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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三问!!!

发布时间:2015-06-12      来源: 微信公号 山东高法    点击:

来源:微信公号 山东高法

 

作者:菏泽中院 陈希国

 

毋庸讳言,司法改革将成为2015年改革的主题词,而这次司法改革之所以能够激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希冀,尤其是重新点燃了法律界人士参与改革的热情,重要原因就在于此次改革并非司法者反求诸己的系统内改造,而是中央主导推进的自上而下的涉及国家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属于真正来自顶层设计的司法改革。从目前公布的人民法院改革试点方案来看,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诘问和厘清。

 

法官助理的数量够用吗?

在法院,谈论司法改革,必谈及法官员额。一时间,谁能入额成为法官谈论最多也是最为关心的问题。但是,对法官入额的过度关注,反面折射出对法官助理问题的重视不够。以上海方案为例,其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三类职务序列,比例分别为33% 、52% 、15%(有些试点法院法官员额的比例还要高于33%),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按照上述员额比例,平均1名法官尚难以配备1名法官助理。在立案登记制已经施行的背景下,案件数量增加已成定局,考虑到法官助理在分担审判事务性工作的比重,倘若法官助理配备不到位,法官无法完全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其主导审判和专注裁决的职能发挥必打折扣,无疑会进一步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专家建议,可通过减少法官员额比例以增加法官助理的员额。笔者不赞同该观点,但如何解决法官助理数量不足的问题亟需提上议事日程,尽快加以研究解决。

 

裁判者要对什么负责?

为祛除司法之行政化,司法改革确立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让审理者裁判,即法官独立审判的问题,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契合司法规律;由裁判者负责,则是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是“谁办案谁负责”的自然延伸和逻辑发展。但是,需要特别交代的是,法官应当对什么负责?所谓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否只要办错了案件就要负责?此问题的回答来不得半点马虎,尤其是在法官涨薪承诺尚未兑现之时,很可能导致法官“望责生畏”,挫伤优秀法官入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笔者认为,裁判者负责只是对自己在审判过程中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的错案负责,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错误则享有司法免责或者豁免,并非个别媒体或舆论宣称的“只要法官判错了案,就要负责”。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出错,制度上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设计予以纠错,并不需要对法官追责,这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有必要特别指出和强调。

 

法官辞职为什么愈演愈烈?

法官辞职,本来应该是司法改革的“痛点”,却成为法官茶余饭后的话题谈资。除部分传统媒体关注法官辞职人数的不断增加之外,微博群中、朋友圈里也到处充斥着法官辞职的消息,每一篇上传的辞职信,都会引来体制内外的一致围观和点评吐槽。任何一份职业,都会有人轻轻离去,也会有人选择坚守,辞职本为正常现象。然而,在司法改革大幕拉开,让“司法回归司法”,法院迎来法治春天的历史时刻,诸多法官甚至优秀年轻法官选择此时离去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笔者认为,除了法官薪酬过低、职业尊荣不强的现实原因之外,重要缘由之一是长期以来司法改革方案包括员额、薪酬等制度的秘而不宣,媒体报道也是“ 犹抱琵琶半遮面”,广大一线法官在改革中失去话语权,只能人心惶惶地焦急等待,消解了他们对司法改革的正向预期,辞职就成为他们心无确信的无奈选择。因此,司法改革在坚持顶层设计和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具体制度设计应开门纳谏、广泛论证,让法律人包括一线法官、专家学者等充分参与,凝聚共识,方能弥合裂痕,形成共赢。届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许还是会有法官辞职,但起码他会辞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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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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