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我们一直存在无视宪法“一府两院”的设计,通过职务或者职级的定级差别,矮化法院、检察院而拔高政府和其他同级机构的情况。当前来说,最迫切的支持至少有一点,就是我们党应该支持落实现行宪法中法院、检察院所具有的应有地位。
文 | 龙卫球
来源 | 龙卫球的法律博客
四中全会在党的领导和司法的关系上,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考虑,提出了一种党的领导和司法关系的全新改进模式,即“支持司法”模式,要求将过去的“直接领导”转变为“支持领导”。四中全会在党和政治体系的总体关系设计中,是这样描述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的方式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区别于与立法或行政的关系,使用的既不是“领导”,也不是“保证”,而是“支持”二字。
这是一种崭新的意义独特的提法。党的领导体制应该进行“支持司法”的转型。那么什么是“支持司法”呢?何谓支持司法,或者说怎么样才是支持司法,四中全会只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提出了宏观命题,但其本身的科学内涵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但至少应该理解到,在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上,不能够再采取过去那种包揽式的、直接干预式的领导方式了,而是应该转为以“支持司法”为手段的领导方式。
笔者认为,当前来说,最迫切的支持至少有一点,就是我们党应该支持落实现行宪法中法院、检察院所具有的应有地位。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应有之义。根据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宏观上存在于“一府二院”的总体架构之中,微观上则存在于有关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具体职能规定里面。所以,从大处着眼来说,首先应该支持落实的,是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的设计,这种设计意味着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现实支持司法改革的重点,应是要在机构上将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提到平等地位上,由此进行组织和运行的总体改进。
现实中,我们一直存在无视宪法“一府两院”的设计,通过职务或者职级的定级差别,矮化法院、检察院而拔高政府和其他同级机构的情况。比如,在县里面,政府首脑是正处级,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则是副处级。这还不算,我们最厉害的矮化法院、检察院的配置是在党的领导那里,法院和检察院的首脑在同级党委常委那里根本没有位置,这就导致了我们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倍感虚弱的实际处境。说白了,就是司法领导和司法机构现实地位太低,这样也就自然不具备抵御同级或者说地方干预的能力了。
笔者认为,此次四中全会既然提出“支持司法”,我们就应该大胆地动点真格。我个人以为动真格的办法很多,有理想主义的,也有现实主义的。其中,最具现实主义的路线(笔者两年前曾经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一个论坛提出过),或者最有效的现实支持方式,就是应该保障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做到与政府一视同仁。这种一视同仁的办法,首先在机构层面来讲,应该进行与政府机构地位平等的设置,无论是机构领导、人员的地位,还是机构本身的组织和运行,都应该以此为对等设计进而形成保障。也就是说,目前所做的司法机构人财物改革不能忽视了平等地位这一条大前提。
这肯定远远不够。鉴于党的领导机构的高位性和现实影响力,在党的领导机构成员的同级配置中,也必须保障法院、检察院首脑的平等地位,避免因为党的领导机构配置差异而导致实际地位贬损的情况。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具有党员资格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吸纳同级党委常委中,使其与政府首脑在党的领导体制里面具有平等领导地位。这也是党支持司法最好的现实手段。俗话说“一人升天,鸡犬得道”,这话糙,理可不糙。只要院长、检察长在党的同级领导机构获得平等地位,那么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就自然提升了,法官、检察官的虚症也就自然好了。
这种平等化设计,其实还有另一个健全司法体制的现实意义,就是法院院长、检察长本身也容易产生以司法本身为经营终点的归属感和使命感。现实中,不少院长、检察长由于觉得地位太低,此山还望彼山高,所以往往以法院、检察院为跳板而进行经营,这样对于司法体制就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