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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司法何以可信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原载于《法制资    点击:

张志铭:司法何以可信

 张志铭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共号“法学学术前沿”,原载于《法制资讯》杂志。本文系根据2013811日在“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三亚法治高端讲座上的讲课录音整理。张志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编辑:李麒玉

图片:李欣南、师文

 

今天以“司法何以公信”这个主题跟大家做一个交流。我总的感觉是司法公信涉及信仰问题,一个失信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当下中国社会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和司法信用危机。与此对应,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当下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于司法公信力到底怎么认识,怎么解读?江必新院长在2012年结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系统的说了这个问题,我认为是思路最健全、修辞最讲究的一个报告。我今天的报告想在检讨已有言论的基础上,以“司法何以可信”为思考主题,比较学理化、理想化的谈谈自己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认识。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什么是司法公信力;二、为什么要重视司法公信力建设;三、如何进行司法公信力建设。

 

1对司法公信力含义的理解

 

对为什么和如何进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问题,从属于什么是司法公信力的认识。司法公信力存在于公众与司法的关系之中,可以从公众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递进式的因果界定,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司法基于此种信任对公众的影响力。前为因,后为果。

 

信用是基于对承诺的履行。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的重要内容。履行承诺就有信用。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取决于司法者能不能和是不是履行了自己的司法承诺。司法改革到今天最应该思考,到底什么是司法承诺?简言之,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公正地裁决案件争议。那么,如何使我们自己,以及公众相信司法者能够履行承诺呢?我想大致可以从理论逻辑和历史实践两个来考量。

 

(一)理论逻辑的考量主要涉及司法者履行承诺的能力和保障两个方面,其中司法能力又主要包括司法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两个方面;司法保障主要涉及司法者在职业自主和职业尊荣方面制度赋权。

 

(二)历史实践的考量主要涉及公众对司法者独立公正司法的实践的历史记忆和评价。由于司法权是一种个案裁判权,这种记忆和评价往往以典型个案的裁判为依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者独立公正司法实践的历史维度的产物。司法公信力建设一定着重于个案裁判,尤其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件要审慎解决。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有一个历史维度。

 

2对司法公信力意义的认识

 

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认识:1、时事政治的要求;2、社会的法治化治理;3、司法职能的实现。

 

(一)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时事政治之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十八大报告确立的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主题,是法院系统当下和今后的重要工作主题和目标追求;十八大报告有两处讲到司法公信力问题。当下重要的工作主题,不讲司法公信力是不行的,法院干警不得不面对司法公信力这个问题。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是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信用危机的切入点。信守承诺是文明社会人际交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人无信不立,社会失信则乱,制度失信必败。当下中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失信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重建社会信用是当下和今后中国社会最重要、最艰难的问题。法治是我们做出的选择,司法则应该是切入点。司法公信力建设至关重要,它是法治信用的表征和载体,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整个社会建立的准则,其中最基本的一条是承诺必须履行。为什么公民必须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事先同意的承诺,正当性的基础也就是信守承诺。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有哪一个职业是被社会公众信任并给与积极评价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这个事件出来之后,法官形象很不好;律师也不说了,律师已经在北京成为四害之一;医生是救死扶伤的,现在报道有医生专门转卖新生儿;教师、校长还有开房问题;官员,最近出了刘铁男,有25颗罕见钻石;教授.....目前没有特别受待见的职业,这是很危险的。另外食品安全、生态问题等,清洁的环境也是奢侈。机场闹事频繁发生,国外发生这种情况都是很安静的等待处理。比如航班延误3个小时,国外航班会提前通知,到了3小时就会起飞。在中国同样是延迟三小时,但3小时后可能又通知取消航班。怎么样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就是坚持法治。法治是我们做出的选择,相信法治是必由之路。

 

(三)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职能圆满实现的基本前提。司法作为“最小权力”和“最具权威”的理论表明,司法的有效运作、甚至司法的存在,以司法具有公信力为基本前提。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逻辑关联。

司法享有最后一锤定音的权威,之所以说“最小权力”是因为司法手上没有军队没有人权、没有财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最小的。司法的运用和司法的存在是以公信力作为基本的前提。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将寸步难行。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司法不是有权威才有公正,而是因为有公正才有权威。老百姓能在每一宗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公信权威和公正之间有一个正向逻辑,也有反向逻辑,不是只有一个方向,所以这几个概念里面隐含着很多的道理,这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

 

3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思考

 

(一)提高司法者对司法知识和技能的把握,解决无能无信问题。主要涉及到司法职业准入门槛问题、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问题及典型个案方面。我们现在确实存在着无能无信问题,在公众心里科班出身的人更懂法律,对司法的知识技能更有把握,这涉及到司法职业门槛问题。法官在公众心理不一定有能力。社会的法律人才储备是不够的。

 

(二)加强司法者的职业伦理建设,解决无德无信问题。主要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方面、职业伦理的认知和实践方面及典型个案方面来看。我们不要觉得法官有问题,职业伦理的培训只能解决职业者的认知问题,不能保证按照规范去行使,教育只能解决认知问题。

 

(三)为司法者独立公正办案提供系统的制度保障,主要涉及审判独立和公正的要求及其保障两个方面。任职、任期有无保障,司法独立这个概念比较敏感,审判独立也同样敏感的,要求有什么样的审判,就要有什么样的制度支持。目前让法官做到公正,在制度上又没有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四)慎重对待历史旧案。“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语)。主要涉及司法职能的核心与个案裁判问题,法官要审案、审好案的问题及典型个案方面。

 

(五)明确司法承诺,明辨司法工作的现实可能

 

依法履行职务,有所为有所不为,思考司法克制,司法的最小和最大。反思检讨我们的能动司法、有为才有位,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司法节制与之前的司法出击有所不同。法院能做什么,最大限度能实现什么,涉及到告知公众明确司法承诺,让社会大众了解明白还是有必要的,否则所有矛盾还是到法院来。

 

社会失信则危机四伏,司法失信则举步维艰,要认识问题,正视问题;司法公信力建设不仅需要勇气,需要智慧,还需要耐心。尤其是司法从业者,中国的司法公信到今天出现这种严峻的场面,需要有耐心和韧性来面对。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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