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陪审员真正履职创造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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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
来源:法治周末
卞修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我国1951年建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60多年的实践,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案件裁判的科学性以及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
这些不足,有的是由观念上的误解引起的,如对人民陪审员地位和作用的误解,认为人民陪审员仅仅是在法庭上和法官并座,只是一种陪衬;有的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如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职权、参审范围等内容,要么规定的不切实际,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么太抽象,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积极、有效地履行职权。
针对以上不足,试点方案首先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还强调要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本次改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的最大改变就是,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可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方案要求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这一规定吸收了其他国家陪审制的合理内核,将过去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改为只进行事实审,不再进行法律审,更加符合陪审制的科学内涵。
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现在改革为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再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样以来,就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也扩大了。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规定要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大合议庭),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以上改革措施,进步是很明显的,但仍然有继续完善的空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法官,二者的职责与分工不同,应该进一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建立相对独立于独审法官或合议庭的陪审团,以期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此外,要想让上述的改革措施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在人、财、物上加强保障与落实,具体来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各级财政的积极支持,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的积极配合。(相关报道见4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