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瘦马,欢迎搜索“北京瘦马”关注作者个人公众号。原题:性交易仅仅是肉体关系吗?
如过人类真的存在所谓的“原力”,恐怕只能是性欲与贪婪,而非所谓的道德。因此尽管婚姻家庭,甚至继承制度,试图约束容易泛滥的性行为,但总又挡不住“红杏”的诱惑。使得在婚姻之外,合法与非法的性行为都同时存在。
法律读库昨天的头条《性工作者的地下江湖》,引起的热议,实在是意料之中。从文章的题目看,坐着至少表达了三重意思:第一,性工作者作为一个群体,而不是类似“和颐宾馆”的某个卖淫现象。第二,性工作者的群体是生活在主流社会之外,未被社会认可的灰色群体。第三,卖淫群体的生活环境是一个江湖。而所谓的江湖,更像是人类社会的丛林法则。性工作者为了规避出卖肉体带来的风险,依附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然后划分地盘、分割市场,获得利益。作者在文章的最后,谈了他的核心观点就是卖淫需要非罪化,理由就是妇女合法权益需要保护。
从读者的评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争议的焦点在于性交易是否合法化的问题。比如有人认为性是人的本能,卖淫无法根除,卖淫是一个庞大市场需要政府约束,卖淫合法化可以防止艾滋的传播,卖淫合法化可以维护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等等。而反对的观点似乎总还是强调,一夫一妻制与伦理道德。
其实福柯早就谈过卖淫合法化的问题,他第一次将性管制与性解放放在一起,进行系统讨论。福柯在《性史》中谈到了这样的观点,性禁忌实际就是性泛滥,禁忌对性实际上是一种激发、诱惑甚至煽动,政府越是性管制,社会就越是性泛滥。反而合法化会导致大众对性丧失兴趣,可以减少卖淫。福柯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做法,警示哪些试图通过高压手段,消灭性交易的人明白,高压禁忌只会适得其反,导致性泛滥。
只是在中国,性可能比西方任何一个国家都复杂,并不能简化成合法化与非法化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待性的态度其实是模棱两可的,不合法又有点默许,既不入罪也不出罪,既不鼓励也不彻底打击。但是隐藏在这种暧昧的态度下,第一需要反思的就是性交易的行为已经异化了社会控制的工具。
性交易我将它分成两类理解,一是老虎或者苍蝇的性交易行为,二是普通民众的性交易行为。如打虎以来,老虎们包养情妇、婚内通奸、乃至被敲诈勒索的荒唐例子,实在不胜枚举。这种附着于权利的性交易,似乎得到默许。而对于普通民众的性交易的行为,则表现出了两面性,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同时以高压打击。
当需要攻击某个人的时候,自然就会搜集卖淫嫖娼的例子来,于是乎薛蛮子、王全安、黄海波等,瞬间就颜面扫地了,应声而倒。而利用的就是性交易的耻辱性与不道德性。要毁一个人,先要把他搞臭,已经是最近流行的做法了。因此性的开放,可能不值得打击,也不好彻底禁止,不如索性让它做个口袋,备不时之需。
第二,性交易涉及到意识形态正当性与婚姻制度的根本问题,实在不能忽视。性在我国其实一直没有入罪,这是事实。但是我国没有入罪,处罚却比犯罪还严重。有劳动教养制度的时候,嫖娼可以劳教6个月,这个处罚实在是严厉至极。
新中国的政权来自于革命,而革命的正当性一是建立在推翻了腐朽的资本统治,二是解放了劳苦大众,建立了公平的社会制度。在这个深刻的层面上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对性交易的否定,实际是制度正确的基础。解放后的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国成就了一项世界纪录,就是我们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彻底消灭了卖淫行为。及至今天婚姻法里依然写着忠实义务,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对婚姻契约的背叛。
这种制度上的纯洁性,是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为出卖肉体,爱慕虚荣,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堕落的标志。因此性交易的合法化,一定意义上意味着自我制度否定,实在是无人敢触及的问题。
第三,就是要考虑的是,合法化之后就能解决问题了吗?我对此一直持怀疑的态度。娜拉出走之后还会回来,而性工作者被“招安”后,估计也会回到她们的江湖。我们假定性交易已经合法化了,政府像西方一样划定一个区域,许可一些机构,发放一些执照,进行一些必要的检查。那么在性工作者,这个充满金钱和欲望的的圈子里,只不过慢慢增加一层腐败危险而已。
同样那样卖淫而不愿受政府管制的性交易者,甚至认为政府“份钱”太高的人,自然还会回到“张哥”的怀抱。江湖儿女,似乎更相信江湖的规则,而法律在他们面前从来就是一张纸。
所以我的观点相对简单,肉体的交易,永远都不能理解成简单的两性关系,他与财富、权利和一个人的控制资源的能力正相关,因此性是有等级的。在中国,性的合法化如果从妇女权益、防止艾滋病去考虑,那就从开始就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了,因为今天我们还在很大程度上,把性理解成社会控制与意识形态正确的工具。
而且,在中国没有一个领导会把性合法化当作自己的政绩,永远!