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牟治伟,湖南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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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人民对清廷立宪之渴望,任公如是描述道:“如渴望饮,如饥望食,如寒望衣,如暍望荫;如风雨望蔽,如蹩望杖,如瞽望相;如临河望筏,如涉险望梯;如久病望医,如大旱望云霓霖雨”,恰如今日法界人士对司改之渴盼。
司改一出,人心激荡,去留之间,议论纷纭,让人忆兮百年前之清末改革。清末改革,速行立宪之声不绝于耳,立宪请愿声震九州,妄图将立宪毕其功于一役之心举世滔滔。清廷将预备立宪之期一再缩短,然依旧难为立宪党人所接受。立宪党人不满于缓进之改革,纷纷转向革命,清廷由是灭亡。
革命后,宪制未立,专制又起,军阀林立,国未治反乱。有人喟然叹曰:如此乱世,尚不如清。
清末改革,导致灭亡;辛亥革命,更有乱世。何以如此?清末立宪大臣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或可解说一二:
“虽然,中国为救亡计,即于今日采用立宪政体,实行宪法可乎?臣等又考列国宪政制度所以能实施之故,而窃以为中国此时尚未可也。何也?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立宪国相合之制度,可以即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苟不与以若干年之预备,而即贸然从事,仿各国之宪法而制定、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奉行此宪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则将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儿之戏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故谓此时即行立宪者,臣等实确见其不可,而未敢主张此有虚名,而无实益之政策也。”
端方之言,其意在制度之推行应合乎国性,否则改革非但难以定国,反以乱政。今日司法改革之推行,亦应如此,必与中国之司法实况相合,方能成功。
改革,需要突破陈规旧制,需要创新,需要打开一片新天地,因此我们不得不承受改革的阵痛与震动。但是,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们究竟需要一种怎样的改革?通过所谓的理性主义的顶层设计去人为地勾勒一个上帝之城,然后不顾现实马不停蹄地奔跑,这样的改革,在哈耶克看来,是一种非理性的狂热。
还有一种改革,这种改革远远没有理性主义的顶层设计看上去那么恢弘壮大,那么高屋建瓴,那么气势磅礴。这种改革,就是波普尔所说的“零星的社会工程”,即通过一点一点地消除恶来最终实现善。因为相对于什么是好的,我们不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对于什么是不好的,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有共同的看法。例如,关于员额制的推行,是否是好的,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眼下案多人少、司法人员待遇差缺少职业尊荣感的现实,却是大家一致认同的。改革,需要接地气,需要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消除现实中的障碍。改革,需要凝聚共识而不是人为地制造分裂,需要尽可能多地减少震动和阻力。
一项好的改革,不是要去努力追求什么积极的美善的东西,而是要通过消除阻碍美善事物得以自我呈现的恶来实现对美与善的追求。司法改革也是如此,不应该人为地制造分裂,搞得人心动荡人心离散,而是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努力去消除阻碍司法健康运行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样的司法改革,才能够赢得更多人的支持,才有望最终取得成功。
乌托邦式的改革者,怀着对美好未来的期望,往往倾向于一劳永逸地实现其所追求的目的。然而,他分不清何为终极目的,何为局部目的,何为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何为实现局部目的的手段。他极易将手段与目的混淆起来,将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用来实现局部目的。如此,追求理想蓝图的理性主义的建构者们,将无法理性地行动和作出决策。波普尔对乌托邦式的改革者这样说道:“社会的重建是一项巨大的事业,它必然给许多人造成相当程度的不便,而且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阶段。故此,乌托邦工程的管理者将不得不对许许多多的抱怨置若罔闻,事实上,压制超越情理的反对将会是他的一部分工作内容。但是这么做时,他也必然一律地压制合乎情理的批评。”
司法改革,最终目的是走向精英化,因此,员额制不可或缺;司法规律需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因此,法官亲自审案、自主判决理所当然;司法改革,更需要有一支稳定、专业、享有职业尊荣感的法官队伍,因此,法官高薪势所必然。然而,对改革者而言,我们必须分清的是,何为近期目标,何为远期目标,何者更为迫切,何者应当缓行。如此,方能循序渐进,减少改革的阵痛,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吸引人力。
当我们在推行员额制的改革时,我们不禁要问,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下,员额制究竟是有利于缓减矛盾还是进一步地加大了矛盾?员额制与精英化就一定可以划等号吗?是的,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物以稀为贵”,可是,贵的不一定就是好用的。在员额制的推行中,一些地方已经停止了对年轻法官的任命,然而,在案件的分配和办理中,他们依旧是不可或缺的一员。有的年轻人一年办着一两百件案子,可是他们却没有亲自听庭和署名的资格。在案多人少的现实逼迫下,员额制让许多不是法官却做着法官的事的年轻人何以安身?一些年轻的助审员已成为庭里办案的中坚力量和标兵,可也是惴惴不安,担心自己的法官身份随时可能丧失。法官职位不稳定,《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津贴、法官等级以及任命法官的条件被人为架空,然而新的规定和任命条件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如此这般,年轻人何去何从,却已是茫茫然不知所踪。
当我们在大力提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时,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长久以来的案件审批制度,已经使许多法官养成了依赖心理,特别是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大棒下,许多法官不敢运用自己的理性独立下判决。人的自我保护的本能,同样适用于法官。想想,案件有领导审批,多好。领导比我高明,领导比我正确,领导比我有能力,领导作出的决定一定比我英明,关键是,万一错了,还有领导可以在上面顶着,自己何必吃力不讨好。让我自己下判决,这要担多大的风险和责任。
当我们要法官坚守自己的理想,为实现法治而奋斗时,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真的应该相信法官,对法官提出这样的期望真的可行吗?我们知道,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我们不是从好人的观点来设计制度,而是从坏人的角度出发。正如马基雅维利所说的,在人性上把人想象得越坏,设计出来的制度反而越好。对法官也是如此,我们设计了许多制度来约束法官的行为,来对法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终身责任制的大棒令每一位法官不寒而栗。所有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是把法官当作是可能会犯错的普通人来对待的,认为法官不是神,法官也会犯错误。是的,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有普通人的情欲,有需要供养的家庭,渴望享受家庭的温馨、温暖与温情。面对薪俸低、案件多、压力大、责任重、加班几乎成为常态的现实,面对房价高、收入低、养家难、生活拮据的窘境,作为拥有普通人性的法官,在面对外界抛出的更高收入的橄榄枝时,将会何去何从?从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角度,结果不难预知。也许,这就是他既想保持清廉正直的品质,又想多尽一点家庭责任,努力让自己所爱之人生活得更好一些所不得已而做出的艰难选择。毕竟,理想应当符合现实,情怀应当让位于责任。
司法改革之船已经开始起航,这只船承载着所有法官的希望和梦想,承载着法治国家的理想和未来。在茫茫无际的海域,充满着许多未知的风险,一不小心就会坠入深渊之中。在起航前,最明智的做法是先探明所要行使的这一片海域,究竟哪些地方风平浪静,哪些地方波涛汹涌,如此,方能减少航行中所遭遇的风险。作为这只船上的一员,我们已经不由自主地随着这只船起航,我们的命运与这只船休戚相关。尽自己所能,为船长指挥这只承载着所有法官希望与梦想的船乘风破浪贡献一点绵薄之力,我们责无旁贷。我深切地渴望,司法改革之船能够顺利地抵达航程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