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河南省郑州新郑市区,一名骑着三轮车的老人闯红灯过马路,不幸被一辆渣土车碾轧,120急救三十分钟之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事发路口的监控,可以看到老人骑着三轮车闯红灯过马路,这个时候有一辆小货车正在右拐,老人没有看到一辆正在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同时司机也没有注意到小货车旁边居然有一辆三轮车。
老人的家属赶到现场后,悲痛欲绝,伤心之余还带着愤怒,不断的对大车司机进行殴打,大货车司机只能默默承受死者家属的愤怒。
据新郑市交警队值班民警称,目前,事故中队正在处理。
货车司机该不该担责?
对于此次事件,网友们纷纷发表了看法:
不得不说,网友们的评论都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色彩。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闯红灯的老人吗?司机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曾经发生的类似案例。
2016年1月5日,靳新义骑自行车回家路上左转时,因闯红灯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当场撞飞。靳新义并不是没有等红灯,而是等到一半,认为路口车流量减少了,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闯红灯,最终重伤不治身亡。
事发监控视频上显示,靳新义在路口初遇红灯时,起先停留几秒,再三张望后以为没有车,才抱着侥幸心理闯了红灯;而陈某在路口时也未降低速度,两人都是不经意的违规行为,最终却导致两车相撞,酿成悲剧。该案件最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靳新义与陈某均负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静安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陆警官强调:“因为闯红灯而酿成的悲剧屡屡发生,罪魁祸首还是人们的侥幸心理。如果骑车老人严格遵守交规,不急着赶那么几秒的时间,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再来看下一个案例。
2015年12月11日傍晚,临沭来青务工的44岁妇女王某因为步行过路口时闯红灯酿成悲剧,不幸身亡。而王某也因闯红灯被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女司机严某驾车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同样,死者王某过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据介绍,死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司机严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整治“中国式过马路”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事故发生在郑州,而据大河报6月7日报道,郑州交警部门将集中展开行动,整治“中国式过马路”。
凑够一波人就过马路,与红绿灯无关,“中国式过马路”被批判已久,但因难处罚,这一现象一直鲜有改变。
6月6日,郑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发布解读。
会上,郑州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介绍说,郑州市交警部门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易发路段开展集中行动,严查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非机动车(含电动车)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闯信号、停车越线、行驶机动车道、闯禁行上高架桥、骑车带人、逆向行驶、拦头猛拐、抢道行驶、乱停乱放。
行人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闯信号、不走人行道、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有人行天桥不走人行天桥、斜穿道路、翻越护栏、在路口机动车道上“乱发小广告、拦车乞讨”等。
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守规矩的行为,郑州交警采取“三教育一采集”。
窦立勇解释说,“三教育”指的是使交通违法者受到体验式站岗的感受教育、学习交通法规的法律教育、书写守法承诺的自我教育,“一采集”指的是采集交通违法者的有效信息并记录在案。在今后的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整治中,郑州交警将把所有交通违法者的个人信息及交通违法信息录入交通违法数据库,执勤民警通过警务通手机可以随时调取当事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于多次交通违法者还将通过媒体曝光甚至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中国式过马路”死结怎么解
去年6月,针对“中国式过马路”,多地展开治理行动,人脸识别、公开曝光等新技术、新办法都派上了用场。
人脸识别治理闯红灯劣习的效果,让不少网友点赞。很多人认为,这是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的好办法。与此同时,也有人质疑,这种曝光个人信息的方式,是否涉嫌泄露个人隐私?算不算法外之罚?
有观点认为,执法面前没有绝对的个人隐私,要确保隐私安全,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曝光于法无据,曝光本身就已经闯了法律的“红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行人违法闯红灯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法律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则明确,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曝光闯红灯者个人信息的依据,正是来自于后者。济南交警有关负责人说,在系统安装之前,曾与法制部门专门研究过个人隐私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通过曝光一部分人警醒众人,达到保障出行人员权益的目的。
而针对外界对个人隐私的担忧,多地交警部门大都引入了底线思维。其中,济南、宿迁在曝光时将闯红灯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隐去一部分;重庆江北则只曝光照片和视频,并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
近年来,为了治理行人闯红灯,各地奇招频出。有的地方要求闯红灯者带上绿帽子、穿上黄马甲,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有的将个人信息通报单位,或者与考驾照等其他社会行为捆绑。这些措施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否属于“法外之惩”,一直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权力一定要法律明确授予。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为原则性保护,公开必须谨慎,否则就可能侵犯隐私。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光华表示,在创新过程中,管理部门要保障程序合规,并明确执法边界。比如一些新举措要向社会提前告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诉和救济的权利;对于收集到的违法者信息,要仅限于在执法效果追求的范围内使用,不可肆意扩大。
专家建议,对于人脸识别等信息采集行为,要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告知公众已进入公共信息采集区域,违法行为将被拍摄并曝光,这样既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也起到警示提醒作用;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对于不宜公开的隐私,应当遮蔽或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