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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谢晖:医患纠纷的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 流浪者的法律博客    点击:

怀有“父母心”的医者,自然也会以父爱精神或母爱情怀,像对待嗷嗷待哺的子女般来对待处于道德需求方的患者。这样,医患之间的道德秩序基本上是一种具有“等差”特征的秩序:医者处于道德的高位阶,而患者处于道德的低位阶。有了医患之间的此种温情道德秩序,医患纠纷也自然就极为罕见。

 

文 | 谢晖

来源 | 流浪者的法律博客

 

——序邵华著《医患纠纷调解的正义之路》

 

一直以来,国人生活在一个“医者父母心”的医患关系之道德秩序中,无论这种道德秩序是否属于社会现实,人们、特别是作为此种关系中弱者的患者仍然醉心于此种温情脉脉、疗伤疗心的医患关系。可以认为,此种医患关系乃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一种独特的道德秩序,其基本特征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在道德供给和施舍上的单向性,即在此种关系中,医者始终是道德供给方,患者始终是道德需求方。怀有“父母心”的医者,自然也会以父爱精神或母爱情怀,像对待嗷嗷待哺的子女般来对待处于道德需求方的患者。这样,医患之间的道德秩序基本上是一种具有“等差”特征的秩序:医者处于道德的高位阶,而患者处于道德的低位阶。有了医患之间的此种温情道德秩序,医患纠纷也自然就极为罕见。笔者少时生活在乡村,彼时乡村赤脚医生虽然已被纳入官方体制,但与市场体制背道而驰,和陌生人交往的社会形态相背而行。因此,在我彼时的个人经历中,医患纠纷可谓闻所未闻。

 

时光荏苒、时过境迁。近三十年来国家在笃力推进市场化的同时,也把传统的医患道德秩序带入到陌生人之间的医患“市场秩序”中。从而医患关系从道德需求与道德供给关系转型为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关系。当然,后种关系也需要、且必须具有其道德基础,但这种道德基础已经不是先前医患关系中的那种单向度的道德需求和道德供给,不是医者对患者单向度的道德施舍,不是父母对子女般的宅心仁厚,而是以市场为中心,以天生平等的货币为中介,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即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医患关系。如果非要以父母子女这种温情道德作比,则宁可说患者是医者的衣食父母,而医者是患者的健康再造者。两者关系建立在平等的交换基础上——医术和货币的交换关系基础上。医者提供医术,获得患者的货币报酬天经地义;患者提供货币,获得医者的医疗救护和服务也理所当然。这样,医患关系就从一种纯粹的熟人社会的道德秩序迈向了交换的陌生人社会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秩序。

 

契约关系理应是法律关系,理应接受法律的规范、规制与调整。因此,既然要将医患关系引入市场,就必须同时把该种关系引入市场法律调整体系,缔造医患关系的法律秩序——一种更合乎市场要求的、主体平等的“道德”—法律秩序,而不是单向度恩赐或照顾性的纯粹道德秩序。不是追求“医者父母心”,而是依法实现医患双方契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只有如此,才能较好地防范医患关系迈向市场调节后必然出现的医患纠纷,或者即使出现了医患纠纷,也能规范地、平等地、可预期地解决医患纠纷。可遗憾的是,和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我国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所谓经验理念中进行的,和医疗体制市场化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要么没有制订,要么一些业已制订了的法律规范,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从规范转化为体制(制度)。如此一来,所谓医疗体制市场化的改革就只见医疗市场,而不见医疗市场体制。相应地,医患纠纷就不但日益复杂突出,而且一旦发生,也没有规范的、平等的、可预期的解决机制。这正是导致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以来,医疗市场混乱、医患纠纷不断,规范要么不存、要么失灵的缘由所在。

 

