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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级公检法领导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发布时间:2015-05-04      来源: 木鱼多敲敲    点击: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市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日前,市委副书记应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该《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同时,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姜平就刚出台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如何落实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访问。

 

重点要抓“关键少数”

 

记者:早在今年2月27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时,这一消息就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上海为何要制订这样一个规定?

 

应勇:上海市委制订并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市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刻认识到,坚持从严治党,重点要抓“关键少数”;抓“关键少数”,必须抓准突出问题;从严管领导干部、从严治吏,要在制度上下功夫。根据去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反馈意见和本市三批巡视工作情况,市委抓住“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订相关规定。

 

其次,从历史教训和借鉴国际经验看,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很有必要。明清两朝官商一体,清朝的捐官制度、“红顶商人”等,跟官吏腐败、政治黑暗相勾连,成为人亡政息的重要因素。我们必须吸取历史教训。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都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股道,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来当官。

 

第三,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状况警示我们,必须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进一步加以规范。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其实质就是权钱交易。当前,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经是一种实际存在,也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所谓的“黄金搭档”,很容易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此类情况占了相当大的份量,类似问题上海也有所发现。退一步讲,官商一体并不必然导致腐败,但老百姓的观感很差,对党的威信、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正是看到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市委下定决心,实实在在地抓,扎扎实实地管,把“蚁穴”堵住,防患于未然。

 

总的来说,市委制订实施这个规定,从源头上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目的就是从严管理干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为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做到“四个继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证。

 

记者:市委政法委单独出台《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和这次市委下发的规定是什么关系?

 

姜平:为全面推动全市司法改革试点,我们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从执法办案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制约因素入手,研究起草了《六条规定》。

 

《六条规定》和这次市委出台的《规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都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精神。市委的规定中,对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了明确要求。《六条规定》也明确,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这样,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来说,既要遵守市委的规定,也要严格执行《六条规定》。

 

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越严

 

记者:在上海的《规定》中,有哪些具体内容和亮点?

  应勇:在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上,中央此前已出台多个禁令。上海制订《规定》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与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将中央已有的规定抓落实到位。我们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力求形成一套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的制度体系。

 

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对其管理规定就要越严。一是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是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同时,对于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系统领导班子成员也作了相应规定。

 

上海的《规定》总体上体现出: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记者: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哪些考虑?

 

应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什么是经商办企业进行了界定,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领导干部范围,也作了明确。我们还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下一步,我们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记者: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如何督查和问责?

 

应勇:《规定》明确,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市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

 

对违反规定情况的领导干部,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即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记者:针对法检系统的6条禁令,如何有效监管落实?

 

姜平:《六条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法官、检察官。鉴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职责,且是未来法官、检察官最主要的后备队伍和来源。因此,《六条规定》明确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参照执行,一旦违规也将免去其助理职务,使之不再有可能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

 

为加强监管落实,目前我们正积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在进行摸底统计的同时,推行报告承诺制度;三是出台具体惩戒规定;四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统一思想,凝聚各方智慧

 

记者:《规定》是如何出台的?

 

应勇:去年九、十月,上海市委结合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开始酝酿制订这份文件,至今已有8个月。在韩正同志的直接主持和组织下,市委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

 

首先是对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根据中央精神深入研究。接着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着手调查摸底到制订文件,韩正同志先后主持召开了3次书记会、4次常委会、2次专题会、1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在去年底市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谈心活动中,他就文件制订逐一征求市委常委、副市长意见,统一思想。此后,又在多个场合对文件有关内容进一步介绍,不断形成共识。

 

今年2月27日和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和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就这项工作发表重要讲话,要求上海先行先试,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方面走在前列,市委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规定》制订过程中,市委还多次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给予指导支持,使之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针对性。文件基本形成后,从3月上旬至4月上旬,市委分三轮先后征求市委常委会成员和市人大、市政协党组书记,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高院、市检察院党组,以及全市110多家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和人民团体的意见,进一步凝聚各方智慧。

 

记者:《规定》出台后,下一部措施是什么?

 

应勇:下一步,我们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首先按照文件要求,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专项申报,在申报基础上,逐个进行核实甄别,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处理。今后,将实行常态管理,在实践中探索形成长效机制。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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