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青蒿之都的三无烦恼:十年前每公斤22元 现在才5元

发布时间:2015-10-13      来源: 腾讯    点击:

世界青蒿之都陷“三无”烦恼:十年前每公斤22元 现在只卖5块钱

重庆酉阳青蒿用订单制种植,难掩无序生产、无人监管、无市场空间尴尬

◎每经记者 黄宗彦 鄢银婵

历经近半个世纪的沉浮,青蒿素终于因为屠呦呦摘得诺贝尔奖这一世界最高殊荣,让中药再次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随着青蒿素一夜间声名鹊起,其行业乱象也被一并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下:无序生产、无人监管以及几近触顶的市场空间令其被扣上“三无”的标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实地走访了被誉为“世界青蒿之都”的重庆酉阳,试图以青蒿产业链的第一站入手,从种植户、青蒿素生产企业、当地监管部门等多方深入解析该产业链顶端的现状以及从业人员的困惑,探寻解决之道。

据央视报道,青蒿素被称为抗疟神药,在疟疾重灾区非洲已拯救了上百万条生命,就连科摩罗副总统穆哈吉也感慨:从2007年中国与科摩罗联合实施快速清除疟疾项目以来,2014年科摩罗实现了疟疾病例零死亡,发病人数下降了98%。

随着屠呦呦摘得诺奖,有机构预言青蒿素产业将借此东风扶摇直上,相关概念股也在资本市场表现很抢眼,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地探访被誉为“世界青蒿之都”重庆酉阳时却发现,青蒿产业的现在和未来似乎与诺奖并无多大关联,今年当地青蒿价格更是跌至历年的谷底,每公斤价格仅5元,比10年前的热炒期还少了17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青蒿种植多为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契约订单制,这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旱涝保收,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亦存在双方违约的现象,无序竞争仍难以全面消除。

无序生产、无人监管以及无法扩充的市场空间令青蒿素被迫加上了“三无”标签。眼下,青蒿素产业链上的不少企业正努力突围,然而尽管已经是诺奖“加身”,但这条突围之路仍然荆棘丛生。

酉阳产量占全球近五成

重庆酉阳,世界青蒿之都。

当地政府称,酉阳一带,山如“鸡爪”起伏不平,河似“树根”蜿蜒遍布,常出现“一边是骄阳一边是雨”的奇异天气,其出产青蒿的青蒿素含量在全国数一数二。

这一说法得到了青蒿素提取者罗泽渊的佐证。早在1973年4月,罗泽渊从酉阳收购的青蒿中,便提取到比云南产青蒿含量高10倍的青蒿素。目前,酉阳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青蒿生产基地,青蒿素年产量达60多吨,占全球需求量的近五成。

尽管这个名号已叫了好些年,但其真正使酉阳知名度大大提升,却是在最近一段时间——10月5日,屠呦呦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市场预言,酉阳的青蒿产业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实地探访发现,上至当地政府、企业,下至种植农户,这一论调均未激起多大波澜。“房前屋后,都长青蒿,小时候流鼻血,就抓一把青蒿叶,揉一揉,塞在鼻子里;把青蒿叶晒干,点燃了,就能当蚊香用。”重庆华方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制药)副总经理冉军回忆,尚未工业化生产前,青蒿在当地的用途为止血、熏蚊子。

真正让酉阳大多数农户意识到青蒿能赚钱是在2004年。这一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青蒿素复方药物列为治疗疟疾的首选药物,并发出了“1亿人份”的青蒿素制剂订单需求,这令这座偏僻小城为之振奋,由此开启了规模及规范化种植青蒿的时代。“当时很疯狂,甚至有建筑、煤矿企业都想分一杯羹。”冉军说,社会资本蜂拥而至,2005年青蒿价格上涨至每公斤22元的历史高位。

然而高昂价格并未延续下去,2006年起青蒿价格便大幅跳水,据当地政府人士介绍,当年尚未尝到甜头便遭受重创的种植户大有人在。“最近不少人都说青蒿素火了,酉阳也会因为青蒿产业火一把,但哪有这么容易?”一位不愿具名的酉阳政府人士直言,由于市场供求信息不透明,青蒿价格一直处于跌宕中,今年甚至跌至近年来的最低值——每公斤5元。

当地收储靠订单制

与其他诸多青蒿种植户一样,重庆酉阳县摇铃村村民冉东升对今年青蒿叶的收购价格并不是很满意。

从2003年算起,冉东升已经种了13年青蒿,称得上资深种植户。13年间,他的种植面积最高曾达到100亩,尽管市场价格变幻莫测,所幸他坚持下来了,“充其量只是赚不到钱而已”。《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酉阳当地青蒿种植以公司+农户(即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免费向农户发放青蒿种子,按计划种植量对青蒿叶进行回购)、公司+合作社(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合同)的订单制为主,此外还有部分自行种植、出售的散户。

