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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检察长亲办案 “业务专家”重当公诉人

发布时间:2015-06-0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来源:解放日报

 

今后,上海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不但是行政长官,也是直接参与办案的承办检察官。司法改革启动以来,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从原来50多项减少到17项,在二分院、闵行、宝山和徐汇这4家先行试点院,由检察官决定、不再“三级审批”的案件数量比改革前上升40%以上,正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上升75%。

  

市检察院检察改革试点推进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让检察长亲自办案,是为了更加突出“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的检察职能,发挥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而改革中对检察长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主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最近,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正杰主办了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小许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扭打,造成包括小许本人在内的三人轻微伤。方正杰会同办案组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该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小许本人有悔罪心理,在沪有固定住所,已在固定单位做学徒,法定代理人在沪监护帮教条件较好,据此提出了对小许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记者获悉,“检察长直接办案”,包括上海检察机关市分院、区县院,铁检基层院、农场院的正、副检察长。而检察长们除履行组织、领导、指挥办案、审查决定案件,以及主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等法定职责外,还要履行检察官职责,办理案件和开展法律监督。检察长们办案的范围主要是,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首例或新类型案件,在证据运用或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等等。

  

市检察院检察改革试点推进办公室负责人说,每年检察长都要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办案数量将是对检察长业绩考核的最基本数据之一。

  

 

回应了群众期待  

 

在本市各家检察院,许多检察长都是“业务专家”。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以有更多时间亲自办理案件。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先后担任过青浦区检察院公诉科公诉人、侦监科科长、反贪局副局长,目前分管公诉、未检、研究室工作。最近,她对闵行首起环境污染案提起公诉。一家科技企业,在搬迁停产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让一家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公司处置厂区内的危废物品。而这家物资公司竟将60余吨类属HW09的危险废乳化液倾倒在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

  

张晨清楚,这是全区首例环境污染案,涉案企业为台企。此时,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不久,如何适用该司法解释是个难题;就具体案情来说,被告人数众多,如何区分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并得到法院的采纳,也是个难题。

  

张晨担任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检方认定,该科技企业致使公私财物损失达人民币98万余元,构成单位犯罪;该公司总经理、采购部经理、行政部经理等3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物资公司3名员工共同违规倾倒危险废物,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闵行区检察院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科技企业罚金20万,对6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司法改革过程中,许多检察官也对“检察长办案”的做法表示认可。刚刚进入员额检察官的一名年轻女检察官还说:“某些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影响很大、百姓反响强烈,由检察长亲自办理,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学习过程,也回应了群众的期待。”

  

 

监督制约更加严格  

 

在案件面前,检察长等同于检察官。“手握大权”的检察官能否真正受到监督?对此,司法改革方案详细规定了检察长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的案件接受案件流程监管、重点评查和个案评鉴,副检察长直接办理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本院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定;检察长直接办理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上级检察院组织评定。

  

先行试点的检察二分院特别注意新增监督与固有的监督机制相统一。记者获悉,改革后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并非完全推倒重来,而是在整合原有的各项内部监督机制基础上的调适与个性化的增加,使之形成一个具有事中流程监控、事后实体评查和不同诉讼职能互相制约的办案内部监督体系,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种内部监督的责任、方法和途径,有效筑起了检察权依法有序运行的防火墙。

  

检察长同样受考评考核的约束。根据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接受案件评查以及个案评鉴等情况,记入检察官执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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