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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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裣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以下统称《暂行规定》)分 别规定的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 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裣察权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l)检 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内 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 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 级大法官,二 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 级高级法官,一 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 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 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 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 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 三级法官,二级、 三级检察官;科员:四 级、五级法官,四 级、 五级检察官.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 体条件如下;(l)担 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 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 他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 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 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 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 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 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 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 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 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答:按 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 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 应注明职务 层次加以区别,并 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答:套 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套改的方式, 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 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附件1),并 进行审核。(2)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3)高 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省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 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地市级 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 地市级党委组 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 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附 件2)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 理任职手续并将《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 改工作完成后 ,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 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答: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