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与法官素质之框架标准》(Framework of Judicial Abilities and Qualities)旨在全面列举司法部门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所需要展现出的知识、技能、行为模式和态度,从而帮助法官自我发展、自我提高。《框架标准》是为已经开始履行司法职责的法官们建立的标准,实际上也是对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的法官遴选标准的补充。《框架标准》还可以帮助那些设计司法培训项目的人员改进法官培训工作,使司法培训项目真正能为司法部门以最高职业水准履行司法职责提供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框架标准》的制定过程 |
制定《框架标准》是一个涉及面广、要求高并集中集体智慧的过程。司法研究委员会曾与来自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的500条名法官进行讨论,征询其对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最重要的技能、知识、行为模式的意见。同时,起草组还征询了经常出庭的律师以及诉讼参与人(法院使用者)的意见,详细了解他们在法院的经历,并参考了国际上对司法能力问题制定的最佳标准。起草组还将此标准发给各级法院以及一些重要的当事人征求意见和评论。总之,《框架标准》经历了研拟——试行——修正——完善的过程。
由于《框架标准》清晰体现了法官的自我完善标准、司法部门的能力标准、法官的职业期待以及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因此得到了法律界和全社会十分广泛的肯定与认可。
《框架标准》的内容 |
《框架标准》包括六类能力及相应素质:
第一,知识与技能(Knowledge and technical skill);
第二,沟通与权威(Communication and authority);
第三,决策与裁判(Decision-making);
第四,职业化与尊严(Professionalism and integrity);
第五,司法效率(Efficiency);
第六,领导与管理(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框架标准》描述了对重要司法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并例举了这些能力和素质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这些例举都是所有司法机关共同需要的知识、技能、行为模式。这些例举只是一种提示,并非穷尽式的列举。有的法院可以因其特殊工作需要而对某项具体能力、素质提出特别要求。例如,在刑事审判领域,法官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包括:准确把握某项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熟谙并适用与证人评价和证据认定相关的法律;能准确有效地厘清法律和证据问题;能正确适用相关的量刑指南、立法以及其他权威依据。而在家事审判领域,法官要具备很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包括以悲悯之心与案件中的成人、儿童进行沟通的能力。
虽然这些能力和素质适用于所有层级的法官,但对于不同层级或岗位的法官可能会特别强调某些特殊的能力和素质。例如,对于高层级的司法部门来说,一般要求法官具备更加成熟、老练的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并具备迅速掌握、分析法律材料与事实材料的能力。与之相似,虽然多数司法官都应具备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但就某些岗位来说会对领导和管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框架标准》的另一个特点是,针对当前对“平等”问题敏感性的提高,特别体现了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所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它要求法官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要注意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所有人的平等性,也要求法官平等对待在法院工作的所有人员。
《框架标准》列举的都是核心的司法能力和素质。法官以及司法培训项目设计人员可以针对不同背景、不同级别、不同领域采取具体措施,提升自我,改进工作。
《框架标准》在司法培训项目中的应用 |
第一,设计司法培训项目时,首先要搞清楚司法部门以最高职业水准履行司法职责时,必须要知道的事和要做的事,从而明确司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确定培训目标。培训项目的目标主要是开发以下能力:
专业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
职业技能(从案卷和听审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并正确地将相关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
其他技能(如沟通交流、掌控庭审、时间管理等);
个人素质(如追求公正,提升公众对公正的期待,宽容,对差异和特殊需求的敏感性)。
所有这些能力和素质汇到一起则形成一种“职业行为模式”。与“操作技能”相对应的“职业化”代表着法官的最高水准,这既是法官应有的追求,更是公众的期待。
第三,学习成果具体化。要检查学习者从培训项目中获得了什么,与他们最初的期望是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检验出培训的效果。
司法研究委员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制定的这套框架标准,应当成为建立培训项目的出发点,指导司法培训工作。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框架标准》不仅让他们展现高超的知识和能力,而且帮助他们建立司法的职业行为模式,激发他们的事业心。
