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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冤案、纠错案 严守司法公正底线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环球资讯报道)备受关注的“两高报告”刚刚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不论是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还是2015年的工作部署中,诸多稳步推进的改革事项都深刻影响着中国依法治国之路。而在这些改革的背后,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防冤案、纠错案,中国司法机关正在以实际行动严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在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律师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12日所做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字不容忽视,

    “2014年各级法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李亚兰至今记得上一年度的数字是825人。她认为,这组数字彰显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勇气,

    “一起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到审查起诉,最后交由法庭审理的时候要经过多少环节,多少工作量?法院的裁判文书认定这种行为是无罪的,后果是什么?法院压力很大。但是正是因为这种压力,法院能够在2014年做出诸多无罪的判决,我很佩服它的勇气。我觉得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疑罪从无方面有很大突破。”

    “进门三分罪”不仅是过去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所持的观念,就连普通老百姓看到剃光头、穿囚服的出庭受审人员都会不自觉的认定其干了坏事。但是,随着今年司法机关有关改革事项的出台,这样的情形将会大大改观。连续三年提出“去犯罪标签化”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对此感到欣慰:

    “错案里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司法理念上没有坚持无罪推定的理念,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庭审过程中让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庭审活动。我认为这本身就是有罪推定的一种外在表示形式,是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一种损害。”

    过去一年,司机机关对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在内的12起发生在不同时期的错案予以纠正。其中,历时18年才得以昭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胡毅峰院长面对媒体的追问明确表示,虽然此案的再审和国家赔偿已经完成,但追责仍在继续,

    “这是司法机关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的一个重要案例,势必使所有执法者更加严谨细致,使国内类似案件昭雪有例可鉴。目前,对原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我们一定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据统计,除了像呼格吉勒图案等少数因“真凶归来”而获得纠正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纠正的。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司法机关必须健全机制以彻底杜绝错案的发生。司法改革中有关取消破案率、起诉率的决定获得了他的肯定。

    “这次司法改革把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都取消,比如有罪判决率、改判率,这些考核指标同时带动了命案必破的指标,这些指标的存在使得冤假错案很难避免。所以,这次最高法下决心取消这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而且是全面取消,步子迈的很大,决心也很大,这对未来防止冤假错案很重要。”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认为,许多错案的背后都能看到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影子,必须从根本上严格落实非法证据的排除,

    “要通过技术上、制度上的设计让刑讯逼供变为不可能。比如我们之前一直呼吁的审理场合24小时录像制,而且没有录像做配套,证据不可用。现在虽然在审理阶段要求录像,但是仅有要求是不够的,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刑讯逼供、有诱供,那么侦查机关就要证明没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朱列玉律师同时呼吁,加大对造成冤错案件的责任人的追责力度。

    “现在追责主要是行政责任,比如进行警告、处分,以后要更多用刑事责任,比如应该做没做到就是渎职、玩忽职守,还应该增加经济责任,因为办理错案导致国家赔偿,司法人员要连带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机关新近出台的改革文件已明确提出自我惩戒举措,探索设立惩戒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认为,惩戒委员会可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外部监督,

    “许多国家都有独立于司法机关的投诉惩戒机构,惩戒委员会的诞生是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对严格司法人员素养的重要制度创新。我想,惩戒委员会发展下去可以直接接受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投诉、审查和惩戒,即使司法机关内部同样做出处理,但是公信度可能没有外部机构高,对司法的公信度是有好处的。”

    梳理今年的“两高报告”,不难看出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防范冤假错案的一些建议多有体现。检察机关表示,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造成冤错案件或者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要从严处理,而法院方面也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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