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建设构想
A、改革完善财政经济体制
按照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面临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任务,必须彻底改革传统体制与管理方式。社会主义财政经济体制改革构想如下。
一、建立完善社会主义物权体系
社会主义物权体系,是与社会主义法人体系并重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性治理制度。社会主义物权体系以《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为核心,全面保护各类法人以各类物权为基础的财产权益,是各类法人市场交易行为和各类经济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平台。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权属,是法人各类物权权属的基础。建立完善社会主义物权体系,首先必须建立完善以土地资源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和管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笔者设想,彻底修改“土地管理法”, 建立以“法人所有、管制用途”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即以“自然法人、公共法人、社会法人、企业法人所有”的土地权属管理制度,和“城乡统一、分类管理,保护资源、管制用途” 的土地分类管理制度。
按土地功能确定的土地分类制度,是实施土地资源用途管制、切实保护战略资源的基础。设想对我国土地资源类别重新分类,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分类的法律术语,即“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改革为以土地功能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生态用地、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三大类别,取消土地资源城乡区别,取消“未利用地”这一容易导致管制真空的土地类别。
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的根本问题,也是社会主义物权体系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主义民生思想和公共公益思想,设想将当前《土地管理法》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改革为“生态用地归属公共法人所有或社会法人所有。农业用地归属社会法人或公共法人所有,自然法人(农民个人)或企业法人经营使用。各类法人均可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并依法登记,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处置。生态用地和农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转变为建设用地”。通过上述改革,使土地资源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类虚泛的权属主体,落地为具体的“法人所有”,使土地资源有了可以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和享受法定权益的人格化主体,有利于切实解决土地产权虚置、土地权益边界不清的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规范土地资源管理秩序。
建立完善土地资源物权保护和收益分配制度。国家严格保护各类法人土地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其财产收益。土地权属主体按照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和法律法规,其经营收益和市场化处置收益,均受法律保护;但对土地租赁和买卖收益,尤其对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用途而进行的土地买卖收益,国家依法征收增殖税。
国家建立土地增殖收益调节制度。一是依附于土地的矿藏资源,其权属法定为国家所有,并由公共法人依法管理和处置;二是依据市场价值规律,土地租赁、买卖等产生的增殖收益,法定为土地权属主体所有;三是国家依法征收增殖税,对土地租赁、买卖等产生的增殖收益,征收高额累进增殖税,为央地共享税种;四是合理确定增殖基准价;通过市场购买而得的土地,当时的购买价为基准价;通过政府划拨而得的土地,当时办理权证的手续费用,为基准价;因农村土地确权而得的土地,可以考虑按土地买卖当时当地人均年收入八至十年之积为基准价。五是法定土地增殖税使用原则、方向、范围和相关比例,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社会养老基金、拆迁安置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生态保护和治理基金等。
土地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是在法定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建立各类法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权属制度,并建立完善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各类法人不动产登记制度。这将彻底改变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权属结构和使用结构。为此,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必须确定土地制度权属改革的历史与法理协调原则,协调衔接好土地资源权属确立、继承与变更之关系。
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建设以产权保护和市场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文明。保护产权和市场公平,是现代经济文明的基石,也是维护经济效率和经济秩序的基石。以保护产权和市场公平为核心,尊重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革完善基于公共战略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切实转变并界定政府职能,建立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正确处理政府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企、政资分开,清理、规范并改革政府职能,严格规范立法、行政、司法和监察行为,严格控制并严密规范各类公共权力对资源、对企业、对市场的干预,严格控制并依法确定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事项。建设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公正透明、高效安全的市场规则,保障市场秩序公正、高效、安全,保护市场活力与张力。