便开始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并成为中国第一批真正参与审案的陪审员。

  “庭审前要自己去查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了解案情相关细节,庭审中还要随时准备提问。”不过,赖发盛觉得这些工作是必要且值得的,因为“我的判断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

  从2013年8月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一些民商事案件中实施“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把过去由1名或2名法官加上陪审员组成3人合议庭的模式,改为1名法官加随机产生的4名陪审员的大陪审模式;陪审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方式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员所确定的事实作出具体判决。当票决出现2:2的情况时,法官将参与对事实确定的投票。

  陪审员不再沉默

  2015年5月25日下午,一起“大陪审”模式的民事案件正在江北法院审理。

  案情不算复杂。59岁的张静(化名)称其原同事谌贤(化名)因投资所需,分多次向她借款共计96万元,利息按月息1.2%计算,并定期支付利息。但2013年6月13日后,被告就停止付息,多次催缴后,被告归还了16万元,便以种种理由拒绝继续还款。

  法庭上,坐着一名审判长,在他身旁,是4名身着便装、表情严肃的普通人,他们就是负责陪审这起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吗?”一名陪审员询问被告。

  “有没有办理借贷手续?”另一名陪审员继续询问。

  “有没有之前的交易记录?”

  “被告给你的月息是多少?”

  陪审员提问了双方关系、有无利差、汇款时间、金额、证明书等内容,综合分析考量后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隐名委托合同关系,判定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而是委托放贷行为。根据合议庭对事实的认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这并不是人民陪审员第一次从当事双方的质证中发现问题。赖发盛曾在2013年参与陪审了一起民事案件。案情是:原告曾经委托被告炒股,但是,在他终止委托后,被告仍利用之前掌握的密码偷偷炒股,给他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原告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陪审员们很快发现案件的焦点:书面委托期限届满以后,原告是否口头继续委托被告炒股。庭审时,双方都只停留在指责对方说谎的层面上,却都没有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

  赖发盛还记得,当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一名陪审员提出的一个问题:当初原告告诉你交易密码时,你有没有记录下来?”

  被告回答:“没写下来。”

  赖发盛认为,被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使他形成了被告在撒谎的判断:要同时为近百人炒股,如何能记住近百个密码?

  最终,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能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口头委托炒股关系,被告擅自操作原告账户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这一陪审意见,合议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约55万元。

  从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底,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在事实争议大、矛盾对立而适用相对明晰的30起民商事、行政案件中,适用了这一陪审模式。

从“一般理性人”视角出发

  主导这一试点工作的,是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周兴宥。

  虽然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订实施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规定:陪审员虽然没有身披法袍,但拥有与法官包括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在内的同等审判权。

  不过,据统计,仅2010年,全国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177起刑事案件中,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既没有提问,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赖发盛对此也深有感触。

  他第一次参与江北区法院组织的陪审是在2010年5月。在长达三四个小时的庭审中,他全程只说了一两句话,其他时间基本上沉默不语,庭审合议时也没有自己的观点。

  “当时的感觉是,很想承担起陪审员的职责,但却无从下手。”赖发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他是开庭前半小时才拿到案卷,准备十分仓促,法官也没有召集陪审员开庭前会议、介绍案情,无法深入参与。

  周兴宥将之称为“陪而不审”,是“花架子、形式主义”。在他看来,在当前中国司法环境下,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会降低使本来就备受质疑的司法公信力。

  周兴宥说,他一直想为改变这种状况做点什么。2012年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泽明在一次公开讲话中提到:审判权可以考虑分权制约,将审判权中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可以分别行使,以便使审判权力不再集中在审判长一个人手中。

  这个提法给了周兴宥启发,他决定试试看有没有可能在陪审制度中采用审判权分权制约的模式。“按照原来的审判工作程序,是事实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的,一般陪审员的确很难在其中发挥作用。”周兴宥说,“想要使人民陪审员的权能匹配,赋予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恐怕就要先从审判模式的改变做起。”

  经过与高校、学界各方人士的探讨,2013年,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审理案件的规定(试行)》。

