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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应该审什么样的案子

发布时间:2015-06-03      来源: 深圳市法学会    点击:

假如院领导亲自审案,身先士卒,攻难克艰,还是具有类似的功能,只是从后盾变成了前锋,把“给我上”,变成了“跟我上”。

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明确要求,法院院长、庭长也要走上审判台,成为真正审案子的法官。这种做法的意义之一在于,让法院领导不再做“法官的法官”,只管审批其他法官的案子,而要使他们成为对案件负责的“真正法官”。价值之二在于唤醒这部分沉睡或是假装沉睡的司法力量,为捉襟见肘的法官队伍寻找新的增长点。

在这个背景下,近年各地多有院长或庭长主槌的新闻涌现。不久前,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开槌审理了他七年法官生涯的第一案。媒体的报道令这个事情变成了热门话题。张立勇在接受采访中称,他希望将来这类事情不再成为新闻,言下之意是法院院长审案应该成为常态。

目力所及,至今并无哪个法院已经实现了院长审案常态化。前不久,最高院放话说,不审案的法院领导就不要进员额了。员额制改革是当前最具冲击力的一项司法改革,对法院人士进行分门别类,让头顶法官头衔的人负起审判的责任。在员额制推广过程中,想必有不少法院院长会上演“审案秀”。当然这并不是说院长审案就一定是在作秀,他们也可能是通过亲自审案,“秀一秀”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或是亲为表率,推动司法庭审移风易俗,例如张立勇在“第一审”中便改变了法庭设置,让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坐在同一排,以体现“未经审判定罪者不先推定为罪犯”的法治理念。他还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并且在作证前对着宪法起誓。这些做法的确有移风易俗的示范作用。

然而,相对于“法院院长要不要审案”,更重要的问题是“法院院长应该审什么案”。目前中国法院内部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案件怎么分配。哪些法官审什么案子,哪些法官审多少案子,并没有很合理的办法,这导致法官之间在案负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假如这个问题不解决,让法院领导审案就可能演变成法院领导只挑容易的案子来审,或是只挑有“油水”的案子来审。

法院领导“领导法院”主要是通过审委会,而院长是审委会主持人。以往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关门讨论经办法官“搞不定”或是认为“搞不定”的案子,或是出于“领导批示的精神”,“引导”具体案件的审理。现在要求院领导亲自审案,可以考虑对接审委会的职能,将以往“关门讨论”的案件,改为开庭审理。以往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则移交审委会经办,将这个领导机构改造成疑难案件审理委员会,用司法的公开、透明原则替代原有的行政化的议事规则。

这么一来,法院领导在案源上只有被动的接受权,而没有主动的选择权,只有当普通法官出于各种因素认为自己不适合审理某个具体案件而主动移交给审委会时,审委会才从审委会委员中挑选成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件。当然,法院也可以出台一般性的规则,确定哪一类案件应该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例如争议性比较大,或社会影响力比较大,或有领导批示的,甚至庭审遭遇“死磕”的,都可以移交审委会审理。

历史上之所以设置审委会,主要功能是为普通法官“兜底”,做法官的坚实后盾,“你们搞不定的再找我”。假如院领导亲自审案,身先士卒,攻难克艰,还是具有类似的功能,只是从后盾变成了前锋,把“给我上”,变成了“跟我上”。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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