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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口头起诉,不能看起来很美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清扬的法律博客    点击:

 

前言
徒法不足以行,“依法治国”成为时代主题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不但要完善立法、推进司法改革,解决“有法可依”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司法机关更要挺直腰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权利。

 

文 | 清扬

来源 | 清扬的法律博客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11月3日《羊城晚报》)

 

口头起诉,是相对于书面形式起诉而言,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无论古今中外,一般而言,起诉均应事先书写好起诉状,以表达清楚、请求明确的书面状纸形式,提交古时官衙或如今的法院,所谓“状告”。

 

可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特别是年老体弱、经济能力低下的弱势群体,他们诉讼能力不高,要么书写困难,要么无钱请代理律师,要么找不到愿意代写诉状的人,要么压根就不懂如何起诉,一旦合法权益被侵犯,势必面临维权的困境。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民告官”可口头起诉,无疑是上述弱势群体的福音。和受案范围扩大、可登记立案、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不得阻碍法院立案、起诉期限延至6个月等新规一起,彰显新行诉法破解“民告官”立案难的立法精神。

 

事实上,口头起诉作为法律规定,早在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就有。其第109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143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013年新民诉法施行后,仍然保留了相关规定。

 

但是,作为法律“纸面上的权利”,口头起诉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落地兑现,民事诉讼实践中鲜有以口头起诉形式成功立案受理的案例。一则绝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以书面形式起诉;二则少数司法立案人员,还不习惯口头起诉方式,或怕添麻烦、增加工作量,那些找上门的口头诉告者,往往会被要求以找律师咨询、代写诉状等为由拒之门外。

 

相比于民事诉讼的“民告民”,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看起来更加正式、严肃,社会影响也会更大,登记立案者因此会更加谨慎小心,不会轻易接受起诉状尤其口头起诉自在情理之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告官”口头起诉能否真正实现,既是新行诉法便民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体现,也考验人民法院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审判的魄力,以及树立司法公正为民宗旨、解决包括“立案难”在内的“六案三难”司法顽症的决心。

 

徒法不足以行,“依法治国”成为时代主题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不但要完善立法、推进司法改革,解决“有法可依”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司法机关更要挺直腰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权利。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再完美的权利保障制度设计也不过“看起来很美”,还会伤及法律尊严与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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