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凤凰网
文: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泽刚
导读:近日,作为先行试点城市的上海,公选四名司法人员正式拉开了大幕,其中报名条件值得深思:有“当官”的经历才行,且如果组织不推荐,你也考不了?
从此次选任公告来看,“资格条件”和“选任程序”最引人注目。其中“资格条件”里面的“(一)基本条件”,包括“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以及“3.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这两点无疑很契合现代司法职业特性,体现出司法走职业化道路的要求。
把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职业资格结合起来,这在以往的一般官员(公务员)的选任制度中未曾有过。特别是,强调新任司法官应该拥有职业资格证书,这一点与以往选拔院长、检察长反而无需职业资格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一标准对于今后从社会中选拔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也是一个有普遍意义的标杆。而且,对于现在那些还在任上,“曲线”(如任命、挂职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的司法官来说,也是一种无形的督促。
再看“资格条件”里面的“(二)资格”。公告要求,“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律师应在本市执业满10年;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学法律工作的人员,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或检察官的,应任副处级(或相当于)职务满4年,并从事相关法学法律工作满5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或检察官的,应任主任科员(或相当于)职务满4年,并从事相关法学法律工作满5年。”
在这里,要求专家学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律师应在本市执业满10年,这是对报名者司法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认可,没有话说,但接下来报考者还须“应任副处级(或相当于)职务满4年”,或者“应任主任科员(或相当于)职务满4年”,这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要求呢?稍作分析,其中的逻辑就是司法官要有“当官”的经历,这就又回到司法如何去行政化这个老话题中来了。“法官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不能只是一句空喊的口号。如果司法改革还在这个话题上犹豫徘徊,那改革的步伐恐怕挪不了多远。
最后,关于“选任程序”,公告要求“报名者应提供报名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这就把报考司法官的行为定位为一种组织行为,如果组织不推荐,你也考不了。为什么这样或许有两个原因:
一是选人单位先跟报考者所在组织打个招呼,以示尊重。
二是招考者可让报考人所在单位先把把关。这些也是以往公选官员的常用套路,现在却照搬了。而组织推荐与报考者够不够格做司法官有多大关系呢?从远处说,人才流动早已市场化,就近而言,司法官的辞职潮也是很好的例证。把放权的理念与司法改革的浪潮联系起来,足以说明一个有志于追求公平正义事业的青年才俊背着组织去考个试绝不是什么罪过。
总之,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需要我们有勇气越过一道道坎。革除往日的“陈规陋习”,不妨从选任司法官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