以下是法官必备的六种司法能力和若干项素质。
一、知识和技能 |
核心能力和技能:
1.熟谙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
2.熟谙法律程序和程序适用;
3.能迅速掌握不太熟悉的法律领域。
相关素质:
尽职尽责,坚持追求高标准。
拥有此项能力的具体表现:
1.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针对法院要裁判的问题,恰当地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
3.根据现行程序规则,很好地主持庭审;
4.准确把握核心问题;
5.能对冲突、复杂的事实和法律材料迅速理顺并进行分析;
6.对于案件中的不确定之处及时加以澄清;
7.对于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事项进行比对、衡量,形成有理有据、前后连贯、自圆其说的判决;
8.能长时间集中精力工作;
9.跟上法律和程序的更新而不落后;
10开拓视野,增长知识。
二、沟通与权威 |
核心能力和技能:
1.树立并维护法庭的权威;
2.做好庭审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公平和及时处置;
3.有效交流。
相关素质:
坚定不移但并不傲慢无礼,保持司法礼仪;耐心,宽容;公道公允;有敏感性;富于同情心;自律性强。
拥有此项能力的具体表现:
1.通过公平、有效的管理和干预介入,掌控庭审的进度;
2.在法庭里或办公室里保持心态平和、自勉自律;
3.把握分寸,正确处理与当事人、证人、被害人、代理人、公众、媒体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
4.能够进行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有效交流;
5.使用语言十分谨慎;
6.对于因语言、残障原因而需要满足特别交流需要的情况保持敏感性;
7.针对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采用相应的方式加以释明;
8.以积极态度倾听当事人陈述;
9.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10.即使面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挑衅性行为,也要保持冷静和权威;
11.判决书需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但又要简洁明了;
12.永远都要对所作裁判作出解释,并阐明理由。
三、决策裁判 |
核心能力和技能:
1.作出有理有据的裁判;
2.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关素质:
决断性,自信心,道德勇气,独立性,公正性。
拥有此项能力的具体表现:
1.客观、公正地评价证据;
2.准确衡量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
3.作出果断、有自信的决定;
4.相信自己的判断力;
5.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事实认定作出有理有据的判决;
6.及时作出必要的程序裁决;
7.作出果断且明确的中间性裁决;
8.平等对待所有人员;
9.必要时,要敢于做出不受公众欢迎的裁判;
10.制作结构合理、理由充分、用语简洁的裁判。
四、职业化和尊严 |
核心能力和技能:
1.维护法院的独立和权威;
2.保持个人的独立和尊严;
3.以最高职业行为标准从事法庭上的各项工作。
相关素质:
道德感,耐心,宽容,为他人考虑,个人责任心。
拥有此项能力的具体表现:
1.承认并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2.保持尊严的职业化行为模式;
3.对诉讼中的所有参加人一视同仁,适当关注某些特别需求;
4.保持超然中立,掌握自己在法庭上的反应与情绪;
5.尊重所有参与审判、出席法庭以及在法院工作的人员,以礼待人;
6.尊重并正确适用法律;
7.避免使用可能引起偏见之疑的语言和行为;
8.无论对个人、律师还是政府部门,都要保持自己的公正并表现出公正性。
五、司法效率 |
核心能力和技能:
1.在审理过程中对各类事项要公正、及时作出处置;
2.积极管理案件进程,高效处理所有事务,作出公正判断。
相关素质:
热心公共事务,追求管理效率,严于律己。
拥有此项能力的具体表现:
1.保持适当的工作节奏;
2.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集中处理关键问题;
3.运用最有效率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案件管理;
4.在审理程序中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时间的有效利用;
5.对时间资源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估并按照计划实施时间表;
6.及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7.与同事和法院工作人员合作良好;
8.巧妙处理繁重的工作负担;
9.区分轻重缓急;
10.守时;
11.及时作出裁判;
12.有效运用信息技术。
六、领导管理能力 |
核心能力和技能:
1.在规划和组织事务时有战略思维;
2.应对变化;
3.惜才任能;
4.高标准,严要求;
5.鼓励并培养团队精神。
相关素质:
责任心,想象力,团结,公正,致力于有效管理。
拥有此项能力的具体表现:
1.以战略思维配置资源;
2.与同事和司法管理人员合力工作,实现目标;
3.锐意创新,解决实际问题;
4.正确对待业绩评估;
5.了解并应对发展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6.随时随地履行职责,为法院提供支持,并认真对待同事的个人问题;
7.所有会议都应当有用、有效、有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2008年10月)
翻译:蒋惠岭(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