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刘武俊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法律立改废问题也愈来愈凸显。司法改革亟须立法发力,需要与立法保障协调推进。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关于改革与法治、全面改革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断。“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革必须要有法理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先立后破,要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及时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
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改革。这就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
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样必须恪守“于法有据”这一原则。司法改革要强化依法改革的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确立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巩固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为推动和引领司法改革稳步前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和第十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这是立法为司法改革护航的生动实践,也是去年立法工作体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充分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的精神。
司法改革与立法保障和法律的立改废必须同步进行、协调推进。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对于破除司法地方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的确与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存在冲突。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里规定的“各级”是指县、市、省三级。建议在不违背现行宪法的前提下,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权的相关规定,从提名权而非任免权角度推进改革,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行使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提名权。
本轮司法改革方案如有涉及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必须在统筹相关法律修改之后再予以改革。例如,现行公务员法已将法官纳入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而本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将法官按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建议抓紧修订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为司法改革扫清法律障碍。在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及时就改革所触及的法律修改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意见,或者取得立法机关对改革试点单位的法律适用授权,以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有多项试点工作,伴随着改革的深化,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可能不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这一项工作。这就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加强与最高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牢固树立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的基本观念,凡突破法律规定的必须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坚决捍卫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彰显司法改革的法治精神。
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授权方,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全程指导、监督此次“两高”试验性立法的整个过程,加强调查研究,科学总结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的经验教训,以便更好地推广和完善“试验性立法”。
一言以蔽之,司法改革亟须立法护航。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司法改革与立法保障必须同步进行、协调推进。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