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壁立千仞
来源 | 壁立千仞的法律博客
从法院异地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效果来看,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不过,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由于还没有从固有的仅注重检法配合的思维中走出来,还依赖于过去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还忌惮于被扣上缺少大局观的帽子。因此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仍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自信。
探索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审判管辖模式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相关对司改革方案的解读中了解到,进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地方化干扰,确保审判独立,实现公平正义。
虽然笔者所在地区不属于司改试点省份,这种跨行政区划的审判管辖模式还未出台具体的操作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上至下所采取的指定管辖的做法,从一定程度上已试验式的带动了审判管辖的变化。
近几年来,出于强力反腐,有效惩治职务犯罪的考虑,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已经成为常态模式。这种运作与尝试,一定程度上也可称得上是对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先期探索和实践。
当然,从法院异地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效果来看,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不过,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由于还没有从固有的仅注重检法配合的思维中走出来,还依赖于过去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还忌惮于被扣上缺少大局观的帽子。因此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仍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自信。
例如,甲县侦查的诸如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案件由乙县审查起诉,乙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现有法律规定难以界定因果关系,很难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按理说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在合议后根据查实情况做出判决。但是,审理法院往往会出于照顾检察机关“情绪”的考虑,不贸然下判。有的采取横向了解借鉴其他法院此类案件判决的案例,有的消极等待甘当第二个“吃螃蟹”者。而全然不顾自己所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顾审理期限是否超期,不顾当事人及律师的再三反对。
再如,丙市侦查的受贿案件被告人指定丁市中级法院审判,而行贿人则由某县级法院审判。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贿人涉嫌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然而,该县级法院不敢轻意下判,常常要看中级法院是否认定此项受贿事实后再作论处。
还有,甲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犯罪案件,交由乙县法院一审。乙县法院开庭后对于与起诉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地方,既要逐级向市法院请示汇报,又要主动与甲市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达成某种默契后才作判决。
以上例子不难看出,推行旨在防止干扰、促进独立审判,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法院。法院、法官如何尽快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思维,如何克服只注重配合而忽视审判监督作用的习惯意识,如何进一步强化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中立地位,才是基层法院、法官们应该深入思考和勇于身体力行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