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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发布时间:2015-03-14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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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官的上级唯有法律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当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38名新任法官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向宪法庄严宣誓,承诺忠诚履职。

“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大会堂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如此表达。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了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在高度评价司法机关勇于自我纠错的同时,中国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期待。同时,围绕如何使“法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起到其应有作用这一话题,来自司法界的政协委员们给出了自己的“药方”。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无疑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

“毫无疑问,只有通过当庭审理,使公诉方和辩护方对于证据展开辩论,才能让法官在全程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这样评价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施杰认为,法官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关键人物,然而,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曾存在的一些问题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施杰说,一是审判委员会主要根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作出裁决,有违背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之嫌;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很大程度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有随意性,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个宽泛的概念,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依赖主观性判断的局面;四是基于审判委员会自身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特性,不排除出现某些法官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以此作为“挡箭牌”的可能性。

在2014年两会上,施杰委员已就该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提案,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从答复中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并已设计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设计过滤机制,对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出严格界定;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范围限定为法律审(法律审指根据已查清的事实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方面进行审查,不涉及实体方面。)

施杰认为,如今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做了非常大的改革,“但是我个人觉得要进一步防止审判权被利用或者被滥用,只有从真正意义上把审判权交还给法官,才能实现由审理者裁判并终身担责的最基本司法原则。”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对此表示了她的担忧:“目前,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职业能力与改革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此种状况下完全放权,有可能引发案件质量甚至社会稳定问题。此外,要落实“由裁判者负责”还需要社会认知和制度保障方面的配合。

法官遴选制度让法官队伍精英化

实施法官遴选制度是谢商华委员所担忧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健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是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如果能够通过法官遴选制度,招录有独立审案能力、敢于承担责任的法官,这样便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法官不敢独立审案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义孙对《北京周报》说。

对此,身为律师的施杰委员也表示赞同。他表示,现在的法官大多数是高校毕业通过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层层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的。尽管他们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实际案件的操作还略显经验不足。“很多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可能自己连恋爱都没谈过。这样缺乏社会经验和办案经验的法官,做出的审判往往无法让当事人信服。”施杰说。

“法官必须要有能力对案件进行独立的判断,这就需要法官具备公道正派、工作能力强,社会阅历丰富等基本素质。”施杰委员说,“从优秀的律师、法学工作者中遴选法官是符合司法规律的。那些有较长从业经历的律师,不仅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通过他们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否有客户投诉,是否有良好的口碑等社会评价,能更加准确的判断其是否具备担任法官的基本素质。”

“特别是在越高层次的法院担任法官,不仅面对的案件更加疑难复杂,还要处理很多棘手的新类型的案件,以对下一级法院形成指导。这就对法官的司法水平、司法能力和司法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通过实施法官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来遴选,就可以打造一支不仅学历高、而且审判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谢商华委员说。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须同步跟进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否就能确保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落实“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还面临着哪些困难与挑战?对此,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实行司法责任制,同样需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职务序列单独管理,实行员额制,并加强其职业保障。

谢商华委员表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必须接受严格管理、各方监督、业外行为约束、责任追究等,这给法官带来了更大的办案压力,但与这样的高要求相比,整个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对司法人员薪酬、职级待遇的保障程度,对司法权威的维护程度都相差甚远,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甚至法官流失的现象。

“很多地方的基层法官,尤其是像四川这样的西部省份的法官,都是法学博士毕业,经过层层考试选拔当上法官。每年每个法官办理的案件高达两百多件,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办理一个多案件。法官在办案之外,还承担了大量会议、专项活动、调研、宣传等其他事务,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然而,他们工资待遇却很差,每月收入仅为三千多元”,谢商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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