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系,严格规范并切实控制政府定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价格形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规范并切实控制政府对市场主体投资行为的微观干预。切实消除地方保护与部门保护壁垒,克服市场垄断与经济特权,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正确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生产资料公有与私有的关系,正确认识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实现方式,消除所有制崇拜,促进经济多元化、平等化发展。审慎并科学发挥政府基于公共战略利益和长远战略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依法调节作用,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公营企业和公有资本市场行为。国家适度举办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公营企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民生安全。举办之类别主要包括:粮食物资类,金融资本类,重大交通运输类,重大能源类,钢铁等重要原材料类,重大国防类、重大战略性科技类等公营企业和公共工程。公营企业实行资本化管理和市场化经营,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和法人责任制,保障国有投资高效安全,保障国有资本保殖增殖;建立严密的公营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董事和监事机制,保障公营企业健康运行,收益合理分配。国家各类公营企业均必须严格遵守各类市场规则,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建地位完全平等。
三、建立完善社会主义财政体系
按照社会主义民生底线、公共保障和市场公平原则,改革完善国家预算体制,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机构运行、保障公共服务和民生公益为重点,规范预算收支类别和科目,切实规范并严格控制政府财政收支,建立完善以现代税收税政体系、公共预算制度和公共财务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财政体系。国家预算职能与发展调控职能相结合,与国民收入初始分配职能相结合(保障民生底线,调节过高收入);改革完善公共财务管理职能,并使之独立运行。改革完善公共机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控制公共财务支出,切实规范公共财务会计准则和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秩序,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收支信息。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必须转变财政职能。政府从“全能无限责任”转变为“法定有限责任”,首先必须在财政层面实行“法定有限责任”,大力简政简权、调整支出结构。切实改变政府引导、支持或调控经济发展的方式,推进经济建设、基础工程建设市场化和社会化。各级政府预算均严格控制经济建设支出(设想其年度预算支出均不超过总预算的百分之十);严格控制基础工程建设支出并改变其实施方式,规范其预算提拟审核、工程可研和初步设计、项目法人和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财务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类别、各行业公共公益工程预算项目,均由行业主管部门提拟预算案,由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控制以致基本消除对生产经营机构或个人之生产经营行为财政性政策补贴,各级政府产业政策,均必须基于公益战略,必须切实遵守市场原则;对粮棉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对特定产业或产品试行消费者补贴;对于战略性高新技术投入,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扶贫和移民资金实行精准的专项预算。
调整并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边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保障地方政府基本预算支出。严密规范并科学设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各类别各科目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项目以保障公共机构运行、公共服务、民生公益、扶贫移民为重点,重新分类整合、大力精简转移支付科目,大力革除撤销与现代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无关的传统转移支付科目;对各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数额务必客观真实、精准严密、公平公正。严密规范和控制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与项目的自由裁量空间,彻底消除“进京跑部”、“争项目争资金”的制度土壤。
切实改变公办机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分道运行,分别设立“公共预算局”和“公共财务局”。各级国家机构、各级各类公办事业机构均实行全额预算、全额拨款,国家机构规费性、服务性、工本性收费,相关事业机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均全额上缴财政,收费机构均不再分成或提留;对各类事业机构核定支出、规范收费。严肃财经纪律,严密规范预算资金财务支付与管理机制,实行收支分道管理和运行。各级政府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各类别预算资金,均全部拨入“公共财务局”管理。分别在议会系统、政务系统、检务系统、审务系统、军务系统设立“公共财务分局”,撤销各单位财务科处,实行预算资金公共化、社会化、精准化管理,消除各公办机构对公共财务和资金的“内部人”专断控制现象。切实加强公营资产和资本预算管理,并实行全额经营收支预算,控制经营风险和成本,控制经营管理者过度高收入,控制并消除公有资产或资本之流失现象,促其安全运营、保殖增殖。
设想国家预算收入改革整合为如下十四大类别,分别为:1、关税,2、增殖税,3、消费税(特定商品和服务消费及使用税),4、资源税(资源所有、占用、使用和交易税),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契税,7、印花税,8、遗产税(高额累进),9、生态基金,9、粮油基金,10、社保基金,11、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2、执法罚没收入,13、国债收入,14、全国人大批准设立的其他非税收入。
