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信:法官之家;作者:浚沣,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原载:浚沣法律视角(微信公众号jfflsj);作者赐稿,在此致谢!
本轮司法改革的意义绝不仅是在司法层面,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这是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以来启动以实现宪政为目的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标志。
自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完成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过渡,但随之产生政治体制作为重要的上层建筑与市场经济基础严重不适应,政治体制的滞后导致了腐败、社会分配不公、民众道德滑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政治体制改革非一日之功,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重要的政治层面,选择司法改革作为突破口,最容易获得共识,最容易成功,更重要的是最不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无疑是睿智的选择。
正基于此,本轮司法改革得到了中央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出台的方案难得地获得了包括司法界和以批判为已任的学界最广泛的共识。
但当理想的方案与司法现实真正碰撞时,质疑声鹊起,对司法改革最悲观的反倒是本应在司法改革中最获利益的法、检两院。我是坚决反对由司法改革引发法官、检察官离职潮的言论(详见拙文“司改曙光已现,法官缘何离职”一文),也对本轮司法改革的成功抱有充分的信心(虽然会有进二退一的波折),但勿需讳言的是,正是司法改革的”下猛药”思维和“革命思维”造成了理想化的方案落地时无法生根,中、基层法院的法官甚至高级法院的法官在短期内持悲观意见的不在少数。
我们是一个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国家,民众受到的教育一直是“革命思维”,发展到极致时甚至在文革中将“革命”等同于“暴力”,我本人在中小学时期也曾崇尚“革命思维”,只要是革命者对反革命的镇压甚至是屠杀都认为是“正义”的,推崇过法国大革命的彻底革命而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嗤之以鼻。大学期间,随着知识的积累,对“革命思维”渐渐地从抱有警惕到加以反思。
“革命思维”是对传统的推翻和否定,而与之相对的“保守思维”是尊重传统,对传统中的错误是通过适当的修补而非轻易地打破。英国资产阶级通过与封建王权的谈判成立君主立宪制,保留了王权,也实现了资本主义,避免了造成生灵涂炭的战争,给英国人民带来了上百年的稳定社会。
而法国在路易十六已经采取诸多废除特权等改革措施时,等不到渐进式的改革,以暴力的方式推翻了王权,但社会一时又没有产生替代性的权威,导致社会陷入混乱状态,政权不断更替,革命不断产生,而胜利者都以革命的名义对失败者予以屠杀。
西汉后期王莽改制,采取了限田、官营、解放奴隶等今天看来非常利民的措施,但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因措施过于“革命”且配套措施不完备而导致改革失败。
以解放奴隶为例,西汉当时数百万奴隶中相当一部分是无家可归者卖身为奴,一纸简单的废奴令既让豪强们丧失了财产,也让大量没有财产的奴隶无家可归,在当时没有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许多奴隶成为流民,进而引发民变,王莽新朝十五年即被推翻,与大量奴隶成为流民,成为农民起义的主力不无关系。
回到今日的司法改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开庭、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等措施的改革方向毋庸置疑。但长期的“革命思维”让我们试图通过短期内对司法体制进行外科手术,以得到一个焕然一新的司法体制,但旧的司法体制自建国以来沉疴已久,法院内部机制与外部体制长期以来都与行政化、地方化相配套,试图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以某一项或某几项措施的单兵突进就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过于理想化,甚至可能不但解决不了旧的矛盾,反而引发新的矛盾。司法行政化与地方化就象长期在人体内生长出的肿瘤,已经与人身体不可分割,共同生长,在没有术前检查,术后辅助治疗的情况下贸然用刀直接切除肿瘤,甚至可能让病情更加严重。
以员额制为例,设计的初衷是让不能办案的“法官”离开法官队伍,精简法官队伍才能使法官高薪的理由更有正当性,同时赋以法官更重的司法责任。不能办案的“法官”们是在旧的行政化体制下产生,他们中不乏优秀者,如果不尊重这一现实,简单地将他们剥离出法官队伍而不考虑弥补他们的利益,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能面临更大的难题。
再谈一下院长开庭,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在司法行政化时期从市委书记转任法院院长,在院、庭长开庭的改革口号下前不久主审一起故意杀人案,开庭后向媒体称是第一次开庭且对庭审程序不太熟悉。院长作为法官应当亲自开庭、办案,这是改革的正确方向。但不加区分地让从没有法院经历的院长亲自审理大要案,是否是不考虑现实秩序的“革命思维”?
我们无法接受行政领导出身而没有拿过手术刀的医院院长去为一个癌症病人做手术,但我们却能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下坦然地接受一个行政领导出身的从未开过庭的院长亲自审理故意杀人案,去掌握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宣传只能让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不需要专业化,行政领导能直接做法官,为什么企业家不能做,科学家不能做,人民群众不能做?类似的例子还有法院在法官职业还不够吸引人的情况下急于在律师中选拔法官遭遇冷落。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更需要的是保守思维,当立法权、行政权像火车头一样带领民众疾驰时,司法权应作为刹车及时地减速甚至拉停,而不是拉响鸣笛鼓动火车头勇往直前。法院前几年的大调解、服务地方经济、能动司法的口号莫不是错在思维上的“革命性”。
司法改革的道理也在于此,我们基于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而不愿意走别人已经走出来的路,一定要自己趟出一条路,但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一定要尊重现实中已经长期形成的自然秩序,即使他不甚合理,宁愿保守地修修补补,也不要轻易地推倒重来。
建国后直接废除六法全书的“革命思维”让我国一度走向了法律虚无主义,本轮司法改革集思广益,广泛试点,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中央在改革中也充分听取司法界的意见,“革命思维”已大大减弱,但对于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措施仍存在追求司法改革GDP政绩工程的“革命思维”痕迹,司法改革只有再少点“革命思维”,多一点“保守思维”,尊重现实,稳步推进,才能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