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修炼】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权的基本体现“拍照拍摄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非法侵犯!
作者: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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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点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湖南省凤凰县警方的一句“如果照片流传就治安拘留”,真可谓一鸣惊人,影响深远,耐人寻味,不得不察。
新闻媒体的采访记者享有什么职业权力?这种问题犹如英语学习的ABC一样简单明了,拍照拍摄是记者履行采访工作职责的基本常识,但是一遇到社会的具体实践,就有一些人分不清东南西北了;我们国家的《新闻法》虽然迟迟没有出台,但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权不受法律保护,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因此这里所指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显然湖南省凤凰县的政府和警方决不可能除外。
对媒体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不是可以限制,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这种限制决不应该是由某些法盲们的随心所欲任意解读,更不应该是非适格单位的任意规定,而只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国家在立法上缺少的这一课,应当尽快弥补。
在一定的意义上而言,即便是肩负法治重大职责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都没有权力搭车越规单独限制媒体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为了有助于读者了解和判断这种问题的来龙去脉,编者特意在本公号2014年7月8日刊发的一篇老文章中载录部分章节内容作为本篇文章的附件以飨读者参阅。
显然,湖南省凤凰县举行的相关活动可以不邀请法制晚报采访,但只要邀请了记者到场,有关组织方就无权干涉记者的正常履职工作,包括其任何冠冕堂皇的所谓理由。点评的结语只有一句话:只要“如果照片流传就治安拘留”这句话属实无误,请湖南省凤凰县有关政府和警方尽快公开向法制晚报社及采访记者承认过错、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原文标题)【“如果照片流传就治安拘留”】
#法晚深度即时#
今天上午,湖南省凤凰县委召开凤凰古城取消景区围城设卡验票方式决策的公开听证会。九时左右,受到主办方邀请的法制晚报记者来到听证会现场,进行采访工作。
就在记者准备进行现场拍照时,会场主席台正在发言的一名男性,用麦克风点名本报记者禁止拍照。随后,两名警察来到记者身边,要求记者删除手机中的照片和视频,并检查记者手机。在其中一名警察在检查了手机未发现照片后,又叫来了一名穿着红色上衣的年轻女性。红衣女子自称是凤凰县公安局的,并称“我们有执法权,有权利查看你的手机”,并再次要求检查记者手机相册和微信,此时,又陆续围过来几名身着警服的男子,此时,已有六七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将本报记者团团围住。
本报记者表示,听证会原本就是公开行为,法制晚报是受邀请媒体,并且之前没有任何部门通知媒体记者不允许拍照,听证会没有理由不让拍照。
在遭到记者的拒绝后,一名身照警服的男子向法制晚报记者高声呵斥:“你这是在妨碍公务,扰乱秩序,如果你拍照并且流传出去,就对你进行治安拘留。”
(记者 张莹 )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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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参阅文章《中国律师是“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五)》(部分相关章节摘录)
作者:法律共同体特约撰稿人 辛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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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言论自由与传播限制的区别和规范须要公开和恰当。
言论自由与传播限制是一对矛盾,这反映在近十余年的现实法治实践中尤其突出,即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该如何摆正,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看待差别甚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法官就认为,“在部分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审判公开的大门并没有向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完全地敞开,我们有些法院出于对新闻舆论的不当监督而心存顾虑,采取敬而远之,一味回避的态度,态度冷淡,配合不积极;有些法院认为新闻媒体的参与,会使自己成为一个被监视的对象,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将其置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于是以各种理由将媒体采访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我们有些法院和法官无正当理由推诿躲避新闻媒体的采访监督,或是生硬地拒绝采访监督,这些诸多不正确的做法,不仅失去了送上门来利用新闻媒体澄清案件事实真相,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机遇,而且也影响了新闻舆论正常监督权利的行使,也无益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如果持这种观念,法院就从根本上忽略了舆论监督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的积极影响”。
宣传舆论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舆论反映着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精神面貌。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因此,加强对网络舆论引导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要让公共舆论监督参与到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真正体现先导作用,发挥正向舆论的社会功能,尽量缩减负向舆论的影响,有效地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网络舆论的优势价值和正向价值。为了达到以上目标,洽当摆正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应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最高法院2009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一方面郑重其事的宣称“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此显示法院系统对媒体监督的重视和法院系统愿意“被监督”的诚意,另一方面又明文规定:“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甚至还进一步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上述规定貌似“公正、合理、必要”,实际上是明显欠妥当的。诸君中若有不赞同此议者请看以下辨析。
其一,“录音、录像和摄影”与“文字记录”一样,都是新闻记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功能,是新闻记者履行本职义务的基本权力,让新闻记者到场却不允许其“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同让军人上战场却不允许其携带枪炮弹药一样无理和荒唐。
其二,该规定在特别强调法院享有是否允许记者“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准权”时,是隐闭在“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的冠冕堂皇理由之下的,因此更具迷惑性。记者是否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记者当然不能例外;但是,此时此地,“记者是否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显然是个伪命题,因为它预先蕴含了只要记者自由行使“录音、录像和摄影”权将可能与“违犯法庭纪律”划等号这样一种非公正因素在内,由此带来的恶果就是促使法院系统内那些本来法律素养就很差的某些人在偏离法治的轨道上越滑越远。现实中参加旁听的记者被当庭“禁止文字记录”、“记者采访本被粗暴撕毁”、“记者因文字记录异议被驱逐法庭”等真实案列时有耳闻,就是在不断地提醒人们,这种粗暴践踏新闻采访权和变相抵制舆论监督的违法错误的理论根源就在于最高法的上述规定。
其三,“闪光灯会妨碍开庭”等一类技术性的障碍问题,在科技成果飞速发展的今天早已不是什么问题,因此在探讨法院以完善法庭纪律为名而实为新闻媒体监督制定规矩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上不妨可以直奔主题。众所周知,任何人都不能担任处理涉及自身是非曲直的“法官”,职业身份就是“法官”的法院同样也无权例外,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常识。而法院在面对新闻媒体监督这一特定问题时的角色就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居中裁决”身份,而是与新闻媒体一样同为具有(舆论监督与反监督)职业利害关系的当事者关系,法院和新闻媒体双方各自在舆论监督这个特定问题的权力义务关系只能由毫无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制定规矩,也就是说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来依法确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即便是贵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在“应当回避”的法理原则鉴别下,也不能享有“被监督者”为“舆论监督者”制定规则的所谓“立法权”。所以,将“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强加在新闻记者头上的规定不仅毫无法理基础,而且还涉嫌违反《宪法》规定,应当属于被清理、被废除之列。
其四,在确有必要申明新闻记者根本无须经过法院批准就依法享有自由“录音、录像和摄影(及文字记录)权”的前提下,并不意味着对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在开庭时新闻记者都当然享有自由“录音、录像和摄影(及文字记录)权”,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新闻记者就不得参加旁听,因此其此时的“录音、录像和摄影(及文字记录)权”就无从谈起了。法院对此恰当的做法应该是批准不批准记者参加旁听,而不是记者到庭后批准不批准记者行使“录音、录像和摄影(及文字记录)权”。
其五,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表述本身就比其他情况更加严密和细微,才可以真正客观如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和内涵实质,而倘若记者不能自由行使“录音、录像和摄影(及文字记录)权”,仅凭到庭参加旁听记者人脑的大致记忆,又怎能保证避免法院同时规定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可能性的发生呢?这两项规定密切相关且鲜明对照,法院的规定究竟是在欢迎新闻舆论监督呢还是在抵制新闻舆论监督,这不是一目了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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