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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过度解读的司法官辞职潮 |一篇难得的客观理性之作

发布时间:2015-05-09      来源: 法治 境界    点击:

 

来源:法律博客“耕思辑录”

文:莫大可

 

现今,伴随司法改革的扩展和深入,网络上出现了一些法官检察官写的辞职“感言”以及一些有关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的数据,舆论上随之出现了有关公务员“辞职潮”的描述、分析甚至恐慌。从各种媒体的数据来看,显然辞职现象确实存在,但是是否达到了“潮”的程度,说法纷纭,有待商榷,按下不论。

但话题之所以能够成为话题,原因一定是与相关人等切身利益休戚相关。那么这一声“狼来了”,到底吓到了谁呢?又或者想吓到谁呢?下面就此进行讨论,以便形成一幅对此的粗简问题图景。

 

一、以外部功能的实现确定内部结构的规模。

从历史说开:稍读过些历史的人,恐怕都熟悉“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的古话,也多少知道些历代开国斩杀功臣的典故。这其中有一种逻辑,是能够为今时所鉴的。

征战之时,集团内部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外扩充,不断获取新的地盘和利益之上,也就是“将蛋糕做大”的过程。此时内部矛盾被向外进取所遮蔽甚至消解,因此,集团较能够团结一致。而征战结束后,面临的问题则逐步集中在如何划分既得利益之上,也就是“如何分蛋糕”的过程。作为缓解、稀释甚至消除内部矛盾功能的向外进取几近于无。因此三千年帝制,不断重演着这样一幕幕如宿命般的残酷。

落实到如今的和平年代,一个机构如果有更多的外部功能需要承担,持存在“将蛋糕做大”的阶段,则势必充满活力,内部环境和谐,协作顺畅,效率相对较高。而一旦机构运转过程中内部积蓄了大量人力资源却未承担起与此资源消耗相匹配的外部社会功能之时,剩余部分即在内部宣泄,于是,无端的内部消耗,人际关系的复杂多样,程序繁冗,效率低下,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这里可以用这样的公式来表达:外部职能≥内部活力,则机构运转较为顺畅。外部职能<内部活力,则内部人际复杂,内耗严重。

回到司法机构内部。参照媒体及法律人的各类描述,司法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审判机构:非审判人员繁冗,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工作量差异巨大而待遇几无差别,且名义上服务于审判人员的非审判人员有服务之名无服务之实。

(2)检察机关:作为辅助的“综合部门”与负担社会功能提供“产出”的“业务部门”级别相同,互不统属,导致涉及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困难,大量精力成本在内部消耗。坊间流传的“三个闲成猪、两个累成狗”的形容形象的道出了如今内部结构局面的尴尬,处境的困窘。

因此,“审判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和“一杯茶水一张报纸就是一天”是同时存在于同一空间内的事实。前述历史逻辑为此提供了一条可能的结构优化路径。即,以对外社会功能的实现和强化为导向重新调整内部结构,一切以外部功能实现为归宿。以外部功能实现来确定内部机构规模。

 

二、不怕辞职的机构与不怕辞职的人

笔者于基层司法机构工作,感触较为直观。真正敢于辞职的,都是长期从事实务,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均有丰富积累的人。作为“两个累成狗”的“狗”他们相信,也确有能力确保自己在辞职后不会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在同样精力付出的情况下获得更多收益,因此,辞职的人大多并非心血来潮,而是深思熟虑。而司法机构的特点是程式化,能够胜任职位的备选不在少数,且虽公考热有降温趋势,但温度的绝对值仍然很高,并不缺少可选后备,因此,机构不怕辞职。

于是,“辞职潮”来了的号称的恐慌感,不会来自于那些辞职的人,也不会来自于那些有辞职人员的机构。网上多有流传的辞职人的“感想”“体会”等,更多是对之前所曾经历之困境的牢骚或抱怨。他们已经下定决心,更多的甚至是在已经脱离体制之后方有此类言论。转身而后,对体制的改革如何,关注也许依然,切身却是未必,份数旁观者的超脱更多些。

 

三、言论的利用与利益的争取。

辞职而去的人已身在“潮”外,出现辞职情况的机构在“潮”中亦照常运转。那么谁在谈“辞职潮”的危险,又是谁将“潮”推成了需“认真对待”的问题呢?这只要看那些“认真对待”给出方案的受益群体即可。“提高职员福利”、“提高社会地位”、“增加重视程度”诸如此类,不一而足。那么,依凭已存言论来实现各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争取,扩大偶然行为的实际社会效果也就成了可资使用的方式了。

 

四、所有的“潮”与不“潮”都是浮云。

通过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或者将要发生“辞职潮”,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也因此,司法改革的路向并不需要过多的“认真对待”这一现象。“累成狗”的“狗”走了,应给予认真对待的恰恰不是“狗”走了之后新“狗”的交接问题,而是如何让“闲成猪”的发挥该有的作用。否则,“猪”“狗”待遇一刀切式的改革,同样没办法改变“狗”的困境心态。而自内部发起的优化又难免“猪”“狗”难辨,各说各的累,各说各的重要。

因此,内部结构的优化,主要因素并不取决于首先对内部的条分理析,而是由外而内的。毕竟,司法体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调整工具,并非独立于社会之外,而是深深的嵌在其中,融而一体,即是社会生活本身。因此,它能够为社会生活提供多少“生产力”,那就应该对它有多少“按劳分配”。提高待遇提高地位,这并不是美国如何,日本怎样这样的理由能左右的,而是一个个具体的司法人员构建起来的司法体系能够承担多大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的。

记于2015.4.12

改于2015.5.07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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