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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如何避免”新瓶装旧酒“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李勇的法律博客    点击:

 

 

办案责任制与职业保障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应当同步贯彻落实。如果只谈办案责任制,不谈职业保障,且数量极其有限的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员额被院长、副院长、庭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科处长们占据,那么这样的改革只能是“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

 

文 | 李勇

来源 | 李勇的法律博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其中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是个重要内容。目前已经在部分省先后进行了两批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唱主角,试点效果如何?各省各地情况不一,但是有一个倾向必须引起重视,那就是很多地方为了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没有进行统筹考虑,盲目追赶,将职业化改革变成了“办案责任制”改革。一方面,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员额比例太低,遴选、选拔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数量有限的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名额被院长、副院长、庭长和检察长、副检察长、科处长基本占据,普通法官和检察官获到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的寥寥无几。另一方面,设定了主审法官、法官和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各种义务、责任、惩罚措施,但是对于待遇和保障的规定则含糊其辞,甚至有意回避,导致严重责权失衡。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比普通法官和检察官待遇高出基本工资的10%,普通法官、检察官比司法行政人员高出基本工资的10%,但是这10%也就是200、300元,这与以往的办案津贴没有差别,甚至比以往的办案津贴还低,而且这10%也可能落的“暂不兑现”的局面。

 

这样的改革试点与党中央顶层设计的初衷还有相当的距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要求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并没有得到同步推进。办案责任制与职业保障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应当同步贯彻落实。如果只谈办案责任制,不谈职业保障,且数量极其有限的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员额被院长、副院长、庭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科处长们占据,那么这样的改革只能是“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这已经引起广大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广泛忧虑,甚至导致他们对改革前景持悲观态度,新一轮的改革并没有抵挡住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潮。

 

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之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是指一个具有专门的专业素养、坚定职业信仰和享有一定自主和保障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群体。司法的独特属性,决定了掌握司法权的人,应当是具有职业素养的精英,决定了司法人员经验的丰富性和司法队伍稳定性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而职业保障体系是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性的重要支柱,健全的职业保障可以使法官、检察官无后顾之忧地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公正、严格地执行法律。严格的选拔和遴选机制以及强有力的职业保障和职业尊荣感,这是保障司法官坚守良知、善尽职责、维护公正的必要条件。日本学者伊藤荣树认为,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保证检察官独立性这辆车上的两个车轮之一。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了检察官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保障:检察官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不得违反其意愿而使其失去其官或被停职、减少薪俸数额。根据日本有关法规,检察官的工资待遇比普通公务员高出30%。20世纪8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为法官、检察官提高了比普通公务员高1倍至3倍的工资,并与行政职级相分离。我国台湾地区司法目前的公正度与当年这一项改革措施不无相关。

 

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布局、整体规划。就试点阶段而言,办案责任制和职业保障作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两架马车,不可偏废。当务之急除了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更需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遴选、选拔制度,推进分类管理,实行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务与行政级别剥离,按法官、检察官等级进行管理,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德才表现等在合理确定比例的基础上来考核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按照法官、检察官等级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以增强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促进职业化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升待遇保障改革试点过程中,需要精细调研,因地制宜。大量的事实表明,中国的改革必须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刀切”的做法从来就没有成功过,甚至适得其反。实践中,有的地方如东部发达地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部门人员超负荷工作,如果按照30%的比例确定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员额,那么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占据一定名额之后,剩下的寥寥无几,必然导致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局面;有的地方如西部偏远山区,案件量很少,如果按照30%的比例确定员额,又显得过剩。同样,基层院与省、市情况差别也很大,与国外不同的是,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越是往上级,其人员越多,基层院案件量大、人员相对较少,“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而省、市院不存在这一问题,甚至有的省、市院人员过剩、职数超标,如果都按照30%的比例确定员额显然是不切实际,只会使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越来越差,超负荷工作越来越严重,这与司法改革提升基层司法人员待遇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容忽视的事实是,85%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改革试点向基层倾斜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需求。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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