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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案必立诉必理 充分保障诉权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点击: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根据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全国法院立案机构的广大法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及时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努力提升立案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保障和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立案工作中,有些法院出现了有案不立、控制立案、抬高立案门槛等现象,“立案难”的问题凸现出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为了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消除诉讼障碍,全面保护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各级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坚持严格依法,强化服务,全面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严格依法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相关诉讼案件的立案范围、立案程序等作了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全国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禁止另设立案条件、严禁“不立不裁”、制止违法起诉,以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规范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案件受理工作,确保立案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可能出现的新变化,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统筹解决;要动员全体法官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加强对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要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继续深入整治“六难三案”,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要强化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坚决贯彻中央决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积极有为、攻坚克难,确保改革胜利完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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