设想国家预算支出(中央政府本级预算)改革整合为如下十六大类别,分别为:1、国家主席特别预算,2、立法和护法预算(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预算),3、国防预算(国家安全防卫预算),4、公共内政服务和外交外事预算(中央政务院行政和外交预算),5、国家监督预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算),6、司法预算(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预算),7、社会(民生)保障预算,8、公办事业基本预算,9、公共服务工程(公办教科文卫体、养老殡葬工程等)建设预算,10、公益事业工程(如生态环保、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公园文物、扶贫和移民等工程)建设预算,11、转移支付预算,12、公有资产和资本经营预算,13、社团法人(群团组织)预算,14、应急和战略储备预算,15、全国人大批准设立的若干基金预算(如生态基金等),16、预备费。
四、建立完善财政经济管理体系
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管理方法,改革完善经济与市场监管机制。创新以战略规划、财政金融、资本货币、资源环境、投资物价、商务市场、产业服务、战略储备为核心的经济运行发展与监测体系、宏观调控与管理体系。
整合国家战略规划、财政预算、统计监测与宏观调控职能(整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相关职能并撤销其当前建制),组建国家“财经和发展委员会”,统筹宏观经济、社会、财政与改革发展政策;厘清公共预算管理和公共财务管理职能;直辖财经政策研究院、公共预算局、公共财务局、统计局等。
整合金融、货币和资本市场管理职能,组建国家“金融和货币委员会”,统筹金融、货币与资本政策,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货币信用稳定,保障资本和货币市场公平公正;直辖金融执法局、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外汇管理局。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之央行地位,其金融、货币和资本政策职能移交给“金融和货币委员会”。
整合商务与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监药监局等部门职能并撤销其当前建制),组建“商务市场部”,统筹商务与市场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各类商务与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类商务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保障商务与市场公正与效率;直辖注册登记局、商标和认证局、标准计量局、检验检疫局、知识产权局、境外投资和贸易保护局等。组建“商务市场警察局”,统筹商务与市场执法职能。
整合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职能(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水文局、气象局等关于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与利用职能,撤销其当前建制),组建“资源环境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改革完善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城乡公用事业管理制度,组建“规划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局”。
改革完善、分类整合工业、信息、农林、畜牧、水产等产业指导、服务与监测职能,分别组建“工信产业事务部”和“农林产业事务部”(撤销现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涉农部门建制,其资源管理职能移交给其他部门),加强产业指导与服务、产业战略规划与协调、产业运行监测与分析。
改革扩展国资委职能,使其服从国有资产资本化管理和市场化经营之要求,服从国有资产的战略配置和保殖增殖之要求,并扩展管理各类公有资产、公有投资和公共资源,改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公有资产不是唐僧肉,必须按政策目标、法律规则和市场规律规范运行,必须切实推进国有企业分层分类管理改革和市场化改革。
改革完善国家战略储备制度,保障国家各类应急安全;组建国家“粮物和能源部”。
完善财产、资源、财税、经济、商务与市场等类别相关法规,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切实保障商务与市场秩序。研究制定或修正完善“法人法”、“物权法”、“国家预算法”、“货币与银行法”、“税法”、“商务与市场安全法”、“产品质量与标准法”、“公营企业法”等系列社会主义财政经济类法规。
B、改革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稳定和谐、持续发展进步,是以公共安全、公民权益、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和公共战略为其底线。建设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文明,首先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机制,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定权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确立国家基本福利和公共保障底线,确立各类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战略保障机制,弥补市场缺陷与不足。必须厘清政府与社会之边界,政社政事在宪法与法律框架内分道运行,培育并激发社会活力。
一、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人制度
建立完善以各类法人为经济和社会治理基础的社会主义法人体系,明确法人权益、责任和义务。设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为四大类别:自然法人,公共法人,社会法人,企业法人。
公民个人年龄达到十八周岁,即为自然法人。
国家各类公共权力机构和公办事业机构,为公共法人。
各类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各类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法人。
各类以营利为目的之组织机构,为企业法人。
国家各类法人均必须到法定机构登记备案。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登记备案资料,即为自然法人登记备案资料。
各类公共法人机构、社会法人机构、企业法人机构实际负责人,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行使法人权力,承担法人责任。
各类法人均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均必须对其各种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范完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公共治理之关键制度。
