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和省委书记赵克志在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时的指示要求,分析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研究下步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工作。
文 | 南门徒木
来源 | 南门徒木的法律博客
目前在司法改革中,存在着严重的改革神秘主义倾向,这不利于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应当引起大家的警惕和反思。
改革的神秘主义倾向在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和改革方案实施推进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法院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属于啃“硬骨头”的阶段。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改革举措,无一不与全国约20万名法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改革方案在制定时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听取和吸收广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对改革的意见、建议和期盼,才能使改革方案体现方方面面的最大共识,改革措施才能拥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改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才会被降到最小。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法院改革相关重要文件的出台,完全是在一片神秘气氛之下秘而不宣地进行。改革文件起草小组的成员是谁,如何产生的,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改革究竟应当涉及哪些方面,怎么改,如何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文件起草中是否征求了被改革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范围有多大,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是否拥有广泛的代表性?对于上述问题,恐怕没有几个人能说得清楚。当我们知道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时,改革方案已经通过了,成了铁板钉钉的事,想提意见也晚了,只有被动接受的份。这种“闭门造车”、“拍脑袋”通过的改革方案,表面上看起来可能非常“高端、大气、上档次”,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民意基础,往往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一旦触碰到“骨感”的现实,一系列问题就会逐渐暴露出来,从而很难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此前几轮司法改革推出的一些改革举措,之所以最后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也大都存在这方面的因素。
除了改革方案设计过程中的神秘主义倾向外,改革实施过程中的神秘主义同样不容忽视。尤其是本轮法院改革过程中,多个重量级改革文件一直“秘而不宣”即是最好的明证。下表是十八大以来通过的与法院改革重要文件公开状态的简要列举:
表一:十八大以来法院改革重要文件及其公开状态
序号 |
文件名称 |
通过日期 |
制定或审议单位 |
是否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文件全文 |
1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2号)》 |
2013年3月1日 |
中组部、最高法院 |
未公布 |
2 |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 |
2014年2月28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3 |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
2014年6月6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4 |
《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
2014年6月6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5 |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 |
2014年12月2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6 |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
2014年12月2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7 |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
2014年12月30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文件形式印发且全文向社会公布 |
8 |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
2015年1月30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文件形式印发但全文未向社会公布 |
9 |
《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2015年2月27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文件形式印发且全文向社会公布 |
10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2015年4月1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已印发,但全文并未向社会公开 |
11 |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
2015年4月1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全文向社会公布 |
12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 |
2015年4月1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13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2015年5月5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未公布 |
14 |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
2015年2月 |
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
未通过官方媒体公布全文,但网络上可以查询到 |
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
2015年2月26日 |
最高法院 |
向社会全文发布 |
16 |
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其子方案 |
均已被中央政法委批准实施 |
均未向社会全文发布 |
从上表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中央深改组、中组部、最高法院通过的上述重大改革文件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其中可以总结出的一个规律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改革举措,一般会全文向社会公开,如《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而与法院或法院干警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文件,则一般选择秘而不宣,如各省的司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众所周知,社会公众能够查阅到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由于仅仅是一些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并不具有太强的可操作性。具体的改革措施还需要后续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文件来落实。然而,一些重要的落实上述决定精神的改革文件却一直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迟迟不向社会全文公布,这着实令人费解。对此,较为善意的解释是,由于这些文件牵涉到法官员额制、薪酬调整等可能对法院队伍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措施,决策层害怕全文公布上述文件会在现有人员中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开展。而相对恶意的解释是,改革设计者对自己制定的改革文件缺乏足够的自信,从而不愿将之公之于众。因为一旦公诸于众,公众将会对文件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全程监督,一旦改革半途而废,不旦颜面尽失,且会授人以柄。而假如不公布改革文件的具体内容,监督便无从谈起,改革者便多了几分回旋余地,即使改革失败也无关紧要,反正大家本来就不知道我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大不了从头再来。
无论改革设计者内心是怎么想的,笔者在此想要强调的是,重要改革文件迟迟不向社会和广大法院工作人员公布,其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众所周知,法律的公开性和确定性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改革文件的公布能使法院工作人员对今后的改革动向形成一种确定的预期,并根据这种预期去对未来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如果重要改革文件迟迟不予公布,大家对一些改革细节和操作步骤始终无从知晓,只能听信坊间传言,从而导致谣言四起和集体恐慌——当前的法院改革似乎正在朝这个方向演变。
法院改革必须摒弃神秘主义!对此,笔者的具体建议为:一是增强“立法”民主,在起草改革文件时有必要吸收一定比例的一线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代表作为文件起草小组成员(年轻法官和资深法官均应吸收,且二者所占比例应大致均等),以更好地倾听基层和一线的声音,使未来的改革方案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改革文件草案起草完成后,应当面向社会尤其是广大法院干警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改革文件通过并正式生效后应立即向全社会公布,以增强改革结果的可预期性,方便社会公众对改革全程进行监督。
——本文摘自笔者拙著《法院改革新思维》,该书全文约50万字,是笔者历时六年呕心沥血写作而成,本博客中的绝大多数文章书中均有收录,目前全书已完稿,欢迎正规的出版社(最好是法律方面的)与笔者联系出版事宜,本人邮箱gk19841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