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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几个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龙卫球 法律博客    点击:

 

我们在5月1日之后根据《意见》打开立案大门的同时,可预见必定会立即遭遇案件蜂拥的忧虑,但我们必须明白无路可退,立案审查制绝不可再用。不过,我们应该形成有效消除伪诉、滥诉、缠诉的远谋,通过加大改革力度来给立案登记制创造一个可为的司法环境。

 

文 | 龙卫球

来源 | 龙卫球的法律博客——“龙卫球的军都拾零”

 

春节前夕,财新记者段宏庆君的《司法为民 逗你玩呢——最高法院上诉奇遇》和拙评《官僚司法何时休》在网上发表,立即引发诟病立案难的巨大声潮。笔者欣慰地见到,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周强大法官对此给予了重视,在新春后一开班即2月26日,就来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现场办公。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在2015年4月1日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在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确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所以,笔者这里要给周院长一次点赞(所以我不仅仅只管批评)。当然,更希望他继续坚持这种及时回应问题的品格,并能够勇敢担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使命(我们认为这是法治社会法律人的最高荣誉)。其实,司法官僚弊政处处都有,类似立案难的问题不止在法院,在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甚至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均有严重体现。希望其他系统向周强院长学习,尽快解决自己系统的类似立案难的那些司法官僚弊政问题。

 

 

《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

 

 

立案登记制,本质上是使法院重新回到诉权本位,即尊重人民诉权原点上的一项举措。立案登记制,本身是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有《国家赔偿法》等在内的法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基于这样那样的现实原因,慢慢就被司法部门异化的所谓立案审查制取代了。立案审查制,又往往与司法不作为、司法乱作为、司法腐败结合在一起,成为司法滥权的外衣。

 

 

按理说,立案登记制出来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表了态,我们也就应该放心了。我相信,按照我们“以政促政”的基本套路,这个意见应该很快会得到实施,而且在一段时间里面会实施得很好、监督得很好。不过,我还是立即就又有了隐忧,为什么呢?我想聪明的读者们立即就猜到了,这就是说《意见》本身虽然就立案范围、立案程序、配套机制、监督都有规定,可是就其本质也就是一种“以政促政”的急就章方式,其本身恐怕还不是关于立案难的一种根子上的解决保障。我们可以想一想,司法官僚的关键在于“你有办法,我有调法”,关于诉权保障的要求不是早在那些堂堂正正的国家法律就有了规定么,可是它们在过去怎么就沦为废纸了呢?连法律都可以不待见、不遵守、偷梁换柱,那么《意见》就那么顶得住吗?我觉得《意见》本身并没有给出这个信心。

 

 

所以,《意见》在本质上是解决现实困扰问题的一种急就章。它是一时之举,而不是一世之举。我们还得再下点狠功夫,从根子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还要有超越《意见》的,能够在体制上、机制上根本解决司法官僚主义(司法官僚主义不能简单归结为司法行政化)的基本手段。应该认识到,我们现在司法改革的真正任务还没有展开,我们不仅要在浅层次解决那些困扰我们司法、妨碍人民诉权和伤害司法神经的急迫问题,更应该从深层次真正确立和恢复司法功能,真正消除包括司法官僚在内的那些严重司法弊政,使司法成为一种充分有效的实现法律正义的一种现实权威体制。

 

 

《意见》实施本身也存在复杂性。在技术意义上,作为一个现实问题之解的方案设计,它能不能成功实施,本身无法回避现实司法条件、现实司法环境这些与实施密切相关的因素的局限。《意见》的实施必须面对的一个巨大难点,就是我们现在案件数量本身就十分巨大,而现实中又存在许多伪诉、滥诉、缠诉的情况,怎么办?立案大门一开,会不会更加的陷入伪诉、滥诉、缠诉的汪洋大海,会不会使得司法成为讼棍、刁民的大好机遇呢?我要说的确很有这种可能。因为如果现行司法水平不提升、司法功能不端正、司法体制机制继续缺少独立而严密的保障,一定会产生这种严重的副作用。历史上到处都有这样的反面经验:治理庸乱对应面就是刁民丛生,一方司法庸政会造就无数的街头牛二。

 

 

每年在两院报告中,一个非常显著的地方就是案件总是成梯形增长,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这可能不是司法的成绩和亮点,而恰恰是司法无能、低效甚至腐败的后果体现。因为,我们现在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从积极面来说,有社会经济发展了导致社会复杂化的原因,但许多是从消极面的意义而言的,包括因为现实政治和社会治理科学水平不高、规范不够,导致了越来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更包括司法自身素质不够、司法公正严重有缺、司法公信严重不足刺激了伪诉、滥诉、缠诉成几何地增长。例如,许多同一类型的案件,明明有先例判决过了,却并没有带来“一案既出天下平”的司法效果,反而助长了同一领域的诉讼风潮,为什么呢?从小法治角度讲,原因就是两个,要么是法律有问题,要么是法律适用有问题。

 

 

这些年,我参加过法院许多的研讨会,发现导致大量滥诉、缠诉、伪诉的现象,其原因不少正是我们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许多失误而导致的,特别是有些直接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指导的失误。比如说,近几年法院不当得利案件突然多起来,一个中级法院这方面的二审案子在短短半年里竟然出现了几百起,民法上原本被认为基本上处于沉睡的不当得利条文忽然成为热饽饽,为什么呢?我通过研究既有的指导和判决发现,原来我们许多法院对此都存在适用理解上的普遍失误,即把原本应该由原告举证不当得利的责任几乎都奇怪地转移给被告了。所以法官累死了,得到的却可能是活该的评价,岂不令人心酸呐。

 

 

这还只是司法平庸的副作用。我们现在案件的增量中,许多源自于现实司法的任性和不公。在为数不少的案件,明显有着当事人试图通过伪造假案或者滥用诉讼来谋求不当利益的影子,而司法人员或因为无能,或因为制度缺陷,或因为不公,则进一步助长了这种滥用或者利用。我们甚至在网上读到不少黑商明目张胆利用司法人员的帮助疯狂敛财的故事,真可谓怵目惊心啊,这就是可恨可恶了。

 

 

所以,我们在5月1日之后根据《意见》打开立案大门的同时,可预见必定会立即遭遇案件蜂拥的忧虑,但我们必须明白无路可退,立案审查制绝不可再用。不过,我们应该形成有效消除伪诉、滥诉、缠诉的远谋,通过加大改革力度来给立案登记制创造一个可为的司法环境。这些包括应尽快通过更加彻底的司法改革,消除司法腐败和不公,提升司法水平,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恢复司法应有功能,以从根本上减少不法利用套用诉讼机会的可能,对正当诉权加以最充分有效的保障。

 

 

此外还必须提到,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在我国目前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又不习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帮忙的情况下,很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起诉不足的风险。从进入登记的一刹那,诉讼请求、基本依据和证据材料就进入严密的程序环节,在很多方面通常没有多少斟酌选择反悔的余地,可见这对于那些法律水平不高、又没有钱请律师或者不愿意请律师,或者请的律师专业水平也不高(我们的律师群体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当事人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风险。那么,这种诉讼不足的风险怎么办呢?当然不能不顾,但是,权衡利弊特别是考虑到诉权保障,登记制又不可不行。所以,我们的司法改革应该从制度上从措施上,跟进各方面的配套保障,及时考虑到如何避免各种可能的不利后果。

 

 

以上可见,《意见》之实施,尚需进一步的保障,体现为实质、技术、配套诸方面,以确保改革得当周全,真正做到里外包裹,且兴此利而无彼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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