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入额的58人从原有的67名检察员中产生,其中有9名检察员暂缓入额……这是记者近日从司法改革试点院之一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采访获悉的数字。
从全国首批检察官助理宣誓任命,到首次遴选晋升检察官,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上海自去年7月启动司法改革试点至今已过去大半年,目前检察系统司法改革进程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近期司法改革将在全市推开,有哪些试点运行制度值得借鉴,有哪些问题值得思考?近日,记者走进二分院,试图寻找答案。
1问
33%员额如何分配?
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试点地区,上海承担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先行先试的重任。而人员分类管理无疑是此次司法改革试点中的关键词,33%的员额制如何落地,哪些人上?如何选拔?这些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58名检察官入额+11名助理检察员参加遴选
“以前,司法人员是等同于公务员管理,这样容易导致行政、司法职能不分,一些好的业务骨干都从一线业务岗位流向行政管理岗位,造成行政综合人员过多,人力分配不均、案多人少等问题”,作为上海试点改革院之一,二分院首先是试点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也就是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该院检察长周越强告诉记者。
因此,今年司法改革的一个关键词是员额制,它确定了检察官(承担独立办案职能的检察官)的比例为33%,其余两类人员比例分别为52%和15%。
记者了解到,改革之前,二分院的检察官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级别在副处级以上、由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还有一部分为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任命。《检察官法》规定,助理检察员属检察官范畴,具有办案资格。这两部分人员占全院人员总数的62%。
但是试点改革后,根据比例测算,二分院对应检察官的额度一共是82人。也就是说,助理检察员中仅有10%能够进入检察官序列。
“我们首批推选了58人入额”,该院政治部主任王琍透露,入额的58人是从原有的67名检察员中产生的。通过上海市检察院遴选办公室严格考核,报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审批确认。
王琍坦言,有9名检察员暂缓入额。未入额的基本上都是已经较长时间脱离办案一线的检察官,目前绝大多数在行政部门任职,有的甚至已是行政领导。据悉,目前他们当中已有不少人表达了想回办案一线的意愿,“他们如果再想要回到一线岗位执法办案,也不是立即就能上岗的,还是需要培训、考核程序。”
除了入额的检察员经过身份确认,还有一部分参加遴选的,是此前只有助理检察员法律职务的人员,他们通过遴选考试程序择优推选,再经过人大任命后才能成为检察官。
此次遴选的11人,则是在二分院遴选办公室推选的13名符合条件的助理检察员中产生的,“我们根据工作能力、办案实绩等各方面考核推选,再经过市遴选委员会的考试,最终面试通过了11人”,王琍介绍,这11人基本是优秀业务骨干。根据测算,以二分院为例,在5年改革过渡期内,该院尚有30名检察官员额。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曾透露,“上海充分考虑年轻助理检察官的入额问题,5年过渡期内,上海大概会有近700个左右的员额,将从助理检察官中择优遴选。”
上海员额制检察官可以概括为:少而精。据悉,包括二分院在内,上海4家试点院首批遴选员额内检察官308人,占编制总数的29.9%,全部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博士学位人员为121人,平均年龄为44.7岁。
“实行员额制,就是要通过控制检察官员额,突出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从严准入、逐级遴选、择优选任检察官,确保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周越强说。
2问
如何保障检察官权责统一?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一办案模式的弊端在于: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
在确定为试点院之后,二分院向自身提出了三个问题: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明确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让办案的检察官有职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责任”。
制定权力清单+实施综合考核
检察官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如何监督,责权怎么划分?二分院依据现有法律对125项检察长、29项检委会和96项检察官的办案权限进行了配置和划分,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制定了《检察官手册》。
记者在这份手册中看到,涉及公诉案件的32项清单中,除对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抗诉等在内的11项执法工作,需要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其余21项均可由检察官自己决定。
“这次改革感觉是动真格了”,从事了30多年检察工作的贺豪谈起改革感慨颇深,“权限放开了很多,改革力度大,其他配套措施也跟上来了”。作为二分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一名老检察官,贺豪在自己的工作中明显感受到了一些转变:“以前办案基本是按照三级审批模式,比如上提一级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前都要由分管检察长审批,现在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疑难复杂的大案以及不予逮捕的案件,需要上报外,其余案件均由检察官自己把控,效率快了很多。”
据介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实行后,较好地应对了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二分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审结天数得到缩减,办案效率得以提高。
以公安提请逮捕案件和区院报请逮捕案件为例,2014年下半年,二分院该两类案件审结数相较2013年下半年同比增加11.47%,平均审结天数却减少了4.51%。今年一季度较去年一季度该两类案件审结数同比增加了46.42%,平均审结天数同比减少了3.31%。
不仅二分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作为试点基层院之一的宝山区检察院侦监部门的平均办案天数由原来的7.9天缩短为5.64天,4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同期办案数量增长12%。
“一方面,检察长依法向检察官授权办案,但也要限制一些权力,特别是涉及宪法性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二分院研究室主任董明亮举例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财产,还是需要三级审批的。
除了权力划分外,记者看到手册中还包括检察官助理职责(试行),办案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完善和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内容。
有权必有责。为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二分院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手册,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检察官未尽履行职权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收集、采信证据,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 或私下接触当事人和律师,泄露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等,将予惩戒、法律责任追究等。
二分院的公诉部门曾被授予“全国优秀公诉团队”称号,经常办理疑难复杂的重特大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我们一般都是采取团队作战,而且要求‘三级审批’”,公诉处处长陈为钢告诉记者。
但对于正常授权办理的案件,在试点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情况下,如何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又弥补单兵作战的不足呢?“我们采取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运用‘四审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陈为钢介绍,所谓四审,即报审、抽审、提审和会审。
例如,当主任检察官在审核案件中与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以检察官意见为主,如果主任检察官认为牵涉到罪与非罪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提审要求; 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每月一次定期向部门领导班子汇报本组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以及遇到需要协调的疑难复杂问题。
此外,该院公诉处还出台了部门内部的检察官工作考核办法,由原来案件办理等较为单一的考核模式,变为综合考核,包括办案数量与效率、办案质量、出庭、法律文书、延伸工作、调研宣传、竞赛评优、团队合作、廉洁从政、相互出庭等十个方面。“各项工作都有加减分,每个月出一次月度通报,并划定平均线作为考核指标。”陈为钢说。
“这样的考核对我们来说,既有压力也有动力。”曾承办过“林森浩投毒案”的主任检察官施净岚说。
来源:4月10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