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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让案件再审制度真正发挥纠错效用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游伟  上海法治报

 

在我看来,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当司法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公民的实体正义观念依然浓重的背景下,对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公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起再审并及时改判纠正,那对司法公信力及其权威性的影响,一定也是致命的。因此,与其现在来讨论制度的存废问题,倒不如更加关注和努力改革现行再审制度,使其功能获得进一步优化,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缓解社会矛盾乃至对抗,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纠错机制的正向效用。

 

不过,反观我国再审制度,却普遍存在着启动难、立案少、周期长、改判率低等问题,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也对再审纠错表现出明显的信心不足,“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依然在特定群体中弥漫,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一定程度上也背离了国家法律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出这种不容乐观的状态,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民事案件中,再审启动方式中的“指令再审”比例正在逐年上升,2013年已经达到了60%左右,而改判比例却只有23%;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比例则从2007年的5%上升到了15%以上,有的法院甚至已经超过50%,但一半以上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却与原先的相同或是基本相同。提起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改判比例日益走低,审判监督纠错功能在“自查自纠”、“自我监督”面前遭到了严重限制,损害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审查监督的独立性。

 

记得几年之前在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一案被提起再审时,就曾引起过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当时,人们不仅关心被告人该不该判处死刑这一实体问题,也注意到了再审启动后的程序正当性问题。因为李昌奎案的终审死缓判决,是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27个委员集体做出的,而再审新组成的案件合议庭,依旧是这个审判委员会之下的一级审判业务组织。因此,当时就有不少学者认为,无论经过再审后的李昌奎是被判处死刑或者依然维持死缓,审判合议庭还必须将案件提交到组成人员没有变化的高级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去讨论并最终做出裁决。由此,人们也就难免会产生某些忧虑。因为如果再审查明的李昌奎案的基本事实、情节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参与讨论的还是原来那些审判委员会委员,在经过了几个月的时间之后,他们的死刑观念,他们对于刑法中死刑适用条件的理解和把握,会不会也发生实质性的转化呢?是不是有可能为了维护脸面而继续固执己见、坚持到底呢?虽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做出了改判,判处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再审中的程序(原审回避)问题,确实值得引起重视和加以研究。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在其2008年制定的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即做出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规定。但由于解释过于原则,加之“本院提审”会增加工作量和聚集矛盾等,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在实践中颇为少见,大多还是采用“指令再审”的方式。而立案再审的原二审法院,则更习惯于使用“发回重审”,将案件打回到原一审法院,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相互扯皮、有错不纠。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再审中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月15日始施行),《规定》提出了若干明确标准,防止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滥用,在审查启动再审方式上,坚决贯彻“以提审为主”的诉讼法原则,并建立了再审案件的“全透明”机制。我们期待这样的规定和制度设计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落实,也期待我国案件再审的程序更为科学、合理和精密,以充分发挥其依法纠错的功能,确保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在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中实现司法的正义。

 

来源:3月25日《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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