改革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能,撤销职能边界不清的“综治机构”。改革公安部职能及其内设机构,统筹行使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其公平正义与理性良知建设,严格禁止各类警务权力对公民法定权益的侵犯和损害,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统筹行使警务律政职能,规范警务行为。严格管理各类警察人员,强化其资格许可、职业操守和技能培训;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统筹归并为警务执法人员,将其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警务执法轨道,法定警务执法事项之外的其他任何执法行为均严明禁止。严格管理各类警务执法行为,严密规范警务执法权能、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文书、执法责任、档案资料等事项,切实管控警务权力。将刑事侦察权力移交检察院。统筹管辖社会治安、安全保卫、资源环境、商务市场、交通运输、网络通讯、应急处置等警务职能;统筹管理人口信息登记、居民户籍和身份证等事项。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服务,改革完善司法部改革职能及其内设机构,统筹行使司法行政和司法服务职能。严格管理律师队伍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与管控各类司法鉴定行为和律师行为,使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公民权益。加强法律宣传与司法服务,做好特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将监狱和看守所之管理职能从当前“公安部”剥离,移交给“司法部”;规范监狱和服刑人员管理与服务。依法调解民事矛盾和纠纷。
修正完善或研究制定“警务行为法”、“社会治安法”、“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司法鉴定法”等。
三、规范完善社团法人管理体系
规范完善各类社团法人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团队精神和公益思想之体现,是社会管理的重大事项。
规范政府社团管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或民政部门)直辖“社团局”,依法统筹管理社团事务。各类社团均必须到“社团局”依法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社团之名称、宗旨、准入对象与资格条件、服务行业或范围、服务方式与事项、社团章程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规范各类社团法人经费来源和机构职员管理。各类社团法人运行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村民居民集体组织、红十字会等特殊社团可考虑全额或差额列入财政预算);其业务机构设置由社团法人自主确定,其机构职员由社团法人自主选录,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和公办事业职员序列,可称之为社团职员。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社团法人,其业务机构应经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拟机构岗位建议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定编。通过上述规范,切实消除各类社团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回归社团本职(色)。
规范各类社团法人参政议政秩序。各类社团法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均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各类社团法定权益。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应尽快从“革命家”转变为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应尽快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必须与时俱进,切实转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其领导地位是通过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议提拟宪法或法律议案、提拟各级国家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国家领导人选(地方领导人选),向各级政府提拟政策建议等而得以体现。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均可向中国共产党或各级国家机构提拟政策建议。
规范各类社团法人业务职能。各类社团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均不得违犯国家宪法和法律,均应以社会性和公益性为主,并注重政治性和公正性,且在其章程明确列入,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均应是严明的非营利性组织,不得开展任何营利性业务,只能收取党团费、会费和接受捐赠。
规范居民社区集体组织建设。居民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单元。创新并规范社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事项,为建设“和谐家园、文明社区”构建良好的制度保障。农村社区将村民委员会改革为“村公所”,城市社区改革为“街公所”。各居民社区均为一定区域居民实行公共服务,并履行乡镇授权的公共管理职能,如社区居民户口初始登记、民生保障事项登记、职业与失业登记、物权及不动产初始登记、一般民事纠纷调解、教育医疗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等事项,管理预算安排的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等项目资金。居民社区集体组织因其基础性、必然性和广泛性,定位为特殊社团法人,由政府核定其服务区域、职员编制、经费额度等,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其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均全部免费。为了节俭服务成本,各“村公所”、街公所”均应有一定人口规模或区域规模的服务范围。“村公所”、街公所”可按政策承接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事项。
规范各类营利性法人社团管理。各类营利性社团组织,均应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各类营利性社团法人(如各类中介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合作社等),均应与其挂靠的各类国家机构或公办事业机构彻底脱钩,并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各类营利性社团机构,均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经营与管理;均可承接因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而释放的产业化组织空间和社会化服务空间;政府可根据需要向各类社团机构或事业机构购买特定服务。
