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建立司法封闭环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 klbiao法律博客 正义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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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100%的伤害,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但是,我国当下仍然有着大量的冤假错案无法得到纠正。能否公正司法,司法道德是基础,国家法律是依据,司法封闭环是保障。没有司法封闭环所谓的错案追究机制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甚至错案追究的有关法律规定会变成恶法。因为错案一旦坐实是侦控审诉讼链条的共同责任,也就形成共同利益链,如果冤案得到纠正那么整个利益链条就崩溃了。所以错案追究的有关法律规定不但不能实现其正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会影响司法人员相互配合甚至主动配合阻止错案的纠正。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当下冤案得不到纠正,以及为什么诉讼各个环节敢合作制造冤案的根本原因。正如中国《新闻周刊》时政部主任,记者信海光在《“聂树斌冤案”之后的多方博弈》一文中指出:制造冤案的官员,不是看不到案情的真相,也不能说他们天性本恶。而是真实的利益使他们不能面对真相,否则自身难保。他们办案并不依据真相如何,而是依据利益所在。
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公权力的运行是非封闭的,即司法从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是一条直线没有回路。司法封闭环我认为应当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司法机关司法公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然后司法公权力行使的结果应当回到人民代表大会。比如为了保证刑事判决的安全性和量刑的恰当性,增强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信心,英国议会专门设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特殊的救济机构(CCRC)。该机构对于刑事案件的复查是一种司法诉权耗尽后的再审机制。
我建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当考虑在人大设立类似英国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特殊的救济机构——建立司法封闭环!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