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蓉城小推,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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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司法改革的脚步是越走越快了,省以下统管、员额制法官、司法责任制几只大靴子不断落地,试点范围也是越拉越大。各种版本的改革方案传儌于法、检,让一线的司法民工们时而惊叹,时而冷汗。
与司法改革逐渐深入的态势格格不入的是辞职法官越来越多,这是一种正常中的不正常。之所以说正常,是因为本来法官队伍的辞职率就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无非是老生常谈的“待遇差、案件多、压力大”等传统原因加上长期一线办案的司法民工们手中多少还是练就了些许办案技术可为稻粱谋;之所以说不正常,是因为司法改革本就是为改变当前之司法现状,提升法官待遇、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本就是司法改革之应有之义,怎么可能逼走法官?
离开的法官,基层的居多,一线办案的居多,大中城市城区法院的居多,此“三多”合为一体就是“发达地区基层一线办案法官”这个群体成为了出走的主力。难道是“高大上”的司改举措使本就“待遇差、案件多、压力大”的法官们“待遇更差、案件更多、压力更大”?压跨司法民工的最后一根稻草究竟是长于田间地头还是诞于司改举措?
先说司改有没有可能造成法官待遇更差?答案是这样的:
高级法院说:有这个可能。
贫困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说:这怎么可能?
发达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说:这是肯定的!
说到这儿,就得说说我们司法改革之“省以下统管”这柄尚方宝剑。
众所周知,一个村都的富裕者与贫困户,一个县辖下也分山区农业镇与平原工业镇。发展的差距在一个省之范围内更为悬殊。无论是北之吉林、西之四川、南之江苏、东之山东,省内各区县域之间、省会城市与地级城市之间、主城区与非主城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可以倍差计,与些相对应的房价、物价、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办案数量、涉案标的均存有倍差甚至是十倍之差,就笔者所知,有一些偏远县法院,法官年均办案不过20件,而该省之省会城市的主城区法院,法官的办案任务指标已定为500件。在省统管之后,年办500件的省会城市主城区法院的办案法官与偏远县法院年办50件的办案法官待遇应当一致否?在房价10000的省城工作的法官与房价3000的县城工作的法官待遇应当一致否?如果不一致,应差别多大?
这绝对是个难题,比员额制更难。员额制即使强势推进,无非是在一个法院内伤及部分迫切想入额而未能入额之法官,而省统管下的待遇端平则是伤害了一个个顶着高房价、高办案数的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的全部法官。在这种办案量及未来待遇可能不匹配的情况下,这样的现象出现了:非城区法院亦或是较贫困地区的法院,急切期盼着省统管,因为“省妈总比穷妈好”;而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城区法院却不愿意省统管,因为“省妈肯定比区妈穷”。
如果省统管下实行“一碗水端平”,发达地区及城区法院的法官工资福利收入将直线下降,那么发达地区的中基层一线法官难有继续干下去的理由,原因很简单,拿着差不多的工资福利,办着全省最多的案件,顶着全省最高的房价,看着原来同级政府公务员拿比自己好得多的福利待遇,让卷宗堆如山的法官情何以堪?笔者认为,如果在“打破地方行政干扰”的大旗下实行省统管的措施使法院在财政供给来源上与地方财政脱钩的同时在法官待遇与经费核定上也与其所从事司法服务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脱节,势必引起司法工作量与司法者收入上的严重不匹配。因为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地方财政入高低的同时也决定了当地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及案件标的情况,而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又决定了包含当前法院在内的地方政府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情况。所以,如果省统管下实行“一碗水端平”政策,将是激发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争抢员额制法官的“诱饵”,更是压倒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中基层法官的“秤砣”。
此状细思极恐,不得不讨论之。
再说司改有没有可能造成法官案件更多?答案是这样的:
高级法院说:小的们多不多我不知道,我反正不多。
贫困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说:登记吧,又能多得了几个?
发达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说:啊~~我已经喘不过气来了!
说到这儿,就得说说我们最近出台之“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之协议管辖+立案标的大幅上调”这套组合挙。
总的来讲,这套组合挙一出,民事审判又躺枪。
分开来讲,行政审判伤在立案登记制,与协议管辖、标的上调基本无碍。刑事审判门前有公、检守门,组合挙更难有侵,可谓是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巍然不动。而这个组合挙在民事审判身上却是挙挙打痛处、招招攻下盘。
与媒体报道的不同,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冲击远没有协议管辖+标的上调来得大。对于本来就立案正规的法院来讲,登记制实施前后的受理案件标准并未出现变化。标的上调似乎也不必多说,经济发展之需要而已,最高院虽然幅度稍大,但也算应有之度。但这两者与协议管辖一结合,威力出现了。协议管辖国外亦有之,非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特有之产物,但在中国,基本上成了“累死先进”的制度。特别是一个大城市范围内的法院,那家法院效率高,哪家法院立案易,哪家法院司法服务态度好,哪家法院诉讼成本低都成为大量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当事人选择协议管辖的对象,真是“长得漂亮就活该怕被人上”的节奏。协议管辖最为常见之“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相当无厘头,经常见到A区与B县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C区,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甚至A区与A区的当事人也这样约定,甚至是外省A区与外省B区也这样约定。当一个法院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服务、不断提升自身司法效率及公正度、不断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时,也就意味着这个法院所在辖区将成为签订合同之胜地、约定管辖之福地,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地签订合同,都可以在其合同文本上的合同签订地约定于其。真可谓是:
办案效率越高,办案人员越累;
诉讼成本越低,司法投入越多;
司法服务越好,约定管辖更甚!
果然,战死的都是红军连。
先说司改有没有可能造成法官压力更大?答案是这样的:
高级法院说:法院压力一直都大。
贫困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说:高级法院哪有基层法院压力大?
发达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说:不说了,拜拜!
说到这儿,就得说说我们司法运行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限制度+质效考核。案件越来越多,有的同事们这半年来已经收案近300件了,有的法官未结案都达200件。案件数量的增多是信访增多、投诉增多、二审发改增多的源泉,也是法官压力的主要来源。借一名同事的调侃来说,办案数量带来的压力有三个等级:
第一级影响情绪,因为天天开庭接触各种纠纷中带来的负能量;
第二级影响食欲,因为案件多影响饭点,在饭桌上不是想上午刚开完庭的案件就是想下午快开庭的案件;
第三级是影响性欲,案件多得逼着你天天加班写判决或是提着卷宗回家写判决,家中庭中完全机器化,纵有红袖添香也锁眉!
如果在大中城市或发达地区的法院,恭喜你很快修入第三级。
管辖约定那么多,案件增加那么急,未结案件那么多,已达200件,但审限简易程序只能三个月,天天开庭都在审限内办不完怎么办?要么转普,要么签“和解”扣审限排队等着办,可大量转普、大量和解扣审限,质效考核中的“简易程序适用率、高效案件办结率”又怎么办?排队的案件已超6个月或9个月还未结,领导又要“清积案”了,让你月月开会、周周汇报不是个事又怎么办?不行了,赶快判出去再说,可这么就判出去中院又改判或发回怎么办,质效考核中发改率顶半边天?……!基层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就在这种纠结中过着一年又一年,就在这种担心中办着一案又一案。
有人说,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不得拒绝裁判是否意味着法官办案没有上限?看来一个法官究竟能办多少案,迫切需要深入调研。
对于真正的法官来说,他的尊荣来自于司法权威的展现,但对于现阶段的近乎于司法民工的基层法官来讲,迫切需要的是明确清楚在不用蓬首垢面、加班加点的体面状态下,究竟办多少件案,搬多少块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