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民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最高旨归,就必须看到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人民权力运行机制的异同,映射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我们就不应将司法体制改革等同于对国外司法体制的照搬照套,不应将改革中的司法去行政化、强化独立办案权等同于谋求国外的三权分立机制,因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谋求我国人民利益的福祉,它不仅仅是一次体制改革,更不是依样画葫芦。
文 | 法之徒
来源 |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吹响了司法体制改革向深水区前行的号角。纵使困难重重,但司法体制改革前行的灯塔、行进的终极标准却从未变更过,那就是人民——司法体制改革的最高旨归。
这是由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决定的。从法的制定来看,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产生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地方立法也源于人民为主体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法的实施来看,司法体制的运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期利益,协调人民内部矛盾、短期利益、局部利益;而从权力赋予机制和结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亦须由人民赋予。
正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会上才会强调,我们应由人民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由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是司法机关闭门造车,而是要打开大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公正期待,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当然,在肯定人民的根本性评判地位基础上,我们也需看到司法体制的职业属性。在局域、短期、个案上,我们也要看到民众个体认知与法律视野认知尚存在差距,需防止司法为一味讨好民意而沦为街头化。也正是因为此,司法体制改革更须凭借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的叠加效应,须通过司法程序的规范运转、司法案件的释法说理,将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扎根在民众心中。
要让人民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要实现人民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最高旨归,就需要给予人民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评判平台。这个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人民监督员机制、人民陪审员机制,也应通过进一步的司法公开,推动司法机关与民众的互动、互信;需要给人民群众一个可以介入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司法人员追责体制,这正如习总书记在会上所强调的,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在给予司法更多独立权的同时,把司法权也关进制度的笼子。
实现人民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最高旨归,就必须看到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人民权力运行机制的异同,映射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我们就不应将司法体制改革等同于对国外司法体制的照搬照套,不应将改革中的司法去行政化、强化独立办案权等同于谋求国外的三权分立机制,因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谋求我国人民利益的福祉,它不仅仅是一次体制改革,更不是依样画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