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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法治宣传网    点击: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法治宣传网法治研究员 张丙德律师,现在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执业。

        司法权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不可或缺的权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国家正在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努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中中央锐志的提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开展进行。司法改革试点从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选拔和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强化职业保障机制以及实行人、财、物统管,这5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具体为:

        (1)审判方面的改革。1999年公布的法院改革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是把传统的秩序原理中最关键的个人责任制与公正程序的构想结合起来,创造了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现代司法制度特别强调程序公正原则被转换成了对审判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量和质量指标,通过行政技术和信息技术对此进行观测、登记、监控及考核,这种作法称为“程序化控制”,把程序规则与论证规则变成了详细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通过责任人方式保证达成指标,这就是行政化的管理。法院审判运行机制是受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制约,审判案件原则的法官没有自主的裁决权,要受庭长、院长的审批权的制约,甚至各级领导干预。在这次深层次的司法改革中,法院将致力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探索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的同时,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明确办案权责。这意味着,法院院长、庭长将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之案件的裁判文书。想对比之下,去行政化的审判权,比行政化的审判权更能体现出裁决者的对审理案件的意志,体现出公平公正性,法官的素质或职业道德要求也明显增强。法官的审判权增大,法官的责任增大,俗话说有权力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在审判席上法官权力最大,那么我如何限制法官的最大化的权力,让他有有限化呢?
             第一、从招录严格评判。首先应当从法官的招录着手,从德智两方面作出考核标准,对法官进行严格考核,德比智更重要,有智无德天平必失衡,应当对德要求放在首位,首先考虑将要新招入的法官是否存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心,应当规定出公平公正之心评判标准,根据不同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为对公平公正在内心中存在着不可动摇地位,是优等;二等为公平公正能维持正常的心态,是合格;三等公平公正在内心中没有地位,飘摇不定,或自私心重,日常违法乱严重,作风不正派等。一、二等可以选入法官序列,一等可以作为晋升优先考虑。三等不得选入法官序列。其次是智。考查招入的法官的执业水平的高低,也规定出一个评判标准。
            第二、对入职后的法官应当注重加强德的教育和考核。官员往往都是在职擅权、乱权作出违纪犯法的事情来。对入职后法官应当对法官的道德进行教育和评测,督导他们正确的思想。并以此来作为晋升的重要进行评价标准。该教育和评判不能走样子、走形式,考核还让替考,四处找答案抄袭,甚至都交空白卷,对当官升迁没有任何影响,这种考核完全无价值可言。法官以后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一名解决纠纷高手,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让社会认可他们权威的存在,必须要从实质出发,改变现有灰色收入的想法,让法官从内心发出公正义的信念来作为一名裁决者。这样就事必从思想道德上从严教育。应当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考核,这种考试应当有党的部门和遴选法官、检察官委员会联合组织进行教育考核,在教育考核中及时进行充实、发现、纠正他们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让他们在整个职业生涯在总是存在一颗公平正义的之心面对被裁判者。

          (2)法官更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在人员分类管理方面,法院工作人员将被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为33%、52%、15%。这使得法官从非审判核心业务中有效地脱离出来,全身心投入审判办案。法官或从法院系统内部择优遴选、或从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中公开选任。
现在的法官遴选是有五个渠道: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向社会公开招录;二是向全国法院系统选调;三是由下级向上级选调;四是在检察系统调入;五、在非司法机关具有法官资格或不具有法官资格的调入。现有的五种招录模式是了进入法官序列的途径。与之对应的改革新体制,是成立遴选法官委员会,由五种遴选方法变为一种。遴选委员会的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就非常重要,法官遴选委员首先要那些人组成,对他们进入遴选委员会有什么标准,有谁来评判,他们进行入遴选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任期是多少?他们遇到诉讼后是否会对法官产生什么影响?对他们有如何的约束?上下级法院如何选派领导干部?等等这都是需要调研和解决。下面就是大家提出来的意见: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及组成人员,应该有律师代表,只能选,不能免,参与晋升等。二是中级基层财务问题,要省财政直接预算拨付,不能让省法院监察院插手。三是中级高级法院的领导不能由省院派遣,只能在各自院内选拔,特例除外。为防止省级变相任命基层,中级法院庭长及以上人员,可以设定在本法院晋升为以上职务最低工作年限,庭长三年以上的,副院长五年以上,院长七年以上。四是审判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由案件最终裁决权,当然,如果有错误必须要重审才可以改判,审判庭员对自己的判决终生负责。五是司法人员级别按法官法,不和行政挂钩了,规定晋升机制等。六是审理的案件由法官负责制,就个案需要审判委员讨论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就错案如何承担责任,需要厘清?七是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权力无限大,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和制约应当,最好的方法就是审判公开,在阳光下审判,受当事人及律师的监督,受社会的监督,八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这是纵向的监督,改革后高级法院对中院、基层院对施行人、财和物统管,这就是不是意味着有监督关系变成隶属关系呢?作为横向监督应当受其任命的人大及其常委员监督,那么是否监督审判的个案,还是只以法院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整个法院进行监督?法院不受当地的党政机关管理,那么受当地的人大选举和任命,以后不会间接受党政机关的控制?九是改革法官负责制与现状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衔接,如何确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现在人民陪审员,基本不审,审也不会,也提不出对审判有实质的合议庭建议,还有就是大部分都是法院的临时工在当人民陪审员,起不到人民陪审的真正意义,把人民陪审制度的经全给念歪了。

          (3)在职业保障方面,改革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薪酬标准将与其等级挂钩,在现有基础上适度增加。对于女法官可以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部分符合条件的在一线办案的高级法官也延迟2到3年领取养老金。法院方面应当强化对法官的物质保障,并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的作用。实施法官资格终身制,对退休的法官建立退休法官俱乐部,让他们发挥余热,研究总结执业经验,与在职法官定期交流对他们传授经验、进行指导。
司法预算独立、完整:一是全国法院预算在国家的整体预算中单独编制和执行;二是法院预算由法院编制和汇总,权力机关决定,政府的财政部门执行。同时,司法工作需要的经费理应由中央预算保障,在尚未具备这一条件,仍然以省级保障为主,中央的经费作为补充来源之一。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目前的司法预算机制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
      平衡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的经费负担问题,司法改革方案中也应当有所涉及。改变以往由同级财政负担司法经费的模式为省级财政负担,会或多或少地增加省级财政的压力。那么,是由各地方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量缴省财政统一支配,还是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费用而不从地方收缴,或者是调整某些财政收入分配比例以增加省级财政的收入,这还需要在今后的方案中具体确定。由于中国城乡差别、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的,采取一些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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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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