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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慎齐:法官:让法律离人们更近些

发布时间:2016-05-07      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点击: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 作者:仇慎齐

  据明冯梦龙《智囊补·上智·鞠真卿》记载,宋朝鞠真卿主管润州时,发现这里的民风彪悍,“其俗好斗殴”,为一点小事即动手打架,因此,每每酿成流血事件。

  为了制止这种情况,鞠真卿在处理打架的案件时,除了惩罚打架者的本罪外,还判决规定:先出手的人要出钱赔偿给后出手的人,也就是“先殴者出钱与后应者”。

  判决一下,可谓立竿见影,“小人靳财,兼以不愤输钱於敌。其后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也就是,这些打架的小人都比较吝啬钱财,自然不愿意出钱给对方。其后,他们虽然有时因小事终日纷争吵闹,却也只是互相瞪视着对方,谁也不敢先出手打人。“斗殴之风日渐消也”,斗殴之风也就逐渐消失了。

  什么是法律?判决就是法律。这是因为,就法律的效用而言,人们认识法律,往往并不是通过僵死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法官的司法行为来体现的。一定意义上说,判决是什么,法律也就是什么。

  首先,由于立法受到立法主体认知水平、价值取向、立法技术、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条文本身的空白和漏洞在所难免,往往具有滞后性、缺漏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局限性缺陷,从而导致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常常具有不确定性和歧义性。

  其次,要适用法律就需要解释。不同的主体在解释法律时往往要受到自身法律素养、解释方法、价值取向的制约和影响。而在法治国家,只有法官才具有法定的最终的法律解释的权力。

  第三,真正发挥作用的法律,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僵死的条文,而是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裁判文书援引和载明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有用了才会活,才能真正发挥其机能,否则仅仅是没有生命的纸上的文字。而通过裁判解释法律,是法官法定的最权威的解释法律的唯一途径。

  因此,只有法官的判决,才是活生生地对人们的生活和生命财产会带来实实在在的、有作用和有影响的法律。这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所言:“一位法官的点头,给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要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因为,纸上的条文离人们要远,而法官的判决离人们更近,所以,法官就应该正确地发挥裁判的效用来引导和宣扬法律的真谛,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行为趋向规范化和合法化。

  上述“鞠真卿止斗殴”的小案例故事,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他不是拿法律条文进行苦口婆心的说教,而是通过实实在在的判决让人们一下子就看到和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假如他高举法律条文说应该怎么怎么的,而不是实实在在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而发挥法律条文的作用,恐怕人们还只是会犹豫观望,效果绝没有判决来得快和明显。

  “先殴者出钱与后应者”的裁判既有道理又切中要害。就斗殴来说,不论先前的起因如何,先殴者总是斗殴行为的最直接原因和最直接责任者,没有先殴者就不会有斗殴发生,所以,惩罚先殴者既有道理可言,又可以有效制止斗殴现象的发生。

  借鉴“鞠真卿止斗殴”的小案例故事,作为法官就应该充分发挥裁判的功能,来切实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合法。

  首先,法官要明白,法官的主要任务除了解决纠纷,还在于通过裁判案件来解说法律的真谛,来宣告法律是什么,亦即法官的主要业务在于通过诉讼来生产规则。

  其次,法官要有敢于裁判的胆量和智慧。只要不是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等,就要敢于秉承自己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作出判决。特别是遇到疑难复杂有先例指导或警示作用的案件,更要敢于下判,以自己正确的判决来生成法律的规则,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

  最后,法官要准确理解法律的正义性内涵,从立法的背景、法律的原则、精神等整体上去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并科学吸纳民意、道德、善良风俗习惯等,以作出符合法律真义和符合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的裁判。

  司法判决不仅会影响当事人,而且往往也会影响其他许多人。因为判决是什么,法律也就常常变成了什么。公众通过裁判,对经过法官诠释过的法律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就会以此准绳来规范和引导自己今后的行为。由此,法律也就能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法治也才能成为国家生活的主旋律。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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