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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的向度与精度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上海法治报

 

撰稿| 李兴魁 沈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已正式对外发布,未来五年,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悉数列出,足见顶层设计者的决心和力度。

 

其中,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作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此轮法院改革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未来,进一步理清、理顺审判委员会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及运作模式当是各级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应当也必须直面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应专业规范

 

如何有序、有度地开展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不仅需要明确改革的向度,即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紧扣顶层设计方案,确保总体改革方向正确;还应当注重改革的精度,即秉持实事求是原则,契合司法工作实际,务求具体改革举措正当。惟方向对、措施准,才能尽可能减少改革过渡期的成本与阵痛。

 

从《意见》内容上看,涉及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共二百余字,着重阐释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履职原则、议事规则及责任机制问题。大道至简,大义微言,我们认为,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述及把握改革的向度。

 

一是专业。审判委员会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在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决策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强的行政化倾向,难以体现及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专业价值。

 

《意见》开宗明义,首先提出要“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判委员会的权威与正当不是来自其组成人员职位的高端性,而是来自于其履职过程的专业性,通过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议决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能,以彰显其作为同一审级中法定最高审判组织的应有作用。

 

二是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进退适宜、取舍得当的关键在于确立规范。所谓规范,既是行之有效的规则,又是有条不紊的过程,更是恰如其分的结果。《意见》重点对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作了要求,一方面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内容,另一方面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即要以建立具体规则为基础,实现过程的可视、可控、可查,从而形成常态性、长效化的审判委员会良性工作格局。

 

三是责任。责任的落实是衡量改革进度、检验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意见》 从“事”与“人”两方面,对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建设作了要求。通过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权威性与执行力;通过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增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务求事必明责、行必责实。

 

四级法院应职责明确

 

为切实强化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建设、规范运作及责任担当,还应当着力于具体改革路径的精细设置,尤其是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以点带面地推动改革进程。

 

首先,要注重改革举措的综合配套。《意见》要求“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目的在于聚焦重点、提炼难点,提高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效率。但是在给审判委员会“瘦身”的同时,还应当防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虚化或弱化,要通过此轮改革,将一些理应由审判委员会议决的事项纳入审判委员会职责范畴。如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往往离不开后勤、人事等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由于审判工作、审判管理工作与行政工作的交叉性,审判委员会与办公会、党组会、院务会等其他会议的功能就可能存在重叠与混同。

 

基于行政活动高效、便捷且极富执行性的特点,一些情况下,为更为有效、迅速地开展专项性审判活动或部署即时性审判任务,法院更习惯于召开行政性会议讨论及议决工作。基于此,为达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去行政化的目的,一方面需要改进审判委员会自身不足,化繁除冗,去粗取精,努力消除与审判规律不相适应的因素; 另一方面需要重视改革的系统性与关联性,分清具体事务的主要性质,理清不同会议的相异功能,注重改革的综合配套,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司法的归司法,以有效强化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工作及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宏观指导职能。

 

其次,要契合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准确定位四级法院职能是改革的首要问题及基础条件,一般而言,法院的人员配置、收案数量呈现“金子塔状”,层级越高,人员与案件则越少,与之相对应,不同层级的法院承担的职能互有差异。作为塔基的基层法院,主要职能在于审理案件;而越接近塔顶的法院,所需承担的审判任务则越轻,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判尺度等业务指导的任务则越重。因此,四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也需各有侧重。如《意见》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对于“规范”的理解就不能简单等同于缩限案件讨论类型或控制案件讨论数量,层级越高的法院审判委员会理应更少地介入个案研判,以集中精力进行“面”上的指导与统筹。

 

但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案件受理数量逐年递增、新的案件类型层出不穷,有时仅仅依靠法官个体或者合议庭,无力也无暇对重大复杂案件作出准确裁判,此时,审判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职能恰恰是通过对个案的集体研判得以实现。在对案件讨论的范围作出规范后,如果审判委员会能够依法而为、循规运作,其案件讨论的职能自无需弱化。当然,为避免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重大复杂案件,自觉践行审判亲历、直接言辞等现代司法原则。

 

最后,要抓好专门机构的长期建设。实践中,很多法院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作为审判委员会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学习、编发《审判委员会通报》、监督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等诸多工作。因此,在突出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的职能定位的同时,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长期建设作合理谋划,以更好地发挥其“上传下达”的中介作用。为突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专事审判管理工作的机构属性,可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判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厘清工作职责,整合既有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体现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内在价值。

 

应当明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作,需要在不断加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及健全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下,稳妥且有序的推进,确保改革的力度与法院发展的总体程度、现实进度相适应,既不可因循守旧,同样不可急躁冒进。

 

(来源:2015年4月8日《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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