在本质上讲,体制化的市场经济一定是法治化的,法律和法治就是市场行为体制化的规范根据、观念形态、组织保障和行为基础。法治与市场是体制化市场经济之一体两面:法治构成其规范形式面,而市场构成其交易事实面。两者之合二为一,即为体制化的市场经济。可见,倘若没有法律和法治作保障的市场行为,就只见市场,而不见市场体制。如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之于市场化取向的医疗体制改革而言也当然适用,否则,就只能使市场的牟利动机和恶意竞争,取代秩序化、体制化、可预期化的市场基本要求,从而使医疗市场体制化的努力破产,反而助长了医疗市场的无序化、自利化和单向化——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单项利益索取和敲诈,甚至把既往的医患道德秩序——医生和医院对患者的父爱精神,转型为医生和医院借助道德优势而对患者的利益榨取和掠夺行为。在此意义上讲,规范的、法治化的医疗市场是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中,预防并处理医患纠纷的关键所系、前提所在。

 

然而,即便有了和医疗市场化改革相关的法律和法治,即便一个国家建立了完备的医患关系之间应遵循的法律和法治,也并不意味着法律和法治就能当然地阻却医患纠纷。因此,一旦有了医患纠纷,制度就理应供给医患纠纷的解决方案。在医疗体制市场化之后,即在医疗体制的法律和法治健全之后,面对医患纠纷,究竟偏重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在法律上,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能够供应的制度资源既有司法裁判,也有法律调解。司法裁判固然是现代法治体系中用以解决纠纷的权威机制,但在我国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司法裁判的高昂成本给当事人带来的讼累,过分的刚性特征对固有的关系资源的可能破坏,对既定的人情关系的无形颠覆以及司法程序的固化、拖沓等等,都可能是人们并不情愿选择借助诉讼来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由。反之,依法调解既暗通中国固有的纠纷解决经验,也能照顾到中国人情社会对关系资源的格外珍惜,同时还能节约纠纷处理的成本,缩减纠纷处理的时间和程序。这或许正是本书作者强调纠纷调解更具有比较优势之缘由所在。

 

在作者看来,运用调解解决医患纠纷,其优势所在,既有助于解决和医患纠纷相关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也有助于节约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益;还有助于恢复医患关系,并进而维护必要的关系资源;甚至藉此可进一步促进包括医患关系纠纷处理、医疗体制等在内的医患关系管理水平的提高。既然如此,则何乐而不为?无论如何,制度设计和选择要以获取实效为目的,要以被管理者的接受为基础,否则,徒见规范,不见制度规制下的有效秩序。在此意义上,我与作者在我国医患纠纷处理模式的选择重心上,可谓心有戚戚焉。

 

作者的用心,不仅在于探明为何运用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比运用司法裁判解决之更有比较优势,而且藉此展开了对医患纠纷调解解决的类型划分和经验总结。在前一问题上,作者区分了医患纠纷调解解决的两种类型:即外部调解和内部调解。在后一问题上,作者归纳总结了我国目前行之有效的医患纠纷调解解决的五种模式,即上海模式,北京模式,山西模式,南平模式和安徽、山东模式。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并未仅仅停留在对这些模式的经验介绍上,而且透过相关介绍,反思上述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判断型调解的合意困境,调解组织的中立困境,人民调解与专业调解之界限不明,调解员选任标准的模糊不定,可以纳入调解之案件范围的失范,不同医疗机构调解方式、标准以及结果方面的明显差异,调解法定化程度的不足等等,都是妨碍经由这些模式,进一步把医患纠纷调解制度化的原因。基于此种检讨,作者把探索的视角最后投向我国医患纠纷调解的制度完善对策上。

 

可见,作者的“医患纠纷调解的正义之路”,既是一条现实之路,也是一条理想之路。其论述基础,既出自她作为一位法学者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也出自其作为一位社会学博士对我国社会现实的深入观察和省思,更出自一位负责任的公民,对我国医患纠纷解决现状的深入调研和严谨剖析。或许作者有关医患纠纷何以运用调解解决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加强;其有关医患纠纷调解类型的论述还有待继续深化;其有关医患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还具有挖深、拓宽的空间;其有关理论设计和叙述的一般意义,还可以透过中外比较加以阐明;其对医患纠纷调解问题的强调,应不废司法救济的价值,尤其当调解不能或调解不成时……但其既有的论述,已足以让读者领略医患纠纷调解解决的独特价值和功用,以及这种解决方式在我国医患关系法治化改革、实现医患纠纷解决迈向正义之途中的意义。因之,我愿意向读者推荐这部书,也期望该著的出版能在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改革上有所贡献。

 

是为序。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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