  在周兴宥看来,虽然江北区法院是全国首家采用“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法院,不过,这并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

  “这一陪审模式完全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展开的。”周兴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在适度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的前提下,仅就表决顺序进行改革探索,即陪审员、法官分别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优先表决,并对应行使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主导权。”

  讨论过程中,江北法院内部就产生了不同意见,许多法官担心,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恐怕承担不了主导事实认定的这样重大的责任。

  但周兴宥认为,陪审员以“一般理性人”的视角,对事实认定反而有优势。青年法官虽然精通法律,但欠缺社会阅历,仅能从法律、逻辑的理性视角对事实做出判断,而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其职业背景、社会阅历都将有助于其对事实的判断,且增加陪审员人数将增强事实认定表决结果的合理性。

  不过,为了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江北法院还是将适用“两权适度分离”审判的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对民商事、行政纠纷等案件适用这一陪审模式,且案件本身要具备事实争议大,矛盾对立或引起社会关注等特点,涉及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需要作社会效果评估的案件也可采用这一陪审模式。

担忧与质疑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5年5月底,江北区人民法院已采用“1+4”大陪审模式审理30起案件,审结28起,21起判决,上诉15件,其中10起二审维持原判,1起判决后当事人庭外和解,并向法院寄送了锦旗及感谢信,另7起经陪审员协同工作调解。目前无一起引发信访。

  江北区人民法院在一项专题报告中总结,在已适用的30起案件中,陪审员责任感倍增,庭前认真阅卷,庭前会议深入交流案情,参与法庭调查内容的拟定,庭审中专注听审并积极发问,庭后审慎合议表决,并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深度参与案件审理,真正落实了陪审员权力。

  赖发盛对此感触颇深。在陪审上述炒股案件时,他提前一个月就拿到了案卷,仔细研读了案卷后,他还上网学习不少炒股与委托炒股的知识。“认识到我的判断要起作用了,积极性比以前提高了很多。”

  江北区法院民事庭与行政庭的法官却普遍感到工作量增加了。“陪审员往往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同时组织4名陪审员参审,并非易事;此外还要庭前准备材料,开庭审会议,比以前办一起案件花费的精力更多。”江北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周琴娜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但她也看到,新型审判模式使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1+4陪审模式中,还是需要法官主导审判程序,把握审判节奏,所以法官必须能够准确提炼事实争议点,有效驾驭包括陪审员查明事实在内的审理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年轻法官的审判能力都获得了提高。”

  一名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4陪审模式的案件,开庭前的工作比其他案件多很多,包括起草庭审提纲、庭审问题设计,与陪审员沟通时间、庭审安排等等。

  担忧与质疑也如约而至。

  “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往往会凭借生活常识、经济法则。”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可能会造成与证据规则适用不同的案件结果。”

  不过,让王庆虎更加担忧的是另一件事。他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在江北法院一审审理,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也都准时到庭,法院却突然取消开庭,理由是陪审员没有时间。“作为代理律师,我白跑了1200多公里。”

  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在没有制度保障和诱惑隔离的情况下,陪审员行使自己的权力完全靠良知,一旦受到外界干扰,判断的公正性恐怕要大打折扣。

  担心并非空穴来风。

  周琴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一起民商案件的审理中,一方当事人打电话给一名陪审员说情。幸好,这名陪审员主动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向法院作了汇报。

  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也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

  周兴宥说,在人民陪审员人选的把关上,除了考察陪审员的学历、经验外,他们把陪审员的思想品德放在第一位,会同司法局对报名者进行考察,由单位或社区对报名者出具鉴定意见。

  为了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不当干扰,江北法院采取的措施是,庭前三天方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后即时合议。

  另一道防范风险的办法是,凡是“大陪审”案件,检察机关全程介入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一旦发现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陪审员因为第一次真正拥有了权力,使命感空前,同时因与法官的权力边界清晰,没有发现陪审员受干扰滥用权力,甚至‘绑架’法官权力之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关于“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专题报告》中称。★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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