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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推进司法改革:管辖跨区划 管理扁平化

发布时间:2015-05-1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正式成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司法改革的践行者、推动者,北京四中院履职四个月来,是如何落实和实践改革的?改革取得哪些成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进北京四中院。

 

  融合升级

  从铁路中院到跨区法院

  北京四中院是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在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基础上加挂牌子成立。“加挂牌子,不是机构与人员的简单叠加,需要对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人员结构、案件管辖、机构设置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实现两块牌子下一套人马的深度融合,这样才能确保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北京四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刘毅告诉记者。他同时表示,“在维护好铁路中院人员稳定、思想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平稳有序过渡,落实好中央改革政策,是一项没有先例可循、充满挑战的工作。”

  为了实现深度融合,完成原先专门法院向跨区法院的升级改造,该院以改革精神为导向,认真细致向每一名干警做好政策宣讲、改革宣传、谈心谈话工作,确保各位干警在了解改革、拥护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改革部署平稳有序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和分流工作。针对全院干部队伍呈现“以铁路中院干部为主体、全市三级法院遴选调任干部分散其中”的特点,该院自建院以来将队伍融合发展放在工作首位,通过组织各类全员性活动,有针对性地促进各类各层次人员加速磨合和有序融合,在全院营造出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的工作氛围,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平稳推进。

  “你们的工作完全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在北京四中院调研时如是评价。

 

  一体推进

  综合性改革全面铺开

  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成立伊始就按照中央部署一体化落实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扁平化管理模式等各项改革措施,改革走在了全市甚至全国的前列。

  在人员分类管理方面,该院将全部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明晰各类人员职责。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等因素,按照法官年人均审理案件150件的饱和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后,确定33%的法官员额,并首批从全市三级法院遴选了18名审判经验都在10年以上的资深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占52%,确保法官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大幅压缩司法行政人员,将司法行政人员从传统综合性中级法院占比40%以上压缩到15%,将更多编制让位于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通过组建“3名主审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332”审判团队,优化整合执法办案力量。

  “在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辅助人员承担起审判事务性工作,法官可以更加专心投入案件审判中,既提高了审判效率,也确保了司法公正。”从北京某区法院行政庭遴选至北京四中院的法官张立鹏告诉记者。

  该院还按照扁平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内设机构设置,全院设5个审判业务庭,另设执行局、综合行政办公室、监察室和法警支队各一个,领导班子仅由5人组成,内设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较传统综合性中级法院均实现大幅压缩。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表示,将着力构建以平台建设为抓手的扁平化管理模式,通过构建法官执业综合管理平台、审判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等“四大工作平台”,突出法官主体地位,摒弃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切实发挥扁平化管理模式效能。

 

  消除干预

  跨区法院建设成效初显

  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目的在于消除因地方保护等对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带来的干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客场问题,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四中院目前管辖包括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类型案件,基本体现了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防止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从四个月的履职实际来看,目前,北京四中院行政案件立案率已达到80%以上,较以往行政案件立案率有大幅度提高,特别是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前4个月已立案286件,比2014年全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数量还多出70件。

  “这充分反映出北京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在防止和消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该院行政庭负责人陈良刚表示。

  吴在存表示,改革是人民法院建设与发展的最大红利,北京四中院将继续深化推进改革,切实依靠改革获取推动工作发展的动力,在改革中寻求破解当前困扰法院发展的瓶颈性症结性问题的办法,努力为司法改革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记者 郭京霞 通讯员 杨晋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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