正是因为有上述订单制做保,所以冉东升还从未品尝过亏损的滋味。“种植青蒿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也就是每亩几十元的肥料钱。行情好就多赚,行情差就少赚,与收购公司签了订单后比较有保障。”他说,今年6.5万亩的青蒿中,就有5万亩是这样的订单生产。

引人注意的是,当地政府为防止因野蛮种植而造成的大规模产能过剩而实施的订单制并非一把万能钥匙。酉阳经济作物站站长吴廷和告诉记者,实行订单制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产能过度饱和,并且稳定市场价格,但在行情好的时候就另当别论了。“农户‘唯高价者出售’,企业只能水涨船高,提高收购价格,反过来,要是行情差的时候,企业又迫于政府和农户的压力,不得不用比市场价高的签约价进行收购。”吴廷和表示,种植户契约精神的缺乏,令订单制失去了约束力,无形中令企业成本提升。

此外,订单制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如何使好货卖到好价。

据了解,酉阳所种的青蒿中青蒿素平均含量可达8‰以上,部分优选品种青蒿素含量甚至达到16‰,至于种植户所出售的青蒿含有多少青蒿素,则由企业说了算。“订单是提前下好了的,现在的规定是只要青蒿素含量达到7‰,就按统一价格收购,但毕竟种得好一些,含量自然也会高一些,如果好货也卖成平均价,搁谁也不愿花力气种好货了。”冉东升说。

青蒿素的“三无”难题

青蒿素还存在监管难题。青蒿素的成分归属问题,至今仍存有争议。由于青蒿素是从青蒿叶中提取,国家相关部门将其视为植物提取物抑或化工品,从而疏于监管。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是化学原料药,食药监总局对其报备、生产工艺、存贮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于植物提取物,就像银杏叶一样,管理比较混乱。”

吴廷和坦言,由于青蒿素在国内被定义为化工品,不需要接受食药监总局的监管,因此很多生产提取青蒿素的小公司、小作坊打着擦边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这对那些将青蒿素以药品生产流程对待并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而在酉阳当地,“无监管”难题就更为复杂。吴廷和表示,市县间并非垂直部门对青蒿种植及加工进行监管。“县农委管种植,但到了市级单位就归科委管,从上而下不协调,也没法汇报工作。且最近3年政府对青蒿投入很小,每年仅有几十万元。”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提及,青蒿产业尚无行业协会,行业自律问题颇令人头疼。

“青蒿价格这些年跌宕起伏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无序种植,市场缺少一个引导组织机构。”冉军说。

吴廷和认为,国家应该对青蒿素总量进行调控,淘汰没有获得GMP认证的企业,实行计划生产。

此外,由于WHO(世界卫生组织)每年计划采购量相对固定,因此原料出口量也维持在一定基准,国内企业只能争夺这部分固定的市场空间,打价格战。“这个市场总量就那么大,眼下要想拓宽市场空间基本不大可能。”吴廷和说。

不少药企开始突围

冉军说,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是,青蒿素作为中国第一个走向世界的原创药物,中国青蒿素产业却始终未能主导国际青蒿素药物市场。“屠呦呦获奖对青蒿素产业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应,但社会关注度会提高,这会起到一定作用,督促药企逐渐占据产业主场。”史立臣表示。

事实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尽管青蒿素产业总体量不算大,但已有不少药企走在了突围的路上。

复星医药子公司桂林南药生产的青蒿琥酯在2010年便通过WHO-PQ认证,目前在非洲多地均已设厂;昆药集团也成为诺华蒿甲醚原料的供应商,并且也拥有蒿甲醚针剂的生产批文,目前公司蒿甲醚针剂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科泰复)都在申请WHO-PQ认证。“青蒿素一直是公司的重点发展领域,目前已经形成全产业链。”昆药集团董秘办人士表示。

也有药企另辟蹊径打开国际市场。据《羊城晚报》报道,2007年广东新南方青蒿科技有限公司便通过资助广州中医药大学青蒿素抗疟研究团队,到非洲科摩罗开展复方青蒿素快速清除疟疾项目,从而占得一席之地。

此外,开拓青蒿素新的应用领域也成为不少药企的共识。据冉军介绍,2000年华方制药曾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开展项目研究,发现青蒿素对治疗脑癌、肺癌、乳腺癌有一定效果。“虽然这个项目后来因为多方面因素被终止,不过相信随着社会对青蒿素的关注,会促进对青蒿素的其他作用进行研发”。

史立臣也直言,“屠呦呦获奖的最大意义,是针对青蒿或者青蒿素扩宽更多的功能,并研发对人类健康有贡献的其他产品,这可能是青蒿素获诺贝尔奖的深远意义。”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