研究制定“社团法”。
四、规范完善社会事业管理体系
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事业和基础公益事业,具体如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殡葬、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能源通讯等。建立完善的社会事业和基础公益事业管理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益思想、服务人民大众的重要途径。
改革完善社会事业管理机构与职能。切实处理好教科文卫体事业与教科文卫体产业之关系,处理好社会公益与商业利益之关系。整合并改革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职能并撤销其当前建制,组建“教育科技部”,统筹管理幼稚教育、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统筹管理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技术服务和各类专业研究事业。整合并改革文化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管理局等部门职能并撤销其当前建制,组建“文化传媒部”,统筹管理公共传媒、公共文化、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等事业。改革并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总局职能并撤销其当前建制,组建“卫生体育部”,统筹管理医疗与防疫、医药与养生、体育与健身等公共医疗和群众体育事业,协调指导竟体运动事业。人口生育管理作为民生事项,将其管理职能划归民政部。
改革并规范党对社会工作和社会事业领导与管理体制。整合宣传部、统战部、对外联络部等机构相关职能,组建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管理宣传、统战、对外联络、民族宗教等事项,统筹管理社团机构、教科文卫体事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社会工作和社会事业,内设各相关职能机构(如社会科学指导局、党务联络信息局、宣传指导局、统战和民族宗教局、社会事业指导局、群团指导局等),使中共中央对国家意识形态和宣传统战工作、对国际意识形态和党派宗教工作、对国家各项社会事业和群团组织的管理指导更为统一协调、更为务实高效,同时精减管理机构,节减管理成本。各群团组织回归其群团本色。社会工作部部长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同时兼任政务院副总理。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公办事业制度。国家举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救助、殡葬等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举办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道路交通、航空航海、能源水利、基础研究、技术推广等基本公益服务事业,建设公益服务设施。
各级各类公办事业均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分道运行。建立严密的公办事业分类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各类事业法人;切实推进公办事业单位分层分类改革,切实管控事业类别、机构编制、服务标准与财政预算等事项。建立完善公办事业单位和群团机构法人登记备案与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教育、科技、生态保护等国家长远发展战略机制。
研究制定“公办事业法”、“新闻与传媒法”等。
五、规范完善社会公共保障体系
建立规范完善的民生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公共保障思想之重要体现。保障全体公民尤其是社会基层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并建立对特殊困难群体和特殊灾难事项的救济制度,是早期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国家主席习近平“底线思维”的基本要求。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民生保障体系,奠定社会安宁之底线。
规范民生保障基本制度。一是明确民生保障主要事项,包括如下六个方面:1、全体公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2、全体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3、适龄儿童、青少年十五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幼教三年,小学六年,普通初中三年,职业教育三年),4、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5、特殊困难和特别灾难应急救济制度。二是改革完善人口信息登记资料;将法定民生保障事项账户资料与信息统一于居民身份证号码,以身份证号码为居民社会保障终身账号;以真实准确的人口信息为基础,将民生保障所需资金全额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三是实行保障方式社会化;将当前以机构和单位为主导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模式,改革为以居住社区为主导模式;任何机构单位职员退休退职之后,民生保障身份及事项统一移交给社区,均由其居住社区对其民生保障身份及事项统一登记初核,同时向同级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申报,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核定并统一向居民保险账户发放保障费用。
改革完善民生保障机构与职能。适应公共保障和社会管理新要求,改革并扩展国家民政部职能,将民政部改革为以民生保障为主体职能的行政机构。设想将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特殊困难和特别灾难应急救济职能整合纳入民政部,同时将政府对公民生育的引导与管理职能也纳入民政部;建立人口基本信息、公民不动产信息与民生保障信息衔接机制,使人口信息与其居住、职业、家庭生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义务教育、最低生活和基本住房保障及其不动产信息相衔接。将民政部当前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职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职能移交给组织人事部门。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基本法”、“公民基本养老保障法”、“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和基本住房保障法”、“社会救济和扶助基本法”等。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