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修炼】程谶:检察改革不应该成为“政治作秀”
曾经的一段时间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检察机关的改革中竟然不再适用,甚至身在体制中的我们还在调侃法院改革的“雷声大雨点小”。但是在此次五年改革纲要落地之际,我们竟成为了马丁·尼莫拉笔下的“我”!
就在改革纲要刚刚公布之际,我们听到法院人尤其是基层法院人的哀鸿遍野,拿着其中的关于工资的一条与检察改革纲要中的两条对比,言之“这才是实实在在的改革嘛,就要立竿见影!”所言之物就是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的第53项“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检察改革纲要中的第9项“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以及第12项“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但是我们却被法院人的“哀叫”冲昏了头。虽然口口声声说“不以涨工资为目的的改革就是耍流氓”,但是当改革仅仅局限于涨工资的时候,改革的意义和目的都将淡然无存。
当静下心来,看着洋洋洒洒的法院改革纲要,对比着只言片语的检察改革方案,作为检察人的我,陷入了沉思,难道检察改革真的成为了“政治作秀”?看着改革方案中的“大话、套话、官话”,作为检察人的我,不禁惶恐起来,难道检察改革已经成为“政治任务”?
其实这不是危言耸听,将检法两家的改革纲要进行简单对比就能管窥一二。
首先,检察改革毫无重心可言
在检察改革纲要的六项重点改革任务中,第一、二、三项内容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狭义检察权(公诉权)进行规划,第一项着眼于实现外部独立,第二项是队伍的建设管理,着重于检察官自身的提升,第三项则落脚于检察权内部的运行机制;第四项是对反腐制度改革的构建;第五项则是对法律监督的加强和完善;第六项则是对广义检察权运行监督制度的强化。
不可否认,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权涵盖比较庞杂任务繁重,但是在司法改革的工程中,我们依旧眉毛胡子一把抓不顾重点进行改革。而导致改革混杂的主要原因是检察权界限界定不清,检察权性质模糊混乱。根据宪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于是检察权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监督权。于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的所有智能,无不打着监督的烙印,脸上写着“你不服气就监督你”的价签。这从改革纲要中第五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篇幅就可见一斑。
而事实上,检察改革的期许或者目的并不是加强某项权能,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如何将已有的权能行使好执行好的问题。比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是对于症结问题,检察改革纲要中却只是简单地一掠而过。
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只是“政治口号”式地要完善要科学界定,但是如何完善如何界定却讳莫如深。反观法院改革,不仅写明了主审法官的条件,而且阐明并界定了审判长与合议庭的界限,甚至明确在未来的改革中,要以审判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明确了院长、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能,并且对审委会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着重定位。
其次,检察改革毫无章法可循
任何活动都应当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改革也不例外,司法改革亦概莫能外。所以在改革中队伍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决定中就已经写明,要探索建立符合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于是在检察改革和法院改革的过程中,都将分类管理、建立单独职务序列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论证。
但是对比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改革纲要,作为检察人员的我不禁心寒。在法院改革纲要中,对于人才队伍建设不仅言明具体的指导方针——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而且列明了具体的时间表和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返还检察机关的改革纲要,却是寥寥数语且无关痛痒,没有言明员额确定的依据、没有明确遴选与任命衔接机制,甚至对于培训都只是停留在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等宏观层面,而非“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等微观措施。
暂且不论类似的改革能过落地生根,单纯滴对两种措施进行比较,就可以窥探其中的不同。一方是绞尽脑汁建设属于自己的队伍,一方却在推诿搪塞应付。照此以往,不管将来的工资是否会有所增加,看不到未来的改革势必会走向“死胡同”。
再次,检察改革毫无生机可栩
改革的改革中,大多数热爱检察事业的人所追求的都不仅仅是眼前利益,不是期待薪水能涨多少,保障能加多少,更多的还是将来的所作所为如何才能真真实现“我说了算”而不是“曾子曰的,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
所以在改革中,关注具体措施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军令状”式的时间表,在法院的改革纲要中,明确“到2015年第,健全完善权责明确、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到2015年第,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反观检察改革纲要中,却好似为了改革而改革的被动行为。
或许有人会说,这样时间表所体现的生机和动力,只有在其实现的时候才能印证改革的成效,倘若最后走向失败呢?而法院的类似改革又不是没有“前车之鉴”?事实的确如此,但改革中连类似的胆识都没有的话,改革还有何用?
改革不能因为可能的失败而止步不前,也不能因为无法交代而敷衍搪塞,即使真的无法实现改革预期,那是来自各方的原因,而不会有人怪罪其寥寥数语的顶层设计。
最后,检察改革毫无未来可期
谈到未来,尤其是司法改革的未来,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愿景,都在期许着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呈现在我们面前,让身在其中的我们不仅成为亲历者,而且要作为见证者,更重要是成为获益者。但是对于检察改革纲要却不敢恭维。
翻开检察改革的历次纲要,类似的话语都可以找到,一些言辞甚至只是简单的重复而已。何以未见成效?何以没有未来?其中的缘由肯定来自多方,但谁又敢怪罪顶层设计者?
最近流传一篇名为《周永康后,司法改革走向何处》文章,足见其顶层设计者对改革的重要性。今日的检察改革,犹如78年的改革开放,犹如今天改革的深水区、攻坚区。究竟何去何从?未来在哪里?让体制中的检察人如何坚守?这些都是改革纲要中应该给的答案,不要求明确,但最起码有盼头。等到真的没有盼头用脚投票的时候,改革的意义又在哪儿?
但不管怎样,不管检察改革纲要如何,以上只是一家之言。前几天聊天谈到司法改革,一位同事突然发来“1966”,纳闷不解之余详问何意,答曰“那是一个春天,方案落地,依旧溜溜”。“1966”说出的不仅仅是体制中对司改的信心,还道出了对待司法改革的无奈。面对犹如“政治作秀”式的检察改革,究竟会以怎样的方式收场,乍想不寒而栗,只能冷眼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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