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深化改革,大招迭出,最近又出台65条具体措施,力度之大,内容之实,前所未有。但现行审判体制要想蜕变成能够满足现代国家治理需求的司法制度,尚需解开四大悬疑,缺一不可。
悬疑之一:法院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再次重审:“改革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这个目标的确就是法院改革的目标,但也可解读为系司法为民与否的评价标准,至少不是改革的全部目标。因为法院改革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政治要求,也是法院改革的第一目标。
从最纯粹的角度论,司法的目标是“实现正义”,法院改革的目标自然应是“更好地实现正义”。对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而言,“公平正义”指的就是司法正义,体现了十分正确的目标导向,“人民群众的感受”蕴含就比较复杂,涵盖了道德、文化、地域差异、个体差异等内容,是实质正义的意思,或者至少是一种道德正当性方面的要求。但这个目标也有缺憾,因为它仅表述了个案正义,或叫具体的正义,显然并未及于正义的全部。这就给法院改革同时要将“党的领导”作为目标留下了解释的空间。
在中国特色理论定位中,党代表人民的利益,是正义的化身,因而在法院改革过程中,党的领导具备表征普遍正义的能力,自然而然应当与“人民群众的感受”一起构成改革的目标。这样的综合目标具有双重性,其中个案正义取决于人民的感受,抽象的正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逻辑上是道德、法律与政治的完美统一,可以说是最好最理想化的正义。如果人民法院深化改革之路真正能够朝向这个目标,并且真的登堂入室地实现了这一目标,那么,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将是对法治的最完美诠释。
悬疑之二:司法事权能否统归最高法院?
司法权归于法院,这在分权体制下不存在问题,但我们是集权制国家,司法权的归属很复杂。司法事权归于中央,这在单一制下本不存在问题,我们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事权的归属却也存在问题。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司法权分散化、司法权异化的现象见惯不经。
法院承担落实司法公正的职责,却不具有统一行使司法权的能力,司法需要统权,这正是亟需深化改革之所在。统权已有成效,例如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逐渐被弱化了,“劳教”也取消了,但司法割据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因而,“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强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林业、农垦、铁路等特殊法院都将变成一般的法院,省高院也将统管全省法院的事权和财权等等,这些都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举措。
尽管如此,有些司法事权是法院改革无法触及的。比如顶层司法权非仅由最高法院行使,还同时由检察院和纪委行使,此外,政法委的政法权也兼具司法的属性,这些不同的顶层司法权之间只能是协调和协商的关系,而不存在谁统谁的问题。又如司法既然是“刀把子”,就要兼顾裁判与工具的职能,不可能只掌握在法院的手中,地方法院全省统管的现实效果到底如何尚待检验。再如有些法院一时半刻是统不回来的,比如兵团法院。
在当前的政治格局下,司法统权的最高目标似乎应当是:党的领导仅是指党中央对最高法院的领导。这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却也极可能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终极形态。
悬疑之三:审判权将如何独立?
“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要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完善主审法官制,要对各种干预案件的行为“留痕”;对院长、庭长、审委会的职责重新给予了界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还专门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至少,审判独立的机制已经开始建立。
审判独立有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之分,真正的独立是这两者都要独立,独立到在司法问题上他们就是最高权威的程度,我们尚且不具备建构这样的机制的条件。客观而言,司法独立又是个复杂且又敏感的话题,最好能够回避,但司法所受干预与公众对司法的期待之间的反差实在太大,目前法院改革遵循的又是问题导向的原则,审判独立才又旧事重提。在这样的格局下,审判独立的机制设计主要体现在禁止官员干预审判工作这一节点之上,重心在于对官员群体的一种纪律要求,是一项将不正当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新举措,而不在于重新界定审判权。因此,各级官员,尤其是领导人员个人干预个案是违纪的,但组织干预以及对审判工作整体上的引导是必要和允许的,院庭长和审委会对个案的干预权也只是量的调整,而非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这种方案具有阶段性局限,却也符合实际。
独立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建立这样的机制根本还在于如何解决法院的组织管理体制和法官真正职业化的问题,以及正面回答司法独立是对谁独立的问题,这才是长远之计。
悬疑之四:什么才是公平正义?
法院改革在确保裁判公正方面没少下功夫,对审级监督、考评方式、证明规则、人民陪审、信息公开、司法廉政等审判机制的完善无不著力于此,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还准备推出当庭判决的大招。司法的统权与独立事实上也是为裁判公正服务的。
如果真正沉入到司法实务之中,采用什么方式审理案件其实并没有描述的那么重要,受证据、表达、时间、当事人诚信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庭审所获得的案件认知是有限的,对于许多个案而言,裁判公正的浮现需要经过抽茧剥丝的过程。否则的话,审判方式改革搞了那么多年,也不至于毫无成效。
当然,最核心仍然是:到底什么样的结论才算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我们一直处在社会转型阶段,在主流政治之外,社会生活层面中的主导价值并不统一,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当事人感受和客观理性之间根本无法达成一致,尤其是个体行为模式总是倾向于私利最大化,谁都觉得不公平。这还姑且不论地区差异、移植法律等固有的因素。人民法院虽然独立性存在疑问,但其身上承载的使命担当却一点儿也不少,要为党、为民、为法律、为事实、为当事人的感受同时负责,作为公约数的公平正义就很难出现。或者说无论法院怎样改,公平正义都要等到社会对司法具有高度认同之后才会出现。
在事关司法公正的众多改革措施中,主审法官制被寄予厚望,这个制度的基础是法官要兼具超脱地位和超高素质,超脱地位可以借助强力制度来实现,超高的素质却必须要历经时间的磨砺才有可能育化而成,从群策群力突然转向一人做主,这个主审者恐怕会一时间乱了方寸,完全找不到公正的方向。而互联网时代公众的忍耐力根本不可能等到每个法官都具备足够的单挑能力时就耗尽了,很担心这个制度因为不符合国情被半途而废。
以上这四大悬疑每一个都是人民法院走进法治殿堂的关卡,而每一个悬疑被解除之后,迎来的也必将是一片灿烂的法治之光。祝愿法院深化改革早日成功!
来源:人半弓的法律博客/第一辩护(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